搭售行为的法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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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搭售行为的法经济学分析 2022年9月(总第216期) 法制与经济 FAZHIYUJINGJI NO.9,2022 (Cumulatively,NO.216) 一、搭售行为的经济评价 (一)搭售行为促进竞争的效果评价 1.增进效率。将有关联的产品一起搭售,可以减少成本,增加生产与配置的效率。此种效率的提升来自于交易成本和搜寻成本的降低圈,除卖方可以享受较低的成本和较高的利润外,买方也可因成本的降低而享受到价格下降的好处。 2.商誉及品质保证。由于消费者使用产品的方法或态度上会影响生产者的商誉和产品未来的销售,生产者为了保证买方获得所要求的服务水准,而在产品的销售中附加产品售后保养和零件使用方

2、面的搭售合同,以减少经销商使用较低劣的零件或较低级的服务所带来的风险。 3.新市场、新产品的风险分担。当新产品被开发出来进入新的市场,往往对新产品可否获利及新市场需求是否旺盛无法确定,因此可以通过将功能相近的产品合并搭售或新产品与优势产品搭配销售的方式由买卖双方共同承担风险。 (二)搭售行为的反竞争效果评价 1.独占力延伸。这己成为法院严格限制搭售行为的关键理论基础。在主产品市场拥有垄断力的企业通过搭售将其在主产品市场的垄断力延伸到被搭售产品市场,排除被搭售产品市场的竞争对手,以获取两个产品市场的独占利润,并扩大其市场占有率。 2.提高进入障碍。在搭售产品市场上具有市场优势的企业可以利用搭售策

3、略来确保其在搭售产品市场上的优势地位。企业利用搭售将两种产品绑在一起,使竞争对手必须面临同时进入两种产品市场的压力,增加了竞争对手进入市场的资金成本和市场风险。 3.避开价格规制。主要体现:一是当政府针对企业的某一项产品实施价格上限的规制时,企业为规避管制,常将被规制的产品与未被规制的产品一起搭售,以获得未被规制前的利润;二是为了避免企业之间的过度竞争而利润下降甚至亏损,政府或行业协会以及企业之间会订立价格下限。企业为了避开规制,就会利用搭售进行变相的价格竞争。 4.掠夺性定价。即由一个有支配力的企业提供免费或极便宜的额外服务,来使整组产品的销售价低于边际成本或平均可变成本,以达到掠夺性定价的

4、目的。对于竞争者而言,其所定的价格远远低于成本,因此竞争者将无法在该市场生存;对于消费者而言,其并不会因该低价商品而受到损害,消费者受害的可能性在于竞争者完全被掠夺定价者排除出市场后,其无从选择只能接受垄断企业的垄断价格。 二、搭售行为的法律分析 (一)竞争法规制搭售行为的必要性 法律保障企业的竞争自由,同时也保障企业的经营活动自由。企业以搭售的方式销售,属于该企业营业自由。但企业若滥用其自由权利、破坏竞争和契约自由的形式化,法律就要对企业的经营自由做出限制。其实,搭售行为并不必然限制竞争,即不存在法律上的当然可责性。如果出卖人所实施的搭售行为,在外部效果上并未影响到竞争的自由与公平,在内部效

5、果上又没有滥用市场力量,那么此行为就属于出卖人经营自由的一部分。 但从反竞争角度看,搭售也可能会对市场竞争产生不良的影响,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对搭售行为作出限制。搭售行为中交易相对人为了获得搭售产品,迫于市场压力及自身的竞争力,往往必须接受其不需要或与搭售产品无任何关系的被搭售产品,并排除被搭售产品市场的其他竞争者。竞争法规制搭售行为的理由就在于搭售会排除被搭售产品市场上的竞争对手、阻碍潜在的竞争者进入市场,同时也会剥夺消费者的选择自由或是隐藏产品的真正成本。可见,搭售行为的可责性就在于以限制交易相对人的交易自由为手段,剥夺竞争者的交易机会,进而达到排除和阻碍竞争的目的。 (二)搭售行为的违法判

6、断原则 1.当然违法原则。当然违法原则以行为类型为其适用基础,一旦受调查的行为属于法院所认定的当然违法的范畴时,便直接推定该行为违法,而不需要再探究其目的、损害的实际情况或对竞争的限制影响,被告也无需再举证证明该行为的正当性。在当然违法原则下,法院把一些经济形式或市场力量作为构成有害搭售行为的必需要件。他们仅对案件作有限的分析,在确定该行为确实存在,并检验该行为确属于法院所认定的当然违法类型时,即认定其违法。此类行为被认为当然违法的理由,一是本身的反竞争影响己相当明显,没有必要再进一步分析;二是基于诉讼经济与法律预期可能性的考虑,使企业有较为明显的依循方向,或是对竞争具有不利后果,同时缺乏任何

7、抵消该不利后果的可能。 2.合理原则。合理原则是指法院在判断厂商搭售行为是否 搭售行为的法经济学分析 王婧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上海200237) 摘要从经济的角度来看,搭售行为具有促进市场竞争的效应,但该行为也具有反竞争的作用。本文试从经济学和法学角度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搭售行为的规制。 关键词搭售;经济评价;法律分析 下转第95页 2022年9月(总第216期) 法制与经济 FAZHIYUJINGJI NO.9,2022 (Cumulatively,NO.216) 一、搭售行为的经济评价 (一)搭售行为促进竞争的效果评价 1.增进效率。将有关联的产品一起搭售,可以减少成本,增加生产与配置

8、的效率。此种效率的提升来自于交易成本和搜寻成本的降低圈,除卖方可以享受较低的成本和较高的利润外,买方也可因成本的降低而享受到价格下降的好处。 2.商誉及品质保证。由于消费者使用产品的方法或态度上会影响生产者的商誉和产品未来的销售,生产者为了保证买方获得所要求的服务水准,而在产品的销售中附加产品售后保养和零件使用方面的搭售合同,以减少经销商使用较低劣的零件或较低级的服务所带来的风险。 3.新市场、新产品的风险分担。当新产品被开发出来进入新的市场,往往对新产品可否获利及新市场需求是否旺盛无法确定,因此可以通过将功能相近的产品合并搭售或新产品与优势产品搭配销售的方式由买卖双方共同承担风险。 (二)搭

9、售行为的反竞争效果评价 1.独占力延伸。这己成为法院严格限制搭售行为的关键理论基础。在主产品市场拥有垄断力的企业通过搭售将其在主产品市场的垄断力延伸到被搭售产品市场,排除被搭售产品市场的竞争对手,以获取两个产品市场的独占利润,并扩大其市场占有率。 2.提高进入障碍。在搭售产品市场上具有市场优势的企业可以利用搭售策略来确保其在搭售产品市场上的优势地位。企业利用搭售将两种产品绑在一起,使竞争对手必须面临同时进入两种产品市场的压力,增加了竞争对手进入市场的资金成本和市场风险。 3.避开价格规制。主要体现:一是当政府针对企业的某一项产品实施价格上限的规制时,企业为规避管制,常将被规制的产品与未被规制的

10、产品一起搭售,以获得未被规制前的利润;二是为了避免企业之间的过度竞争而利润下降甚至亏损,政府或行业协会以及企业之间会订立价格下限。企业为了避开规制,就会利用搭售进行变相的价格竞争。 4.掠夺性定价。即由一个有支配力的企业提供免费或极便宜的额外服务,来使整组产品的销售价低于边际成本或平均可变成本,以达到掠夺性定价的目的。对于竞争者而言,其所定的价格远远低于成本,因此竞争者将无法在该市场生存;对于消费者而言,其并不会因该低价商品而受到损害,消费者受害的可能性在于竞争者完全被掠夺定价者排除出市场后,其无从选择只能接受垄断企业的垄断价格。 二、搭售行为的法律分析 (一)竞争法规制搭售行为的必要性 法律

11、保障企业的竞争自由,同时也保障企业的经营活动自由。企业以搭售的方式销售,属于该企业营业自由。但企业若滥用其自由权利、破坏竞争和契约自由的形式化,法律就要对企业的经营自由做出限制。其实,搭售行为并不必然限制竞争,即不存在法律上的当然可责性。如果出卖人所实施的搭售行为,在外部效果上并未影响到竞争的自由与公平,在内部效果上又没有滥用市场力量,那么此行为就属于出卖人经营自由的一部分。 但从反竞争角度看,搭售也可能会对市场竞争产生不良的影响,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对搭售行为作出限制。搭售行为中交易相对人为了获得搭售产品,迫于市场压力及自身的竞争力,往往必须接受其不需要或与搭售产品无任何关系的被搭售产品,并排

12、除被搭售产品市场的其他竞争者。竞争法规制搭售行为的理由就在于搭售会排除被搭售产品市场上的竞争对手、阻碍潜在的竞争者进入市场,同时也会剥夺消费者的选择自由或是隐藏产品的真正成本。可见,搭售行为的可责性就在于以限制交易相对人的交易自由为手段,剥夺竞争者的交易机会,进而达到排除和阻碍竞争的目的。 (二)搭售行为的违法判断原则 1.当然违法原则。当然违法原则以行为类型为其适用基础,一旦受调查的行为属于法院所认定的当然违法的范畴时,便直接推定该行为违法,而不需要再探究其目的、损害的实际情况或对竞争的限制影响,被告也无需再举证证明该行为的正当性。在当然违法原则下,法院把一些经济形式或市场力量作为构成有害搭

13、售行为的必需要件。他们仅对案件作有限的分析,在确定该行为确实存在,并检验该行为确属于法院所认定的当然违法类型时,即认定其违法。此类行为被认为当然违法的理由,一是本身的反竞争影响己相当明显,没有必要再进一步分析;二是基于诉讼经济与法律预期可能性的考虑,使企业有较为明显的依循方向,或是对竞争具有不利后果,同时缺乏任何抵消该不利后果的可能。 2.合理原则。合理原则是指法院在判断厂商搭售行为是否 搭售行为的法经济学分析 王婧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上海200237) 摘要从经济的角度来看,搭售行为具有促进市场竞争的效应,但该行为也具有反竞争的作用。本文试从经济学和法学角度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搭售行为的规制。 关键词搭售;经济评价;法律分析 下转第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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