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与学生(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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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节 教师与学生教师和学生并不是天生就属于大学的。当然,没有教师和学生也就无所谓大学的存在。可以说,正是在大学里,教师和学生才显得不同,他们不同于作坊里的师傅与徒弟,不同于希腊学园里的智者与学生,不同于家庭教师和学生,也不同于宫廷教师与贵族学生,只有在大学里,才有如此多的教师和学生聚合在一起,也正因为这种聚合,大学才显得与其它的教育机构是那样的不同。尽管有着种种的不同,大学仍然是一个教育机构,教师与学生仍然是大学的基本构成,大学的主要活动也是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因此,教师、学生以及他们的关系、他们与大学的关系就是大学内部管理的主要内容。我们首先考察的是,通过何种制度规定的程序才能成为大学教师

2、?可以肯定的说,这个问题的答案在教育史上是革命性的。在大学之前,教师的职能一直存在,教学活动也一直都有,但从未有过某种法定规则和程序对教师资格作出过约束。所谓教师,只有一些极其模糊的标准。比如在博洛尼亚,只要能招收到学生,就是教师。“博洛尼亚的教授只不过是类似古希腊的诡辩家或古罗马的古修辞学教师的私塾先生,受雇于年纪介于17岁到40岁之间的独立人。”223而在巴黎,获得巴黎圣母院主教批准就可以开张执教,但主教是依据什么来批准这类申请的,没有历史资料证明存在任何固定的公开的标准与程序。即便在中世纪大学诞生的前夜,也没有关于这类制度的报道。以我们熟知的阿伯拉尔为例,他遭到批评甚至审判,并不是他没有

3、教学资格所要求的学识与品德,而仅仅因为他没有遵循行业惯例,在规定的时间内跟另一位教师听课而已。教师资格制度是逐渐确立起来的,产生这种制度需要的原因并不太明晰,其产生的准确时间也不太确切。可以肯定的是,它与学位制度关系密切,正是在学位制度的基础上,大学才最终确定了自己招聘教师的制度和程序的。获得学位是成为一名中世纪大学教师的先决条件。虽然,在巴黎,在博洛尼亚,学者社团从教皇那里得到了关于执教许可的特许状,将选择大学教师的权力掌握在自己的手里,但是,这种特许状没有规定具体的程序和标准,因此,此时的巴黎大学和博洛尼亚大学,只是得到了授予教师资格的权力而己。因为教皇的缘故,这种教会授予的特许状逐渐成为

4、一个教师执教的凭证。虽然从理论上讲,这种教学许可证可以让它的拥有者具备在任何地方执教的权利,但事实上却不尽然,很多大学基于各种各样的理由,往往倾向于接受本校的毕业生加入教师队伍。可以说,此时的大学仍然未能摆脱既往传统的影响一位毕业生被自己的老师介绍给本专业的其他老师,因为他曾跟随自己的老师学习,所以很显然更容易被接纳成为一名新教师,而外校的毕业生就很难做到这一点。除非他毕业后,在一所新的大学选择一位教师,陪同他呆上一段时间才有可能被接纳这种古老的传统,我们前面在介绍阿伯拉尔时就曾经提到。巴黎大学就曾为此抱怨:“(教师们)无法到处得到对他们所得的教育称号的承认。尽管巴黎大学有这样的权利,即从这里

5、取得教学许可的教师可以在巴黎教学,也可以在其他地方教学,但是像英格兰或者蒙彼利埃等地却对此不予承认,还有其他一些地方也不允许巴黎的教师行使执教的权利。无论他多有名气。”“24这种情况显然不利于大学之间的交流,也很容易使得大学成为一个完全封闭和保守的机构。为了解决此事,罗马教皇调用了自己在基督教世界的权威。他在多个教皇谕旨里宣布了这种教学许可证在整个欧洲的通用性,虽然他还有所保留。比如在1255年,他在一份颁布给萨拉曼卡大学的谕旨中宣布:“在萨拉曼卡大学经过规范的考试证明其具备执教能力的教师可以在其他任何地方的这个专业执教,不过巴黎和波罗尼亚大学例外。”因此,这种教学许可证的使用范围越来越广泛,

6、在基督教世界里它逐渐成为一种真正的执教资格认证规定,这其中,出现了一种新的关于教师资格认证的制度,那就是大学组织的教师资格考试。在下一节我们讨论学位制度的时候,将发现这种对于普遍执教许可的需要正是学位制度的起源。此后,由于学位制度的建立,教师资格不再是一项某个地区主教或者某位教师的权力,也不再是某位教师可以自然获得的权力。它变成了一项大学的特权和职能,而且,大学为其发展了一套详细的规定和制度。不考虑各个大学的差异,硕士学位的获得成为了一名教师的基本资格。而硕士学位的获得需要经过以下基本的程序:经候选人的教师同意,候选人向大学当局和校俘,特别是教长提出申请。教长在硕士陪审团的陪同下,仔细检查候选

7、人的候选.资格包括规定的学习期限、是否已经完成学士学位的学习内容以及操行等等。通过审查者需要参加考试,这个考试由教长主持,硕士陪审团参与。考试的过程和内容在各大学不尽一致,但是,候选人必须通过这些考试。通过者将参加一个公开考试或者仪式,这个仪式是完全形式化的,即宣布该候选人具备了硕士学位,并拥有教学的能力和资格,同时也是一个接纳他加入教师团体的仪式。通过这个程序,大学宣布了教师资格的所有原则,首先,成为一名教师必须经过规定的学习,受过本专业所有教师认可的专业训练并通过考试。因此,大学教师的录用已经具备了一定的专业要求,从此后,大学教师资格就不再是一个模糊的标准,有了一定的考核标准。其次,从录用

8、程序看,大学向外界宣布教师的考察和录用是大学的专属事务,教会代表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的作用。在这个意义上,充分显示了大学的自治性质。最后,大学教师资格的授予仪式使得大学教师资格的获取形成了一种特有文化和意识形态的权威感,这象征着新加入者在本学科领域的话语权和裁判权。通过各大学对于这一过程细致甚至复杂的规定,大学得以建立起一种完全属于自己的意义系统和价值体系,并为自己的合法性提供了一套制度规则。必须注意,能够达到上述要求的学生,也就是毕业的学生是很少的225。这可能与当时学习的艰难条件、过长的学习时间以及高昂的费用有关。因此,当时教师的更新速度是比较缓慢的。同时也必须指出,在一些领域,教师的资格录用

9、并非完全按照上述程序进行,最为典型的就是神学院。神学院的许多教师本身就是教会的僧侣和修士。他们与世俗教师存在巨大的差别,并且,可以推测,他们对于世俗大学的事务较少兴趣,也不会遵循世俗教师的约束。但是,由于上述制度的确立,可以说,真正的职业教师的群体开始出现了。关于教学管理,可以粗略的说,在中世纪大学,尽管基督教会对于教授课程和内容有一定的干预(比如禁止在巴黎大学教授民法、禁止使用亚里士多德的著作等22“),但总的来看,无论大学还是教会,都没有发展出一套制度化的关于教学安排、教学内容、课程设置等等的规定,所有的只是在一种知识传统下的潜在规则。教师的教学活动相对而言比较自由。在教师型大学里,一切与

10、教学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活动都由教师以及教授会自行安排。但在学生型大学则大不一样,为了确定自己支付的报酬获得了相应的回报,学生们为教师制定了许多规则:首先教师必须宣誓效忠学生大学的校长他是一名学生;其次,教师必须遵守既定的教学计划并接受学生的检查;最后,学生几乎拥有所有对大学教师的管理权,包括请假、离开城市、薪资的确定等等。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可以说,教师的教学活动仍然是比较自由的。值得研究的另一个话题是中世纪大学教师的薪酬制度,这个制度的意义就在于,当这种制度确立并被普遍遵守时,大学教师就成为了一种职业,从而实现了大学真正的世俗化。中世纪大学教师普遍而言比较贫困,经济来源比较有限,而且还充满了争议

11、227。教师们的薪酬主要来自于:一是教会的教士薪傣;二是收取学生以捐助、感谢费和礼物等方式变相支付的报酬;这一情形在13世纪初开始有所改变。在博洛尼亚大学,由学生集体向教师支付薪资,但这种方式没有成为主流。随着封建君王以及城市兴办大学,慢慢出现了一些变化。有记载的包括:巴伦西亚大学(1208一1209年创办)的创办者阿方索八世创设了史上第一个教授职位津贴制度,向从巴黎和博洛尼亚那等地“挖”来的教师提供薪酬;1228年维琴察开始为各学科领域的教师提供薪酬,从而使得本地学生不用再向教师交纳感谢费以吸引教师和学生前来;1229年,被征服的图卢兹的雷蒙伯爵被要求向图卢兹大学教师提供薪酬等等。这种方式的

12、出现与当时各大学争夺优秀的教师密切相关228。随着大学数量的日益增加以及大学之间竞争的日益激烈,大学教师的薪资制度出现了以下几个比较明显的变化229:首先是薪资制度在大学里日益普遍。14世纪后半期开始,新出现的大学普遍从设置之时就实行薪资制度,而且规模不断增大。而从16世纪以后大学基本上都采用了薪资制度。除了极少数的例外。其次,享受薪资的教师数量逐渐增加。最开始只是一些极为有名的教师有资格享受薪资,后来这一制度扩展到了几乎所有普通教师;第三是薪资制度逐渐固定下来演变为一种公共制度。在城市的法令以及国王认可的大学章程里明确记载了享受公共薪资的教师人数与金额,这意味着提供薪资的做法己得到公共制度的

13、保证,不存在被取消乃至被废除的危险。最后是具体薪资数额及享受者人选的确定,由初期大学与都市共同协商转变为由城市或者君王来决定。这与城市和君王不断强化对大学的支持有关系,由于城市和国家公共财政加强了对大学的支持,因此,教授们开始采纳由城市或者国家支付的年薪作为自己的报酬。教师薪资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表明,薪资制度使得提供财政支持的市政当局和国家对大学的干预不断增大。因为,大学的生存与发展,特别是持续的发展,不可能依赖于某些教师投身学术的热情予以保障,也不可能依赖于某种理想主义的生活方式来维持。作为一个组织机构,它需要足够的经费来维持自己和发展自己,所以,作为无法产生实际经济利益的大学,必然依赖外部资

14、金的支持,特别考虑到当时的中世纪大学的学生绝大多数出身并不富有。这个过程实际上也是大学越来越依赖于政府的演变过程。同时,由于资金的注入,政府开始出现了专门负责大学事务的官员,最早只是管理资金,随着教师对于薪资的依赖,他的权力必然扩展到对于大学教师的人事制度管理。所以,教师薪资制度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它意味着教师开始拥有稳定的收入,用以维系他的学术生活;一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大学教师不得不放弃某些自治权力,接受薪资提供者的约束和管理。他们不会再随意的流动和迁徙,更不用说可能会激怒当局的罢课,他们开始安定下来,拥有了自己的利益,并小心的维护自己的利益。也就是说,他们开始将自己的整个人生放在某所大学之

15、中,而不再云游四方。当教师们越来越依赖这一收入来源的时候,大学也慢慢发生了变化。在过去,教师们的流动往往是因为维护自己的权力,而现在,教师们的流动往往是受到别的城市或者国家开出的高薪的诱惑,大学之间的差异渐渐由所能提供的薪资水平决定。没有提供固定薪资或者令人满意的薪资的大学己经很难招聘到优秀的教师,甚至无法确保教师队伍的稳定,最终导致学生的离去和大学的萎缩和倒闭,成为大学之间竞争的失败者。显然,大学教师公共薪资制度已经逐渐关系到大学的命运,向教师尤其是名师提供公共财政支持的做法逐渐为各大学所仿效,大学背后的城市或者国家的政治经济实力开始成为影响大学水平与声望高低的主要原因之一。关于中世纪大学的

16、学生,我们关注他的入学制度以及教育与生活中的制度性因素,对于一般的学生生活、学生之间的关系、学生的学习动机等等颇有意思的话题,由于其不在本文的研究视野以内,故不予讨论。首先考察大学学生的资格问题。显然在中世纪早期,申请加入大学的学生是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学籍”“注册”等限定性规则的。那时的老师公开授课,而且是免费的。他们可以依据自己探究的兴趣和需要,自由的云游求学,周游遍布欧洲的各个大学。几乎没有形式上的规定,也没有入学考试,甚至对于注册或者开学的日期,大学都没有详细的规定。在整个中世纪,如果认为己经出现了现代大学那样秩序井然的教育制度的萌芽,显然是错误的。因为,在当时,大学并不意味着一个人教育的最后阶段,大学也一直没有与其它学校和教育机构有明确的功能划分,尽管大学以高深学问传播为己任,但当时,承担这一职能或宣称自己承担这一职能的教育机构也很多,而且他们彼此独立,并没有出现一种教育阶段上的衔接秩序230。尽管如此但显然,依然存在某种对于入学者的要求和规定。比如在12巧年的一份文件中曾经要求,没有在一名教师那里登记成为学生的话,任何人都不被视作一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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