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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源计量管理办法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水泥公司所属各单位。2 职责2.1 生产机物部负责公司计量检测设备及风、水、电的管理与考核。2.2 各车间、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能源计量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3 工作程序3.1 计量检测设备的计划、采购。计量检测设备备品备件及各类油脂经生产机物部审核后采购,如车间未按时报送,按设备管理办法考核。3.2 能源计量设备的管理3.2.1 生产机物部会同供电方每月 25 日对变电所的供、用电量进行结算,并于次日前报送财务部,财务部根据报表及合同给予办理相应费用。3.2.2 生产机物部依据国家有关计量检定规程和自身使用频度及环境影响程度来确定 其校准、检定间隔,做好计量测
2、量设备台帐。3.2.3 对强检的计量测量设备,各车间根据计量测量设备检定周期报送至生产机物部,生产机物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送检或接人来检定,并收集管理好检定证书。3.2.4 对非强检的计量检测设备,各车间根据校准间隔进行校准,对其进行彩标张贴、彩标填写,做好校准记录,并报送校准记录一份至机动设备部,机动设备部监督。3.2.5 对在使用过程中的计量检测设备,各单位在使用过程或巡检,校准或检定时,发现计量检测设备出现不合格立即停止使用,然后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修理,在排除不合格原因后,并经重新校准或检定,确认合格才能投入使用。3.3 计量检测设备彩标的管理。3.3.1 标记内容的填写必须与原始记录
3、、证书及台帐相符。3.3.2 标记必须粘贴在不影响计量检测设备正常使用的正面明显处。3.3.3 凡由公司内部确认的计量检测设备,标记由确认车间负责填写并粘贴,外单位确认的计量检测设备必须由其粘贴标记并取得确认证书。3.3.4 计量检测设备标记不得撕毁、涂改、污染、迁移,计量检测设备重新确认后要换贴新标记。3.4 能源计量考核3.4.1 推行能源消耗指标月度考核制, 根据水泥公司对原燃材料、 煤耗、电耗、油耗的考核细则,按经济考核责任制进行考核。3.4.2 计量检测设备计量不准或损坏,不上报并无记录,罚款 50100元。3.4.3 在计量过程中,利用断电、复零、重复计量及其它作弊行为影响计量器具正常出数,或随意调整计量器具造成计量失准。a 对造成计量失准的单位以可能已造成计量误计的 10 倍罚款。b 器具报废重新购置对责任者个人处以 5001000 元处罚。3.4.4 对任意撕毁、涂改、污染、迁移彩标的单位处以 50100 元罚款。4、说明4.1 本管理办法由生产机物部起草并负责解释。4.2本管理办法如与节能降耗管理(修订)博宏规字20139 号博宏公司相关制度相抵触,按博宏规字20139 号博宏公司相关制度执行。4.3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