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万峰湖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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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万峰湖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十九大提出的推进绿色开展、着力解决 突出环境问题、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等新要求,解决好开展与 保护万峰湖及其流域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与 经济社会协调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万峰湖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黔西南州万峰湖保护管理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 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万峰湖保护管理范围是以万峰湖湖体为主,涉及兴 义市、安龙县、兴仁县、普安县和义龙新区行政区域内对万峰湖 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的汇

2、水区域。第四条 万峰湖划定保护管理区,其具体范围由黔西南州人 民政府确定并公布。保护管理区应当设置界桩或者明显标识,并 向社会公告。第五条 万峰湖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 顾、分级负责、综合治理、协调开展的原那么。第六条万峰湖保护管理区水质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 术、知识产权等形式参与植树造林、湿地建设、水土保持等事业, 改善流域生态环境。第四十二条有关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泉点、 水库、坝塘、河道的保护,对没有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带的泉点、 水库、坝塘、河道周围,限期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第四十三条 在保护区内从事采石、采矿、取土、挖砂等活 动,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时间作

3、业,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尾矿、 废渣,回填复垦土地,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表土层和植被。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相关 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分。(一)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 款。(二)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畜牧水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捕捞,没收捕捞工具和违法所得, 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撤消捕捞许 可证。(三)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禁渔区捕鱼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捕捞,没收捕捞工具 和违法所得,撤消捕

4、捞许可证,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罚款。(四)违反第二十七条无证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 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捕捞,没收捕捞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 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涂改、买卖、出租、转让、转 借捕捞许可证的,撤消捕捞许可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 下罚款。(五)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新增船舶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船舶运行,并处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六)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尚未造成污染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污染事故的, 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

5、处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保护区范围内 有以下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分:(一)填湖、围湖造田、造地等侵占水体或者缩小水面的行 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并处 每平方米100元罚款;逾期不恢复的,处每平方米500元罚款;(二)在湖岸滩地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撤除并没收违法所得,可处 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向万峰湖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废渣和丢弃动物尸体,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违反行为,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

6、下罚款。(四)擅自采捞对净化万峰湖水质有益的水草等其他水生植 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50元以上500 元以下罚款;(五)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住房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撤除;逾期不撤除的, 依法撤除,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六)违反规定养殖水生生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 水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七)损毁水利、水文、科研、气象、测量、环境监测及码 头、航标、航道、渔标、界桩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 务、气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赔偿 损失,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

7、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到达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 排放标准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应缴纳排污税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 的罚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关闭。第四十七条在万峰湖保护管理范围内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本条例未作处分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分。第五章附那么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进行保护。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万峰湖水源和破坏相关 设施的行为进行举报,也可以对负有万峰湖保护管理的部门不依 法履职情况进行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要对举报人相关信息予以 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在万峰湖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 成绩的单位和

8、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管理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万峰湖保护管理议事 协调机制,统筹协调万峰湖保护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建立万 峰湖保护目标责任、评估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并加强监督检 查。第九条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万峰湖保护管 理工作负责,履行以下职责:(一)编制并组织实施万峰湖保护规划、综合整治方案;(二)指导、协调、催促县(市)级人民政府履行万峰湖保 护职责;(三)安排下达万峰湖综合治理工作目标任务,组织实施万 峰湖保护目标责任制、评估考核制、责任追究制;(四)组织实施万峰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及重点水污染物 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五)统筹安排城镇

9、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建设;(六)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七)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兴义市、安龙县、兴仁县、普安县和义龙新区人民 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以下职责:(一)指导、协调、催促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履行保护万峰湖的职责;(二)具体实施万峰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综合整治方案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制定具体保护措施,落实 目标责任;(三)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四)制定入湖河道污染治理方案,负责河道截污、清淤、 保洁、生态修复等综合整治工作;(五)制定并实施入湖面源污染控制措施;(六)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制

10、度和农村垃圾、污水、固体 废弃物收集处置系统;(七)组织实施一级保护区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建设和 保护生态湿地、生态林地;落实还湖、还湿地、还林工作;(A)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本行政区 域内履行以下职责:(一)落实万峰湖保护治理的计划和措施;(二)具体落实万峰湖综合整治方案、入湖河道污染治理年 度计划,组织完成河段综合环境控制目标任务;(三)控制面源污染和万峰湖沿岸污染源;(四)按规定处置农村生活、生产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五)承当入湖河道日常保洁管护工作,落实专人清运水面 漂浮物及河堤杂物、垃圾;(六)负责管护地段和河道日常巡

11、查检查,制止并协助查处 违法行为。第十二条万峰湖保护管理区域内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 展和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 资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旅游、农业、畜牧水产、林业、水 务、监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行政区域内万峰 湖保护管理工作。第十三条万峰湖保护管理区域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将万峰湖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所需经费 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十四条万峰湖保护管理区域应当逐步建立万峰湖生态补 偿机制。第三章综合保护第十五条万峰湖湖体、流入和流出万峰湖的河流实行属地 管理;对主要

12、出入湖河道有关截污、治污、清淤、河道交界断面 水质达标、河道(岸)保洁及景观改善等保护工作,实行综合环 境控制目标及河(段)长责任制;行政区域边界上下游断面设立 水质自动监控系统,实行水质交接责任制。第十六条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万峰湖保护范围内环境保 护和生态建设,防止水污染和水土流失,加强对风景名胜区资源、 自然景观、文化遗产、自然遗产、古树名木的保护。第十七条万峰湖保护范围内排污企事业单位实行排污许可 制度。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 水体排放废水、污水。第十八条万峰湖保护范围内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 控制制度。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排污总量,并负责行政区 域

13、内入湖河道水质达标,根据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 求,将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不得突破控制指标和出境 断面水质标准。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 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十九条万峰湖保护管理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 划和建设城镇污水处理、污水再生利用、配套管网等设施,改造 或者完善排水管网雨污分流体系。第二十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 备,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 常运行,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第二十一条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万峰湖水

14、 环境质量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网络,开展日常监测工作,实现数 据共享,定期发布万峰湖水环境状况公报。第二十二条万峰湖保护范围内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控制氮、磷等污染物排放,逐步实现生活污水、粪便、垃圾减量 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第二十三条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保洁及生活 垃圾处理机制,实行收集、清运和处置责任制。应当逐步建设农 村生产、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鼓励施用农家肥,限制使用 化肥、农药、除草剂等,科学防治面源污染,开展循环经济和生 态农业,支持清洁能源建设。第二十四条禁止将含重金属、难以降解、有毒有害以及其 他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废水排入万峰湖保护范围内的城市 排水管网或者

15、入湖河道。第二十五条为保护渔业资源的自然增殖,万峰湖实行禁渔 期和禁渔区制度。禁渔期实行珠江流域渔业管理相关规定,每年 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全湖禁渔,假设珠江流域禁 渔时间调整,从其规定。清水河、达力河、沧江河、恫利河等河 流在万峰湖入口为鱼类繁殖产卵场,禁止拦网养殖。红椿水域为禁渔区。第二十六条引导企业及渔民更新产业开展理念,取缔网箱 养殖,推行生态健康养殖方式和技术,逐步减轻水域环境压力。第二十七条万峰湖渔业生产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在万峰湖 从事渔业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办理渔船登记、渔船检验和捕捞许可证,并按照捕捞许可证核准 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

16、具规格、数量进行作业。捕捞许可 证、渔船牌照不得涂改、买卖、出租、转让或者转借。第二十八条 万峰湖船舶管理实行总量控制,归口审批,入 湖许可制度。船舶的新增、改造、更新应当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 证照后,方可入湖使用和营运作业。机动船舶应当配备油污防渗、 防漏、防溢设施,船舶垃圾、污水和废油、残油应当回收上岸, 集中处理,不得排入万峰湖。船舶造成污染事故的,应当及时采 取补救措施,并向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第二十九条万峰湖码头应当科学规划,总量控制。新建、 改建、扩建码头须经区域内县(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州人民政 府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三十条万峰湖湖区的开发利用工程,由县(市)人民政 府报州人民政府同意,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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