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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诉讼研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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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诉讼研究之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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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诉讼研究之诉讼时效与索赔时效于长义吋效是指权利经过一定期间所产生的变动效果根据最新民法理 论,时效分为可变时效和不变时效,可变时效分为消灭时效、取得时 效,不变时效即除斥期间消灭时效分为实体权消灭主义、诉权消灭 主义和抗辩权发生主义诉权消灭主义分为起诉权消灭主义和胜诉权 消灭主义根据最高院的诉讼时效司法解释,我国的诉讼时效由胜诉 权消灭主义转为抗辩权发生主义一、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口己民事权利的期限,口权 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诉讼时一般为2年, 但涉及商品质量不合格、人身损害、寄存保管、租金的,诉讼时效为 1年但诉讼时效从权利实际被侵害ZH起最长不超过20年,有特 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丧失胜诉权;对方放弃或不主张诉讼时效 利益的,实体权利仍将得到法律保护工程索赔中,工程款、窝工损失、奖金、利息及违约金、过期赔 偿等债权的诉讼吋效一般为2年关于工程质量索赔时效阐述如下1、工程质量索赔不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因为根据《产品质量 法》的规定,建设工程不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而商品是用于 交换的产品,因此,建设工程质量不适用商品质量不合格的诉讼时效。

2、工程质量索赔时效一般会超过20年,人民法院可依法延长诉 讼时效期间A、 《建筑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 必须确保地基基础丁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第二款规定“建筑丁程 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 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因此,对于屋顶、墙面及一般质 量缺陷的诉讼时效为2年,但对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缺 陷则为其合理设计寿命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试行)》,按民用 建筑的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为四级:-级耐久年限为100 年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指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总 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二级耐久年限为50〜100 年,适用于一般建筑;级耐久年限为25〜50年,适用于次要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为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也就是说,除临时 性建筑以外,民用建筑的合理使用寿命最低也应在25年以上,在这 个期间内,必须确保建筑物的地基基础和主体工程不发生影响建筑安 全使用的质量问题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期内,因地基基础工程 或主体结构质量问题造成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B、 《建筑法》笫八十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 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耍求赔偿房产的 设计寿命一般为50年,低于住宅的土地出让最长年限70年,但在 50年的房屋使用期限内,若发生质量问题而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 者索赔,50年的索赔期限一般也会超过20年的索赔时效二、 索赔时效根据《建设项口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 行)GF-2011-0216》通用条款16.2索赔条款,承发包双方互相索赔 的时限为30日,过期不索赔对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该文本相对于 此前的通用文本,时间由28天改为30天,更重要的是明确规定了“过 期不索赔对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的条款因此,该30天为除斥期 间,过期产生的法律后果是直接丧失了索赔的实体权利,对方不在承 担任何责任即使权利人右权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起诉,但因为实体权 利已经丧失,法院不会保护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三、 诉讼时效与索赔时效的差别索赔时效和诉讼时效均是为了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正 常稳定的交易秩序,“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区别是:诉 讼时效是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民事权利的期限,是法定时 效,其指向的对象是法院,是权利人寻求法院公权力的保护期限。

索 赔时效是权利人请求义务人确认和给付债权权利的期限,是约定时 效,其指向的对象是义务人而不是法院,是权利人依约定谋求私权保 障的期限索赔时效不是诉讼时效,索赔时效应理解为除斥期间,不 是消灭吋效,超过索赔吋效丧失的是实体权利,义务人的给付将构成 不当得利,有权要求返还;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实体权利不丧 失,义务人给付的无权要求返还权利人有权在超过索赔吋效的诉讼 时效期限内起诉,但其实体权利得不到法院保护综上,在工程合同履行中,承发包双方首先应重视合同的约定, 其次更应重视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中,如果超过索赔时效过期索赔, 将直接导致实体权利的丧失丧失了实体权利,即使未超过诉讼时效, 也只能面临败诉的后果!(作者:于长义律师13969082860 中国工程索赔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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