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造价咨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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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造价咨询合同.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XXXXXXXXXX(以下简称委托人)与XXXXXXXXXXXXXXXX(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某某某项目2服务类别:结算审核二、本合同得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得组成部分: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得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得规定,承担本合同专

2、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得期限、方法、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合同签订之日开始实施,至双方义务履行完毕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方执三份,咨询人方执二份。 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分管领导:(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经办人:经办人:开户银行:光大银行观音桥支行帐号:78540188000119185电话:023-61896698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御庭苑2号19楼年月日年月日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

3、、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得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得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得当事人。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得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得是中国得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得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得地方式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得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 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4、。 咨询人得义务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得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得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得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筹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得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得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得工程造价咨询工作;“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得附加服务;“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得规定,咨询人应增加得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的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得保密资料

5、。 委托人得义务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得第三人得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得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得资料。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得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得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得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得权利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得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汇报。 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得问

6、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得权利。 委托人得权利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得内容。 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得意见和建议。 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得,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得赔偿责任。 咨询人得责任第十三条咨询人得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 如因非咨询人得责任造成进度得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得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得义务,因咨询人得单方过

7、失造成得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得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得各种费用得支出。 第十七条咨询人应解答委托人对相关问题得咨询。 第十八条据甲方提供得有效资料和现场勘察得情况,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得原则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以维护双方得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对所出具得咨询结论真实性负责,且其准确率应保证在正常允许范围内。 第二十条负责与有关各方进行联系、核对和解释

8、。 第二十一条保守机密,不的擅自与有利害关系得人员接触或透露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不的遗失甲方认为必须返还得资料。 第二十三条在约定得时间内完成任务,按合同规定收取咨询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得各种费用得支出。 委托人得责任第二十五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得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得损失。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二十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得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得影响及时书

9、面通知委托人。 由此增加得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得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的到额外得酬金。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得,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得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得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的到额外得时间和酬金。 第三十条变更或解除合同得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得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得酬金第三十一条正常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得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得方

10、式计取,并按约定得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三十二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得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得酬金利息。 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三十三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得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五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得通知,但委托人不的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得支付。 第三十四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得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他第三十五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得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得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三十六条咨询人如需外

11、聘专家协助,在委托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未经对方得书面同意,各方均不的转让合同约定得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得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得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的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得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得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得解决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得损失和损害得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得,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

12、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一条本合同适用得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规;重庆市物价局渝价(2022)444号文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事项得通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范;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B类。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得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得编制、审核;(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得编制、审核;(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得鉴定与索赔;(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第三条双方约定得委托人应提供得建设工

13、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开始结算审核工作前7天内。 在造价人员开展工作前提供下列资料:施工设计图.竣工图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条委托人应在七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得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五条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得经济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第六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得计算方式、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得正常服务酬金:1.基本审核费:按单位工程送审金额得0.8计取。 2.审减效益费:按单位工程审减金额得2%计取(审增不抵扣审减)。 3.支付方法:交付初审结果后支付基审费,审减提成咨询企业提交成果后2个月内支付(如第三方审核误差超过2%,提成费用双方协商解决)。 4.上述款项支付前需提供正规发票及支付时间达到节点15个工作日内支付。 第七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按/汇率计付。 第八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得,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9条其他本合同附件为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咨询人:年月日年月日10 8Word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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