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岐黄中医药传承发展奖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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岐黄中医药传承发展奖评选办法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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岐黄中医药传承发展奖”评选办法总则第一条 中国中医科学院和北京岐黄中医药文化发展基金会共同 设立“岐黄中医药传承发展奖”作为个人成就奖,面向全国奖励致 力于弘扬中医药传统,发展中医药理论,创立中医药特色诊疗方法或 技法,传授中医药知识技能,在中医药传承发展方面取得显著成就的 中医药工作者第二条 本奖项全称为“岐黄中医药传承发展奖”第三条本奖项领导机构为“岐黄中医药传承发展奖”工作委员 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中医科学院研究生院,负责组织评审、 颁奖等事务基本条件第四条一、 岐黄中医药传承发展奖1、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热爱中医药事业, 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2、 中医药理论造诣深厚,具有卓越的学术成就,独到的学术思想 和经验,在全国中医药行业有较大影响3、 潜心传道授业,在中医药传承发展人才培养方面有杰出贡献4、 从事中医药工作40年以上,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 “岐黄中医药传承发展奖”传承人奖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热爱中医药事业, 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2、 中医药理论功底深厚,具有较高的学术成就,在全国中医药行 业有一定的影响。

3、 潜心传承,在中医药继承发展方面有重要贡献4、 从事中医药工作25年以上推荐和评审第五条 “岐黄中医药传承发展奖”两年评审一次(偶数年),奖 励人数不超过3名,奖金为每人20万元(税前)同期设立“岐黄中 医药传承发展奖”传承人奖,奖励人数不超过8名,奖金为每人5万 元(税前)第六条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由“岐黄中医药传承发 展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推荐和评审分离的方式组织评选,凡提 名推荐的专家均不参加评审一、推荐工作由中国中医科学院“岐黄中医药传承发展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向社会发出推荐公告岐黄中医药传承发展奖”及“岐黄中医药传承 发展奖”传承人奖候选人可通过专家或单位提名推荐1、 专家推荐:由“岐黄中医药传承发展奖”工作委员会认定的著 名专家、学者提名推荐每人可在本人熟悉的领域推荐"岐黄中医药 传承发展奖”候选人和“岐黄中医药传承发展奖”传承人奖候选人各 1名2、 单位推荐: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内中医药高校、科研院所等机 构推荐,每个单位可推荐“岐黄中医药传承发展奖”候选人和“岐黄 中医药传承发展奖”传承人奖候选人各2名二、 评审工作1、由“岐黄中医药传承发展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 行形式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确定为正式候选人。

厶由“岐黄中医药传承发展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通过 通讯或会议形式,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入围候选人进行评审获得半 数以上(含)推荐的候选人报“岐黄中医药传承发展奖”工作委员会 和北京岐黄中医药文化发展基金会予以确认三、 公示与奖励评选结果在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岐黄中医药文化发展基金会等 官方网站和行业媒体公示,公示期30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 对获奖人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以真实身份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第七条 根据公示及异议处理情况,由“岐黄中医药传承发展奖” 工作委员会和北京岐黄中医药文化发展基金会审定获奖人选,并向社 会公布第八条 举行“岐黄中医药传承发展奖”颁奖仪式,向获奖者颁 发获奖证书、奖牌和奖金,予以表彰奖励附则第九条 “岐黄中医药传承发展奖”评审严格坚持标准,并结合 实际情况而定确无适当人选,奖项可空缺第十条推荐书填报内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实事求是,严肃 认真,知识产权明晰如发现弄虚作假,经查明属实,“岐黄中医药传 承发展奖”工作委员会有权撤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奖牌和奖金,并 向有关单位通报第■一条参与评选活动的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评审 纪律,对推荐材料和评选过程严格保密。

在评选结果未公布前,不得 泄漏有关情况如有违反,经“岐黄中医药传承发展奖”工作委员会 调查核实后,将予以严肃处理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国中医科学院和北京 岐黄中医药文化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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