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侵权判定中等同原则适用探究摘要由美国所提出来的专利侵权等同原则,其设立的初 旨是为了避免被控侵权人通过对专利的非实质性修改来逃 避侵权责任我国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并未对等同原则给出 明确的适用规定,但通过审判实践中的不断摸索与借鉴:在 进行等同侵权判定时通常以专利侵权日作为时间界限;在专 利权保护范围方面以专利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并在等同判 定中适用“功能一方法一效果”三要素标准同时,等同原 则的适用在我国受到“禁止反悔原则”与“公知技术抗辩 原则"的约束和限制另外,由于等同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存 在法官过分自由裁量、司法审判不统一、公众利益保护不足 等诸多问题与难点,应从明确法律规范、确立司法保障、宽 严区别对待、把握各方利益平衡等方面进一步予以完善关键词 专利侵权判定 等同原则适用 利益平衡 统一 司法一、等同原则适用的基本理论等同原则在美国的发展史上有很多里程碑意义的案例, 相似的是,英国的发明精髓理论包括德国的发明主题理论为 等同原则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和实际支持,日本最高法院通过 对“环形滑动滚珠轴承”等同侵权一案的三审裁决提出了 “等同侵权五要件”判断标准被认为是对等同理论的新发 展。
一)等同原则的概念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者实施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 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在某个或者某些技术特征上有所不同,但 是,如果对应的技术特征是以基本上相同的方式,实现基本 上相同的功能,产生基本上相同的效果,而且这种技术所产 生的基本上相同的效果对于所属领域一般技术人员来说是 显而易见的,则仍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内,构成侵权 行为应该说,等同原则是用于对权利要求的文字所表达的 表达范围作扩大解释的方法世界上的很多国家都在使用等 同原则,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实质性专利法协调条约也将之纳 入了协调范围北京高院关于执行《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 称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有一个或者一 个以上技术特征经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相 比,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两者是相等同 的技术特征这种情况之下,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 法)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等同侵权是相对于字面侵权存在的在实际的工商业活 动中,侵权人总是既想运用他人的专利技术,又想逃避侵权 的指控例如,他会对专利权所覆盖的产品做一些变化、增 加某些元素、改变产品的形状、大小、或者比例,或者进行 等效替换等。
在这种情况之下,判定侵权与否是比较困难的二)等同原则的表现形式在等同原则的适用过程中,“等同”主要有以下几种表 现形式:1•部分特征等同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为准,并且主 要是以权利要求或独立权利要求为准权利要求书包括的技 术特征一般在两个以上,专利侵权人通常是将其中的部分技 术特征用其他技术进行等同的替换,从而构成侵权2. 全部特征等同如果权利要求书中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只有一个,认定 等同侵权比较容易;如果权利要求书中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 在两个以上,则只有在替代技术特征全部被认定为“等同 物”,才有可能判定为等同侵权;而且,即使全部技术特征被 认定为等同,还需进一步判断这种综合起来的等同与各个技 术特征单独对比的等同之间有无实质性的区别如果有实质 性的区别,则不能简单下等同侵权的结论,需要结合案情具 体分析3. 权利要求的等同这种等同通常出现在重复授权的两项专利中,后申请专 利人,为了使自己的专利能够抗衡他人在先的专利,往往用 不同文字或不同的技术术语或不同的逻辑方式来描述相同 的技术特征,使人产生权利要求不同的感觉,这种情形也构 成等同侵权三)等同原则适用的限制适用等同原则时,在对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概括、解释、 等同比较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扩充权利要求字面描述所确 定的保护范围的情况下,专利法为了保证这一扩张过程不至 于损害社会公众对在先技术的自由使用,不至于严重损害后 续创新者的积极性,从外部设定了 一些刚性规则,对于等同 比较的结果进行修订,如现有技术抗辩、禁止反悔原则等。
二、我国专利侵权等同判定的司法实践对于等同侵权的时间界限,我国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 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多以侵权行为发生日 为准作为判断权利要求和被控侵权技术是否等同的时间界 限在等同判定中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含义,最高人 民法院有如下解释“所谓普通技术人员,是一个抽象的概 念,应当以侵权发生期间该专利所属领域的平均知识水平为 标准衡量,是指具有该技术领域中的一般知识和能力的技术 人员,既不是该领域的技术专家,也不是不懂技术的人我国专利法规定了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基本准则,即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 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首先,在决 定专利发明水准的时候,法官必须依据现有技术水平,发明 专利对所属领域所做的贡献,专利发明的被控侵权物的区别 等等一系列因素,这对于没有专业背景的法官来说十分艰难, 可操作性也很差;其次,发明专利的社会与经济价值似乎应 留给市场决定而不应由法官越俎代疱;再次,法官在判断一 个发明的创造性程度时,可能会掺杂个人的道德观念,这会 造成判决的不一致,甚至在某些情况下造成错判;最后,我国 专利法并未把开拓性发明专利和其它专利发明相区别而给 予单独优待,应该说所有的专利发明都可以看成是在现有技 术基础上的一次进步。
因此,在质的方面,其所受的保护应是 平等的,在量的方面,其保护范围应由权利要求的范围决定最高人民法院《专利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等 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 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 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这一款 进一步明确了 1997年美国最高法院在Warner —案中所确立 的“功能一方式一效果”三要素的判定准则,Warner又是自 1853年Winans 一案开始近150年来美国适用等同原则的结 晶这种对优秀成果的移植也是与世界范围内对等同原则适 用的潮流相适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