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古代东对古代东方民法探略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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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古代东方民法探略对古代东方民法探略作者王立民在古代东方法中,民法是一个很重要的部门法。它调整民事法律关系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对于维护社会的 经济秩序、保证商品的正常交换和流通,都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木文以古代东方较为典型的楔形文字法、希伯 来法、卬度法、伊斯兰法、俄罗斯法和中国法为代表,并以其中民法的重耍组成部分所有权、债权和继承权中的 一些突出问题作为探索对象,展开论述。所冇权、债权和继承权是民法中的重要构成部分,古代东方民法都作了规定。一、所有权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口己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中的主干。它是一定历史阶段的所有 制形式在法律中的表现,并以保护有利于统治

2、阶级的所有制为首任。古代东方民法小的所有权主要含有土地、奴 隶和其它财产所有权等部分。农业是古代东方的主要生产部门,十地是那时的主要生产资料,因此古代东方民法特别重视对土地所冇权的规定。 由于古代东方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主耍是国有制,所以古代东方各民法都强调对土地国有权的保护。楔形文学民法 把大多数土地确为国家所有,土地使用者没有所有权,也不可买卖。汉穆拉比法典规定:“里都、巴衣鲁或 纳贡人之田园房屋不得岀卖”,如果自由民买了他们的土地,也要“毁其泥板契约,而失其银价,田园房屋归还 原主”(1 )。希伯来民法则规定,土地所有权皆为国有权,没有私有权,至少在前期是如此。最高统治者摩西 曾向他的臣民宣

3、称:“土地不可永卖,因为地是我的,你们在我面前是客旅,是寄居的。”(2)还有,印度、 伊斯兰、俄罗斯和中国民法也都把大多或全部土地规定为国冇。随著私有制的发展,有些古代东方民法还承认土地私有的合法性。不过,由于古代东方各国的情况不同,确认土 地私有权的时间和范围也不尽相同。楔形文字民法在承认大量土地为国有的同时,也认可少量私有土地的存在, 土地所有人可买卖、遗赠口己的土地。汉穆拉比法典规定:“如ED园房屋系由其自行买得,则彼得以Z遗赠 具妻女。”(3 )印度也在奴隶制时期就有私有土地,土地所有人的土地可由具继承人继承。政事论规定: 国王赠给祭官、国师等人的土地得“由其继承人世袭”(4)。中国则

4、在春秋后期才出现土地私冇权。鲁国于公 元前五九四年实行的“初税亩”,首次确认了这种土地所有权的合法性。在古代东方,奴隶虽是人,但他们却没有也不可能享有与其他人一样的权利。在法律关系中,他们不具有主体资 格,处在客体地位,是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与物、畜等没有多人区别。在奴隶制时期,奴隶没有独立人格, 完全依附于主人,被当作会说话的财产,可以被买卖、屠杀。封建制取代奴隶制以后,社会中仍“包含着古代奴 隶制的许多成分”(5),其中就包括奴隶所有权。奴隶私有权是古代东方奴隶所有权的主要形式,其中又突出表现在它们可被主人买卖,且有法律明文规定。楔形 文字民法把奴婢与牛等牲畜列在一起,同作为交换对象。俾

5、拉拉马法典说:自由民可以“购买奴、婢、牛或 任何其他物品。”(6)希伯来民法也允许这种买卖。新1口约全书利末记记载说:“奴仆、婢女可以从你 四周的国中买”。印度民法同样承认这种买卖。政事论说:奴隶可以被“出卖和抵押”。(7)俄国到了十二 世纪还规定可以用钱买奴隶摩诺马赫法规明示:可以用“半格里夫纳的身价购买霍洛普”。(8)中国在 唐时不仅许可买卖奴婢,还对这种买卖提出了立约的要求。“买奴婢、马牛驼骡驴等,依令并立市券。”(9) 除此以外,古代东方民法还确认和保护人牲畜和房屋等所有权。如牛、马等大牲畜是牛产劳动和交通运输的重要 工具,对社会的发展和国防都冇很大关系,古代东方民法竭力保护这类牲畜的

6、所冇权,以发挥它们的作用。楔形 文字法已很注意对牛、马的保护,凡非法占有的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俾拉拉马法典规定:非法占有“亡牛或亡驴,不以之送至埃什嫩那,而留之于自己的家,如过七日或一月,则王宫当按司法程序索取其赃物。”(10)希伯来民法也维护这类牲畜的所有权,看守人没尽应有职责而致性畜被偷的要负赔偿责任。“牲畜从看 守的那里被偷去,他就要赔还主”。(1 1)其它古代东方国家的民法也都有类似规定。二、债权古代东方民法中的债是指依照法律或契约的约定以及山损害原因而肖事人之间产生的-种权利和义务关系。它是 古代东方民法中的又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当时规定的内容来看,债权中的内容以有关契约和损

7、害赔偿为多。 古代东方民法中的契约是当事人Z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那时的契约有不少种类,较为常见的有 买卖、租赁、承揽、借贷、互易和人身屣佣契约等。在早期民法中,口头承诺是较为广泛的缔约方式。如希们來 人订约“不必用文字为Z”,只需“由口头表示其合致的意思而成立”(12)。到了中、后期,东方民法越来 越重视和强调书面契约的作用和地位。俄国的-六五五年法令规定,法官不得受理关于没有书面文件的借贷、W 托和使用借货契约的中诉。(13)中国在唐代以示,使用书而契约的范围更为广泛。(14)古代东方民法对订立契约釆取较为慎重的态度,有的还明言需有证人在场。楔形文字法要求,在签订贵重物品的 契

8、约时,须冇证人在场作证。汉穆拉比法典规定:“自由民如果将银、金或不论何物,托自由民保藏,则应 捉出证人证其所有交付之物,并订立契约,方可托交保藏。”(15)卬度民法还提出证人数。那罗陀法论 说:“证人应不少于三人,应是无可指责的、诚实的和心地纯洁的”,“没有署名证人(是无效的)。” (16) 契约签订后,各方当事人均应履约,违约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各民法规定的内容不同,所以违约责任也不 完全不同。俄罗斯民法曾要求违约人承担退贷责任。摩诺马赫法规规定:如果买的马不合契约要求,“患冇 寄牛虫或伤残,买主提岀退还,允许収回自己付出的贷款。”(1 7)伊斯兰民法则把违约确认为一种叛逆行为。 穆罕默

9、德曾说:毁约是“叛逆者的一种品行。”(18)中国法则常把民事与刑事制裁方式同时适用于违约人, 他们要受到两种处罚。唐、宋时都规定,违约者要被科以笞、杖等刑并进行赔偿。(19)在古代东方,当行为人因为各种原因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并造成损失后,受害人有耍求赔偿的权利,侵 害人冇进行赔偿的义务。赔偿的幅度与造成损害的程度冇直接关系。通常,损害的程度越严重,赔偿的数额也越 大,反之则小。俄罗斯民法中有这样的规定。雅罗斯拉夫法典指出:杀死人的,应赔偿“四十格里夫纳”;用棍棒、剑背等凶器殴打、砍砸他人的,应赔偿“十二格里夫纳”,欧打他人致使流血或出现青紫伤的,只须赔 偿“三格里夫纳”。(2 0 )中

10、国民法的规定也不例外。唐代吋规定:凡是“放官私畜产,损食官私物者”,都 要“各偿所损”。(2 1 )如果是由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损失的,可不赔偿。冇些古代东方国家是这样认定的。楔形文字民法把雷击作为一 种不可抗抿的原因,由它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不予赔偿。汉穆拉比法典规定:“倘自由民租牛,而牛为神 所击而死”,则租牛Z人可“免其责任”(2 2)。卬度民法则把盗贼作为一种不可抗拒的原因,规定当事人只 耍及吋报告他们造成的损失,也可不负赔偿Z责。摩奴法论说:“牧人不应赔偿被盗賊公开抢走的牲畜,只 耍他适时适地向自己的主人报告。” (23)三、继承权古代东方的继承有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等,此外只涉述财产继

11、承。因此,这里的继承权是指继承人接受被继承人 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权利。继承权的实现,也就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男性继承人是遗产的主要继承人,死者的儿子乂是主要的男性继承人,他们可继承绝人部分遗产。其小,有的民 法规定诸了平分遗产。楔形文字、伊斯兰和中国都曾如此规定。李必特伊丝达法典说:“父Z财产应由笫 妻之子及第二妻之子平均分配之。”(2 4 )伊斯兰民法也是这样规定,而且“一个男子,得两个女子的分子。”(25)中国虽在奴隶制时期实行过“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但进入封建社会以后便逐渐改为诸子平分。唐代 规定,诸应分川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2 6)但是,有的民法则规定长子具有继承遗产的优先权,可得

12、到比 英他继承人更多的遗产份额。希伯来法认为,不论妻了好恶,只要是她们所生的长了,就可多得一份遗产额。“人 若有二妻,一为所爱,一为所恶,所爱的所恶的都给他生了儿子,但长子是所恶之妻生的,到了把产业分给儿子 承受的时候”,也要“认所恶之妻牛:的儿子为长子,将产业多加一分给他。”(27)印度民法也规定长子的继 承权优于他的弟弟们。政事论说:在父亲的遗产中,“车辇和首饰是长子的份额;床和坐毡、盛饭的铜盘是 中间儿子的份额;黑色的谷物和铁器、屋内家具和牛车是幼儿的份额。”(2 8)女儿在特定条件下也可成为合法的继承人,得到部分遗产。不过,古代东方各法对此规定不一,冇的较严,冇的 则较宽。楔形文字民法

13、特别优待女僧侣,规定她们可成为一个合法的继承人。李必特伊丝达法典说,女性僧侣“亦如一继承人”。(2 9)卬度民法规定,在无儿了及近亲的情况下,婚生女儿也可继承遗产。政事论 说:“(在无儿子的情况下),按法律规定结婚所生的女儿也可以”继承遗产。(30)俄罗斯民法告诉人们,耒 出嫁的女儿可部分继承父母的遗产。摩诺马赫法规讲:“如果死者家中尚有未出嫁的女儿,那么,给她一部 分。”(3 1)中国在唐以后对女儿的继承权作了规定,基本内容是:在户绝又无立继、断绝子孙时,未出嫁女 儿可得全部遗产;也是在户绝情况下,尽孝的岀嫁女可得部分遗产。(3 3)当遗产无人继承时,收归国家所有。印度民法确认,国家可占有无

14、人继承的遗产,但婆罗门的例外。摩奴法论 说:“婆罗门的财产永远不得由国王没收,以上是常情;其他种姓的无继承人的财产国王应该没收。”(3 4) 俄罗斯民法也有此类规定。摩诺马赫法规讲:如果斯麦尔徳死亡,乂无子女,“那么,遗产归王公所有。”(3 5)中国民法也能体现这一精神。宋代时曾规定:户绝者的遗产,除三分Z给出嫁女外,“其余并入官”。(36)古代东、西方民法是世界古代民法的两人组成部分,但它们各有自己的辉煌时期,内容也有不同之处。经过比较, 既能看到它们的区别,也能反映出古代东方民法的一些特点。从时间的先后来看,东方民法率先发展,独领风骚;西方民法则后来居上,赶超东方,界线在六世纪前后。六世

15、纪前,东方民法已非常发展,西方民法相对比较落后,以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表法为例,尽管两者已有 十三个世纪左右的时间差距。汉穆拉比法典中有关民法的内容有近一百七十条,占法条总数的五分之三,而十二表法仅冇二十五条,只占四分Z冇余,前者在法条数和所占比例方面已优于后者。不仅如此,前者在 所有权、债权和继承权等这些具体内容的规定上也领先数步,以债权为征。前者规定的契约种类有买卖、借贷、 租赁、保管、合伙、人身雇佣等许多种,而且每种涉及的范围也很广泛,如租赁契约的对象包括房屋、土地、交 通工具、牲畜等;还有损害赔偿的规定同样很全面,仅行为人的主观因素就包含有故意、过失及无故意过失等 数种,损害物的种类也很

16、多,有建筑的、农作物、交通工具、牲畜、人体器官等大类,真可谓是周全。后者对债 权的规定却十分单薄,契约仅冇借贷和买卖两种,损害赔偿物也只冇房屋、木料、农作物和牲畜。冇些外国的古 代东方史专家把这两者作了比较后,也认为前者胜于后者。前苏联的贾可诺夫、马加辛涅尔在他们译注的巴比伦皇帝汉穆拉比与古巴比伦法解说一书中说:“汉穆拉比法典在许多方而,特别是在调整私法关系方面所反 映的奴隶制社会关系发展水平,比许多较晚的古东方立法所反映的耍高一些,而且从i系列范畴拟制的精密程度 來看,大大超过了奴隶制西方如十二铜表法这类文献”。(3 7 )此话中很中肯。此外,汉穆拉比法典还 对西方立法产生过影响。它通过赫梯、亚述传到西方,影响到希腊的立法。(3 8)在六世纪以前,古代东方并非仅楔形文字民法一枝独秀,中国和印度民法也有相当发展。中国西周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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