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解读(XXXX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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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读: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总述一、发布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n1、 2012年年7月月30日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业部2012年第年第6号令发布,自号令发布,自2012年年10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n2、原为:、原为:1993年年1月月11日农业部关于印日农业部关于印发发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1993)农农(绿绿)字第字第1号号 ,发布即日起实施,发布即日起实施二、主要框架:二、主要框架: n1、现、现 5章章32条,条,n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8条条 1-8条条n第二章第二章 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标志使用申请

2、与核准 10条条 9-18条条n第三章第三章 标志使用管理标志使用管理 4条条 19-22条条n第四章第四章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 8条条 23-30条条n第五章第五章 附附 则则 2条条 31-32条条二、主要框架:二、主要框架: n2、原为:、原为:4章章22条条n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4条条 1-4条条n第二章第二章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 2条条 5-6条条n第三章第三章 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 11条条 7-17条条n第四章第四章 附附 则则 5条条 18-22条条二、主要框架条款比较:二、主要框架条款比较: n1、现、现 5章章32条条第一章

3、第一章 总则总则 8条条 1-8条条第二章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第二章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 10条条 9-18条条第三章第三章 标志使用管理标志使用管理 4条条 19-22条条第四章第四章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 8条条 23-30条条第五章第五章 附附 则则 2条条 31-32条条n2、原为:、原为:4章章22条条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4条条 1-4条条第二章第二章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的申请 2条条 5-6条条第三章第三章 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用 11条条 7-17条条第四章第四章 附附 则则 5条条 18-22条条三、主要内容解读n1、目的,依据n2、绿色食品标

4、志的性质与定义n3、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与相关机构及其工作要求n4、绿色食品标志的申请对象、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及续展要求n5、绿色食品获证单位的权利与义务n6、绿色食品获证单位与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与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包括监督管理主体、监督管理方式、监督管理处理第二部分:第二部分: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法具体条款解读具体条款解读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n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确保绿色食品信誉,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本办法。

5、 -新增制定依据新增制定依据第一条第一条n是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注原有: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注原有: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制定本办法的依据: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品质量安全法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本办法。注原:没有写制定依据注原:没有写制定依据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n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产自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

6、品标准生产、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定义发生变化定义发生变化 、定义对象发生变化定义对象发生变化原为:原为:用以标识、证明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营养类食品及与此类食品相关的事物。食品及与此类食品相关的事物。 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n第二条 1、绿色食品的定义: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绿色食品的定义: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制并获得绿

7、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2、绿色食品是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绿色食品是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相关产品的意思:既可指用于包装、保护食用农相关产品的意思:既可指用于包装、保护食用农产品的产品产品的产品(例如:包装材料、保鲜剂),(例如:包装材料、保鲜剂),又可又可指用食用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指用食用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例如:(例如:食品),食品),还可指用于生产食用农产品的产品(还可指用于生产食用农产品的产品(例例如:农药、肥料、地膜等生产资料)如:农药、肥料、地膜等生产资料)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n第三条第三条 绿色食品标志依法注册

8、为绿色食品标志依法注册为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 -性质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n第四条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新增监督权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 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n第五条第五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颁证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原为农业部批准原为农业部批准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

9、作。 -原为: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原为: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 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n第六条第六条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生产技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包装贮运等标准和规术、产品质量、包装贮运等标准和规范,由农业部制定并发布。范,由农业部制定并发布。 -新增标准制定与颁布者新增标准制定与颁布者 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n第七条第七条 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择优指定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n第八条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绿色食品

10、生产,将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 -新增政府支持条款新增政府支持条款 第二章第二章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第二章第二章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n第九条第九条 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符应当符合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和中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定的范围内,并具备下列条件: -新增限制条件新增限制条件n(一)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n(二)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农药、肥料

11、、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具体化具体化 n(三)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 n(四)包装贮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 -具体化第二章第二章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n第十条第十条 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新增并具体化新增并具体化 n(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n(二)具有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二)具有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 n(三)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质

12、量保证体系;(三)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n(四)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四)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控制人员; n(五)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五)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 n(六)申请前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诚信记录。(六)申请前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诚信记录。 n 原为原为: : 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单位与个人均可作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单位与个人均可作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n备注:删除了个人作为申请人备注:删除了个人作为申请人第二章第二章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n第十一条申

13、请人应当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并提交下列材料: n(一)标志使用申请书;(一)标志使用申请书; n(二)资质证明材料;(二)资质证明材料; n(三)产品生产技术规程和质量控制规范;(三)产品生产技术规程和质量控制规范; n(四)预包装产品包装标签或其设计样张;(四)预包装产品包装标签或其设计样张; n(五)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规定提交的其他(五)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证明材料。 第二章第二章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n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

14、内完成材料审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符合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在产品及产品原料,并在产品及产品原料生产期内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完成现场检生产期内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n现场检查合格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当书现场检查合格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由申请人委托符合第七条面通知申请人,由申请人委托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检测机构对申请产品和相应的产地规定的检测机构对申请产品和相应的产地环境进行检测;现场检查不合格的,省级环境进行检测;现场检查不合格的,省级工作

15、机构应当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工作机构应当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 -新增新增第二章第二章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新增内容:新增内容: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 -审核时限要求(审核时限要求(10个工作日内)个工作日内)并在产品及产品原料生产期内并在产品及产品原料生产期内组织有资质的检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查员完成现场检查 -检查时段的具体要求检查时段的具体要求并在产品及产品原料生产期内并在产品及产品原料生产期内组织有资质的检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查员完成现场检查 -检查员资质的要求检查员资质的要求 受理申请与现场检查受理申

16、请与现场检查 - -省级工作机构的主要工作内容及要求省级工作机构的主要工作内容及要求第二章第二章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n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后,检测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安排现场抽样,并自应当及时安排现场抽样,并自产品样品产品样品抽抽样之日起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二十个工作日内内、环境样品环境样品抽样抽样之日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三十个工作日内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完成检测工作,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提交省级工作机构和申请人。提交省级工作机构和申请人。 -新增对检测机构检测时限的要求新增对检测机构检测时限的要求n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负责。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二章第二章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n第十四条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产品第十四条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产品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之日起之日起二十二十个工作日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初审合格的,将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中国绿色食品将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中国绿色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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