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2022年度困难群众救助民生工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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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涡阳县2022年度困难群众救助民生工程实施方案涡阳县2022年度困难群众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亳州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假设干措 施(亳办发2021) 8号),不断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 度,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方法(国务院令第649 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方法(省政府令268 号)、亳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民社救字 202110号)和市民生工程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 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目标任务临时救助一般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受理、审核,县民政局确认的程序实施。紧急情况 下,申请人可直接向涡阳县民政局申请临时救助。申请临 时救助的对象应提交居

2、民身份证、临时救助申请书、家庭 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社保卡账号等申请材料。受申请人 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 临时救助申请。具体申请、审核、确认程序按照亳州市 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民社救字202111号)执 行。(五)备用金制度建立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用于乡镇(街 道)在紧急情况下,对困难家庭实施救助。临时救助备用金 由县人民政府每年按照一定比例转移支付至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资金采取按需循环拨付。动用临时救助 备用金实施救助的,救助标准原那么上不超过低保月保障标 准4倍。三、保障措施(一)加强协作配合。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定 期沟通会商机制

3、,及时研究解决临时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 题,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民政部门应当严格规 范开展临时救助对象审核确认工作,财政部门应当强化救 助资金规范使用管理。(二)加强资金保障。积极探索多元化的临时救助资 金保障机制,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坚持尽力而 为、量力而行,做到精准救助,突出绩效管理,确保临时 救助资金足额安排、及时拨付、规范使用和效益发挥。动 员引导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加大对政府临时救助的补充支 持力度。(三)加强考核监督。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绩效评价 机制,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估,突出制度效能的 发挥,强化结果运用。民政、财政部门应当积极会同审 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定期或不

4、定期对临时救助工作开展监 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临时救助金等 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涡阳县2022年度困难群众救助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 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决策 部署,根据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方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就做好我市生活无着的流 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等流动遇困群众救 助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属地管理领导责任,完善救 助管理工作监管责任体系,加强区域和部门救助联动,引 导社会力量参与,积极与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衔接,加强源头治

5、理和综合施策,预防和减少外出流浪乞讨现象,不 断加强和改进我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及时有效 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实现流浪乞讨人员应救尽救,切实保 障好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平安和基本生活。二、实施内容(一)救助范围。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 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 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二)救助内容。根据救助对象实际需求,按照自 愿、无偿原那么,提供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 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源头预防、反家庭暴力庇 护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等救助服务。(三)经费筹措。县民政、财政局根据救助管理工作 情况,科学合理测算年度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

6、总额,编 制年度预算,预算总额扣除上级财政补助后的差额局部由县统筹解决。同时,各县应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资 金确保救助管理机构正常运转。三、工作要求(一)完善领导协调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工作要求,全面建立和完善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领导协调机制,有效发挥协调机制 作用,加强部门联动,明确部门职责,定期召开会议,研 究解决救助管理工作困难和问题,重大事项和决策向地方 党委报告。民政部门承当协调部门职责,其他有关部门按 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纵到底、横到边编密织牢流浪 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救助网络和责任体系。(二)强化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机制。要充分发挥领 导

7、协调机制作用,联合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街面巡 查职责,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告知其到救助管理机构 接受救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 便人员,应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并履行书面交接手续, 护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得其同意。对突发急病 人员,应立即通知急救机构,必要时可直接护送至医疗机 构进行救治,并及时通知属地救助管理机构到医疗机构甄 别其身份。对不愿接受救助的,应告知其救助管理机构联 系方式和求助方式,并视情记录劝导情况。对违反治安管 理、城市管理等规定的行为,要依规依法处理。(三)优化救助服务供给。救助管理机构应按要求在 全国救助寻亲网、今日头条发布寻亲公告,报请公

8、安机关 采集DNA比对、采用人像识别等,切实做好无法查明身份 受助人员身份查询和寻亲服务工作。对于在站长期滞留人 员,应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开展照料服务,站内条件缺乏 的,民政部门应优先选择政府举办的社会福利、养老、精 神康复等机构承当托养服务。要区分对象身体状况、年龄 等情况实施分类托养。各地要根据托养人员自理能力,参 考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综合考虑特殊 人群的床位费、康复费等各类本钱和托养机构合理收益, 科学核算托养费用。医疗救治费用由救助管理机构据实结舁。(四)强化源头治理机制。依托全国流浪乞讨人员救 助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智力残疾人 员、受助返乡流浪乞讨人

9、员及其家庭定期开展摸底排查, 建立完善易流浪走失人员信息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 建立工作通报机制,加强部门联动,分类施策。对特殊困 难人员,要通过入户走访、 回访等方式定期回访,报 请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帮 助返回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防止其再次外出流浪乞 讨。辖区人员外出流浪乞讨现象突出的地区要开展有针对 性的重点治理。对法定义务人遗弃、虐待残疾人、未成年 人、老年人构成违法犯罪的,促请相关部门依法严厉打 击。(五)强化落户安置机制。对无法查明身份受助人员 在救助管理机构滞留超过3个月的,由救助管理机构提出 申请,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请同级政府安置。对已办 理

10、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及时纳入救 助供养范围,由救助管理机构转移至当地政府设立的具备 相应供养条件和能力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属于未成年人的,必须转到儿童福利机构供养,并纳入孤儿基本生 活保障范围。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 理工作,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作为困难群众保障 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凝聚合力,因地制 宜做好本地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根据各地具体 情况、具体研究,积极解决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中 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做到流浪乞讨人员弱有所扶。(二)强化部门监管。县民政局对所辖的救助管理机 构承当主要监管责任,完

11、善负责人定点联系制度,定期深 入救助管理机构、托养机构、合作医疗机构,开展监督检 查和业务指导。对于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根据部门职责,依法对其治安、消防工作进 行监管;卫生健康部门对其疾病防控和内设医疗机构提供 的医疗服务、医疗康复及护理进行监管,根据需要确定定 点医疗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对其内设食堂的餐饮服务、食 品平安和药品平安管理进行监管。财政、审计、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履行监管责任。(三)做好宣传引导。积极宣传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 助民生工程政策,注重有效引导社会预期,展现救助管理 工作兜底线、救急难的惠民实效。要密切关注流浪乞讨人 员救助管理工作动

12、态和开展趋势,积极组织实施救助管理 机构“开放n”活动,并把开放活动范围覆盖到托养机 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听取多方评价,吸取意见建议, 探索建立第三方监督机制。救助管理机构要积极引导社会 各方力量参与救助服务,进一步优化救助公共服务供给侧 结构。(四)强化责任追究。对相互推诿、不履行救助职 责,造成流浪乞讨人员未能及时得到救助服务的,要追究 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负有强制报告义 务而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遭受家庭暴力人员和受监护人 侵害未成年人死伤等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负有强制报告义 务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对救助管理机构滞留人员站外托养和医疗救治工作疏于监督管理,造成被委托照料

13、人 员或医疗救治人员非正常死伤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工 作人员责任;对因源头预防和治理工作不力、流浪乞讨人 员返乡后救助管理不到位,造成外出流浪、乞讨现象严重 的地区,要追究该地区相关领导责任。不断完善低保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加强动态管理,切实做到保障 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做到低保制度与其他 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二、实施内容(一)保障范围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 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县人民 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确认程序,可以获得低 保。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

14、独提出申请:1 .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 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 人;.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涡阳县2022年度困难群众救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亳州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假设干措 施(亳办发2021) 8号),不断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制度,提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社 会救助暂行方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农村五保供 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 政(2016) 102号)、亳州市特困人员认定方法(民社 救字2021)

15、 12号)和省、市民生工程有关要求,结合本 地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 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 于民政工作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尽力而为、量 力而行,不断完善与我市经济社会开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 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织密特困供养对象平安网,守住不发 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二、保障对象具有我县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 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 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三、保障标准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与照料护理标准,每

16、年6 月份前由市级人民政府公布,7月份执行。(一)基本生活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 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且不低于当地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就高不就低。基本生活 标准包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救助供养对象领取养老服务 补贴、承包土地收益、房屋租金等个人财产性收入。市级 人民政府于年初公布本地区年度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确定财政补助标准。(二)照料护理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不 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确定,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级人民 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特困人员不能自理程度 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表达差异性。到2022年底,全市城 市和农村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均到达60%o四、实施程序具体申请、确认程序按照亳州市特困人员认定方法(民社救字2021) 12号)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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