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企业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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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废气、废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实行许可证管理。下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一)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废水以及含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三)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或者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四)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依法需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除外。向海洋倾倒废物、种植业和非集约化养殖业排放污染物、居民日常生活非集中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以及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源排放污染物,不适用本条例。再简单点讲:有污染治理设施的企业须办理排污许可证,在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意见内容中环保局会以条文明确。 企业在试生产3个月内,须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提交排污申请表,并同时委托当地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监测验收,凭合格的监测验收报告到环保部门办理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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