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是审判工作的根本法律依据在审判工作中宪法占据何种地位,宪法究竟适用与不适用,如何适用?宪法究竟能不能引用,在我国 还是一个具有挑战性、争议性的问题宪法工作者有义务来参与讨论,开展学术交流在这里我使用“适 用” 一词,是想将“适用”法律和违宪审查区别开来适用”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将宪法或法律运用于处 理诉讼案件的活动,但不能宣布法律违宪无效在我国宪法的规定和根本政治制度下,司法机关不享有违 宪审查权,我国享有违宪审杳权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因此,我在这里没有用违宪审查权或者宪法司法化的 词语从法理上说,宪法是根木法,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中是可以适用宪法原则,以宪法作为根木法律依据 的从宪法的规定来说,我国宪法序言有此规定,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 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乞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木的活动 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在这里明确指出一切国家机关祁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保证宪法的实施•切机关当然包括法院,法院最主要的活动是审判活动,这就说明法院的审判活动必须以宪法为根木准则和根本的法律依据宪法的这一规定,在我国1954年宪法中是没有的。
我国的现行宪法序言对此作 了特别明确的规定,强调一切国家机关和公民都要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从宪法中丝亳看不到法院审判 案件不能适用宪法原则的规定相反地,从宪法中却可以找到许多条文能够宜接适用于审判工作例如, 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第134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 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 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 文字等宪法的这些规定表明,在审判工作中必须遵守、适用这些条文的规定,任何法院都不能拒绝使用, 尽管法院组织法也有规定由此可见,在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中是可以适用宪法原则,引用宪法条文规定的如果在普通法中没 有相应的规定,而宪法中仅有原则的规定,就可以引用对于刑事案件,学者提出我国刑法规定了罪刑法 定主义,刑法中已有法律规定,不宜再引用宪法,但也有人指出,在特殊情况下是否也可以有适用的例外不适用宪法,不引用宪法为依据,有人认为这是表示对宪法的尊重,维护宪法的权威和严肃性,避免 对宪法的随意引用,这种考虑是有道理的。
但是,对问题不能绝对化,不是一概不许引用,而是在必须引用宪法原则和规定时,就应当加以引用,这正是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使宪法落到实处如果将宪法完全拒之于审判工作之外,不能引用,这无益于维护宪法的根木法地位和尊严,反而使它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在许多国家,宪法在诉讼中是可以被引用的,它们正是为了维护宪法的权威2001年8月13 U,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冇的基 木权利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指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批复公布后,在全国引起热烈反响 大多数人都赞同最高人民法院这一批复,并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实践证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批复中 的当事人齐玉苓案的终审判决是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应享冇宪法规定的受教育的基木权利然而 我国教冇法又只有原则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法院当然可根据宪法对受害人加以保护,而不是坐视不理这 一批复和判决的重要意义在于维护了宪法的规定和尊严,保护了公民的基木权利,使在审判工作中被束Z 高阁的宪法I叫到了人间在欢呼这一批复的同时也有人指出,这是使宪法介入了私人关系领域,是“宪法私法化”,是令人忧 虑的这种担心有一定的道理现在徳国的宪法法院在受理宪法诉愿案件时,只限于受公权力侵害的公民 基木权利案件,而不涉及私人关系领域。
我认为西方学者的这一理论来源于其宪法理论,即宪法只限制政 府的权力因此,国家行政人员侵害公民的基木权利时应当给予宪法上的救济,实行宪法诉愿制度但我 国似乎不应受西方这一宪法理论的约朿不论何种民事案件,都可以引用宪法条文,但为了维护宪法的尊 严,使宪法不致随意使用,可限于普通法律并无具体规定,而宪法乂有原则规定时,方可引用对宪法诉讼程序亦可作特别规定,如以小级或高级人民法院为第一审法院保护公民的基木权利和H由是宪法的重要内容,在我国的具体条件和情况下,更有必要采取适用宪法的原则,加以解决和落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郝明金说:“长期以来,由于没有相关的具体法律, 宪法实际上被朿之高阁了现实社会中,一些违反宪法的行为却得不到追究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和该案 判决实现了重大突破,开创了法院通过'涉宪诉讼'保障公民基木权利的先例由此可见,在我国审判 T作中适用宪法作为根木法律依据,对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非常必要的在讨论到去年8月13 LI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批复时,我们不能不对1955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新疆高级 人民法院的批复加以分析,此批复除指出不宜引用宪法科刑有实际意义Z外,总的来说,它的作用是值得 研究的。
第一, 根据我国1954年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只有它们才有权作出不宜引用宪法的处理意见对于这个涉及宪法不能被引用的重要问题, 其他机关没有作出答复的权力,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这一权力第二, 第二,这个批复的实践结果有副作用的一面,即从1955年以后,实际上法院不能依据宪 法处理案件如果说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马歇尔创立了违宪审杳,开创了法官 创造宪法的先例那么,1955年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实际上开创了在中国法院审判案件不 能适用宪法的先例尽管批复说的是刑事方面,但说的不全面,后果影响到其他方面尽 管批复说的是“不宜引”,但整个批复的用意就是不要引总Z,不能低估这-•批复的影响和后果47年过去了,故高人民法院关于受教冇权的批复可以说是对1955年新疆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的澄清, 至少在客观上是如此,因此,2001年的批复是值得欢迎的但要在如何适用宪法及其稈序上作进一步的研 究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