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二章 船舶物权o第一节 船舶物权概述n一、船舶物权的概念n二、船舶物权种类及特点n三、不同船舶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顺序o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n一、船舶所有权概念n二、船舶所有权的特点n三、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移和消灭o第三节 船舶抵押权n一、船舶抵押权的概念n二、船舶抵押权的取得、转移和消灭n三、船舶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o第四节 船舶优先权n一、船舶优先权的概念n二、船舶优先权的性质n三、船舶优先权的特点n四、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项目及其清偿顺序n五、船舶优先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o第五节 船舶留置权n一、船舶留置权的概念n二、船舶留置权的特点n三、船舶留置权的取得、转移和消灭o第六节 船舶物权的国际公约n一、关于船舶权利登记的国际公约n二、关于船舶担保物权的国际公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本章要点o本章所述船舶物权,是指以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为客体的一种物权按照物权法定原则,海商法确立的船舶物权种类仅限于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与船舶留置权四种o船舶所有权与船舶抵押权的公示方法是登记,并采用“登记对抗主义”的模式,即“未经登记的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船舶优先权属于一种不需要公示、效力强大的担保物权,是基于公共政策的目的而给予某些特殊的海事债权以优先保护,例如,船员工资给付请求、人身伤亡赔偿请求、救助报酬给付请求等;船舶留置权则必须以占有为要件,其权利主体仅限于修船人与造船人。
上述三种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性依次为: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与船舶抵押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引读案例oA公司将其所属的一艘船舶光船租赁给B公司进行经营,租赁期间为一年(从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该船舶在租赁给B公司之前,已由A公司抵押给银行,抵押贷款额为1 000万元人民币2006年12月1日,该船因瞭望疏忽在中国沿海与他船发生碰撞,按过失比例,应当向对方承担12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责任碰撞发生后,该船进国内一修船厂进行修理,产生了200万元人民币的修理费由于B公司无力支付该修理费,船舶被修船厂留置,后来又申请法院拍卖,拍卖款项为800万元人民币;经查,B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还拖欠了船员工资50万元人民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引读案例o请通过学习本章思考如下问题:o(1)该船舶上存在哪些船舶担保物权?o(2)对于拍卖船舶价款,各债权人应按怎样的顺序进行分配?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一节 船舶物权概述o我国海商法第二章以“船舶”为标题,分3节共规定了24条其中,第一节是“船舶所有权”,第二节是“船舶抵押权”,第三节是“船舶优先权”,在第三节中还出现了船舶留置权的概念o由此可见,我国海商法第二章名称虽为“船舶”,但其实质内容却是船舶物权。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一、船舶物权的概念o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o需要指出的是,本章所探讨的船舶物权仅指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物权,即除特别说明外,船舶物权中“船舶”一词是指海商法第3条所定义的船舶“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对于不符合上述定义的船舶,只能成立一般民法意义上的船舶物权,此种船舶物权不受海商法的调整,而只能适用物权法或其他民事法律的规定,因而不在本章的探讨范围之内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二、船舶物权种类及特点o(一)船舶物权的种类o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该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均由法律作出强行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或变更 o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船舶物权仅限于四类: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以及船舶留置权从性质上讲,船舶所有权属于自物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以及船舶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按物权法定原则,当事人在船舶上不能创设质权与用益物权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二)船舶物权的特点o1.船舶物权属于特别法物权o2.船舶物权公示方法具有特殊性o3.船舶物权的优先次序具有多重性、复杂性的特点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三、不同船舶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顺序o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担保物权有三种: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以及船舶留置权,而担保物权均具有优先受偿性的特征。
o因此,若同一艘船舶上同时存在上述三种担保物权,且船舶价款不足以清偿三种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则有必要确定何者更为优先船舶抵押权是意定担保物权,而船舶优先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民法中有“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的理论,加上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海事债权一般都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故船舶优先权在受偿顺序上通常都是优先于船舶抵押权,这是国际上的通常做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o为了平衡船舶抵押权人的利益,法律又将船舶优先权分为“优先船舶优先权”(First Class Maritime Lien)和“一般船舶优先权”o将船舶抵押权分为“优先抵押权”(Preferred Mortgage)和“一般抵押权”,并将相互之间的优先顺序排列为:(1)“优先船舶优先权”;(2)“优先抵押权”;(3)“一般船舶优先权”;(4)“一般抵押权”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o在我国不同船舶担保物权的优先顺序依次为:(1)船舶优先权;(2)船舶留置权;(3)船舶抵押权o需要指出的是,我国海商法参照了上述1993年公约的做法(充分考虑了银行作为船舶融资方的利益),因此,虽然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所有留置权本应皆优先于抵押权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但在海商法下,只有造船人、修船人的船舶留置权才优先于船舶抵押权,而其他人的船舶留置权(例如,拖航合同中承拖方对被拖船舶的留置权海商法第161条规定:“被拖方未按约定支付拖航费和其他合理费用的,承拖方对被拖物有留置权则应后于船舶抵押权受偿,这才是符合立法原意的正确解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o一、船舶所有权的概念o船舶所有权是所有权的一种,是以船舶为客体的所有权海商法第7条规定:“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o此处的船舶必须符合海商法第3条的规定,即“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o另外,我国海商法第8条规定:“国家所有的船舶由国家授予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的,本法有关船舶所有人的规定适用于该法人根据这一规定,依法经营国有船舶的企业,被视为船舶所有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二、船舶所有权的特点o(一)以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为客体o(二)以登记作为船舶所有权变动的公示方法o(三)船舶所有权人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三、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移和消灭 o(一)船舶所有权的取得o按照民法理论,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o原始取得原因主要表现为船舶建造、公法上的没收、征购、收归国有和捕获等,因海事法院的强制拍卖而取得也属于原始取得;o而继受取得原因则主要表现为船舶买卖、继承、赠与和保险委付等o显然,船舶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是船舶所有权转让的必然结果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二)船舶所有权的转让o船舶所有权的转让,是指船舶所有权人将自己的船舶所有权让与他人的法律行为在海商法下,主要分为三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1)有偿转让,即买卖法律行为;(2)无偿转让,即为赠与法律行为;(3)如果是根据保险合同或海上保险法而发生的转让,则构成保险委付o我国海商法明确规定:“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可见,船舶所有权的转让不论是通过买卖合同、赠与合同,还是保险委付,均须是书面形式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三)船舶所有权的消灭o船舶所有权的消灭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使船舶所有人的所有权丧失或与所有权人相分离的一种法律现象引起船舶所有权消灭的原因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o1.因船舶灭失而消灭o2.因船舶转让而消灭o3.因保险委托而消灭o4.因船舶被没收、捕获、征用或征购等而消灭o5.因法院拍卖而消灭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四)船舶所有权变动的公示原则o关于船舶登记的公示效力,国际上有两种不同立法模式:一种是“登记生效主义”,另一种是“登记对抗主义”。
o所谓“登记生效主义”是指船舶所有权的变动非经登记不发生任何效力,如果不进行变更登记,即使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也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o所谓“登记对抗主义”是指船舶所有权的变动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依照其意思表示发生效力,但在未进行登记前不能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o海商法第9条所采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在理解“登记对抗主义”的时候,应注意以下三点:o第一,船舶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以交付和登记为生效要件o第二,船舶所有权变动,若没有完成相应的登记程序,虽然在当事人之间已发生效力,但当事人不得对善意的第三人主张所有权变动的效力 o第三,船舶所有权变动未进行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善意的第三人而言,所有权变动绝对无效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三节 船舶抵押权o海上运输业者通过与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利用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建造或购买船舶,同时,双方再签订船舶抵押合同,使利用贷款建造或购买的船舶成为贷款合同得以履行的担保物o这一方面为金融机构提供了有保障的投资机会,另一方面也为海上运输业者解决了资金匮乏的问题这种融资方式被越来越广泛的采用或接受,为了调整由此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船舶抵押权这一法律制度应运而生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一、船舶抵押权的概念o在我国民法中,一般意义上的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o船舶抵押权是抵押权的一种,是以船舶为抵押财产的一种抵押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o关于船舶抵押权的定义,我国海商法第1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在理解船舶抵押权概念时,有必要说明的几点是:n第一,船舶抵押权以担保债的履行为目的,对于该债务的种类或性质,海商法并没有作出任何限制 n第二,船舶抵押权是以船舶为客体,而不包括运费或租金等n第三,船舶抵押人不应限于债务人,第三人也可以将自己的船舶抵押给债权人以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o第四,抵押人“提供”船舶,不应理解为转移船舶的占有,海商法对此虽无明确规定,但按照抵押的基本法理,不转移抵押财产是题中应有之义o第五,船舶抵押权具有一定的优先性我国海商法第19条规定:“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准同一船舶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依次受偿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同一顺序受偿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o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完善“建造中船舶”(Vessel Under Construction)的登记制度的基础上,相应健全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制度 o我国海商法第14条明确规定:“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这里未对船舶作特殊说明,显然是指本法第3条所称船舶,即“用于军事目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二、船舶抵押权的取得、转移和消灭 o(一)船舶抵押权的取得o船舶抵押权是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书面船舶抵押合同而取得参见海商法第12条船舶抵押合同一般包括如下内容:o1当事人方面的约定,主要包括抵押人(船舶所有人)及抵押权人(商业银行)的名称、通讯地址等o2抵押标的方面的约定,主要包括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登记证书的颁发机关和证书号码,以及船舶的技术参数,如总吨、净吨、长、宽、深、主机类型和功率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o3担保债权方面的约定,主要包括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