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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性破产策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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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性破产策略研究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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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性破产策略研究编者按:本主要从连锁性破产问题的提出;对于连锁性破产 的应对措施等进行讲述,包括了连锁性破产的发生可能性、 连锁性破产发生的原因、事前预防措施、事后处理措施、行 业间的自律、产业链的存在使得连锁性破产的发生成为可 能,产业经济理论一直在探索如何使得产业链安全地进行 等,具体资料请见:摘要:连锁性破产已经在全球发生,原因是形成经济全 球化下的全球产业链中的各地区的经济,已经能十分容易地 互相影响,一个突发事件就可能导致一个大企业的破产,然 后波及相当广的范围面对这种严重的情况,需要事前的预 防以及事后的及时处理,而这些内容需要《破产法》的规制, 以及行业的自治和一定国家的援助行为关键词:连锁性破产;破产法;经济全球化;应对1连锁性破产问题的提出连锁性破产的发生可能性连锁破产的提出绝不是危言耸听,在2008年度发生的 三聚氤胺事件就是食品安全方面的一个特大问题,三鹿最终 是破产收场,太子奶深陷破产危机,而且连蒙牛也面临多外 资恶意收购,这一系列的乳制品企业的事件让人触目惊心 受伤最深的是那些因此而致病的无辜的小孩三聚氧胺的破 坏力在牛奶上面一波未平,又在鸡蛋上面另起一波鸡蛋和 牛奶这两项基本的饮食让多少商主体一度不知所措,最终走 向了破产。

在国际方面,金融危机下的破产案件也是一浪高过一 浪美国的投行一家接着一家破产,贝尔斯登、雷曼兄弟这 些排名投行前五的尚且未能幸免于难,更何况其他的小银 行,也许在某一天就连重大新闻的第一版都没上,就在人们 的视线中消失匿迹了但是仅拿雷曼兄弟的破产案件的影响 来说,2008年09月17日的《上海证券报》就以《力阻雷曼 风暴肆虐全球央行群起救市》的标题说明了这件事情的发 生在国际的影响,而且是涉及到各国的金融安全问题仅我 国的中国工商银行持有美国雷曼兄弟公司的债券以及与雷 曼信用相挂钩债券余额为亿美元,虽然听上去只占工行资产 总额万分之一,但是确实如此庞大的数字连锁性破产发生的原因连锁性破产的发生背后的原因错综复杂,但是以下两个 原因可以说是起到了重大的作用:产业链的存在使得连锁性破产的发生成为可能,产业经 济理论一直在探索如何使得产业链安全地进行,形成地区、 国家乃至全球经济有条不紊地进行,于是就得想方设法地如 何分工更加明确,如何使得相对优势得以最佳的体现,但是 人在经济规律不可能总是个精明的裁缝,有时候客观的危机 终究还是发生了,这时候原先产业链的优势开始成为劣势 情况就如同曹军的连锁船一样开始顺势燃烧起来,一发不可 收拾,上面的乳制品的连锁反应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经济全球化其实就是形成全球化的经济产业链,其实可 以概括在上面的一点内,但是由于经济全球化问题是一个十 分严重的问题,所以必须得对此单独地加以重视,有时候人 们的眼光会被局限在一个狭小的范围,但是有学者已经开始 告诫大家,全球化中某些发达国家的“产业链阴谋”已经在 广大发展中国家悄然实施确实,在发展中国家里,我们的 产业在全球经济中基本上是处于不利的加工业这个利润最 小的行业,一般就是靠劳动力、原材料这种非可持续发展的 因素暂时在其中获取非常小的利益所以,一旦发达国家的 一些企业破产,发达国家的相关产业必然会受到或大或小的 牵连,发展中国家的相关企业也许就更加不幸了,过分地依 赖非技术性的出口也许就是导致他们破产的一个重大原因2对于连锁性破产的应对措施事前预防措施连锁破产案件的发生有时候是十分迅速的,但是产业间 的破产案件如何预防也就成了最为关键的问题,因为防范于 未然远优于事后的处理措施最佳的产业链方式其实各个产 业间在优势的时候,各产业间互相紧密相连,但是一旦任何 环节发生问题,就自动将坏死组织剥落,或者更新因此像 工行持有亿美元雷曼债券的时候,就应该反思是不是过于依 赖另一个主体,连锁反应发生时,这些风险就难以被分摊, 但是另一个为难的地方就是投资太过于分散的话,就会必然 遭遇损失,因为要确定盈利的被投资者的数量就会增加。

除 了工行外,其实雷曼兄弟的破产的影响还包括中行以及招行 等许多金融机构,涉及的金额也是十分巨大,因此事前的预 防措施显得更加重要以上就是第一点关于分散投资而减少连锁破产反应的 一个措施,除此之外,还有一个方面就是如何在得知上游企 业或者下游企业群体发生破产时的措施也就是上面说的隔 离措施,一般来说上下游企业一旦发生危机,由于密切的联 系使得关联企业一定会发生危机,比如说现金流的危机,仅 拿现金流一项影响来说,由于现在企业间的结算方式都不一 定是立即支付,特别是老客户间更是会有欠款的习惯这种 习惯是不得不做出的,因为在一般的情况下,供求关系的反 应一般是供大于求,所以卖方就不得不在支付方式上做出妥 协如何使得事前预防成为可能,必须确定事前的预防的原 则应该为安全原则,其主要的目的是明确在实施过程中的一 系列活动都应该考虑到不能使其他的行业因此而牵连着破 产,拿乳制品行业的例子来说,像三鹿之类的企业一旦发生 危机,就应该考虑到如何解决奶农的问题,但是相关的企业 却将责任归为不法的奶牛在牛奶里添加了三聚氤胺,这让原 本就陷入困境的奶农们的处境雪上加霜政府其实要在这个 时候参与到调查过程中,明确责任的主体。

事后处理措施其实事前与事后的时间区分主要是在产业链的连锁反 应中是否已经受到不利的影响若是未受到影响,最佳的方 案即是事前的预防,若是不幸已经受到影响,就应当进行事 后的处理至于事后的处理措施,主要是基于效率原则的考 量这是大不同于先前在事前预防中的处理原则因为已经 发生破产的企业必须乘早完成破产清算或者重整等其他程 序,以避免更大程度地消耗问题企业的资源但是在这个过 程中,是否考虑将所有相关的企业一起破产,或者系统地重 整是不是更加有效率因为相关的企业完全有可能就在相同 的地区,已经形成一个地区的产业链而且这么多的企业之 间已经在业务过程中形成了一定的操作流程,似乎这样操作 在一定程度上,更加容易地解决问题但是这么多的企业想 在一个案件中加以处理,必然也加剧了需要处理的数据量3对《破产法》的展望《破产法》的规制首先,对于案件的管辖来说,就存在着适用上的障碍 现行的《破产法》只是在第三条规定了适用该法的地域管辖 问题所以说,破产案件都是由债务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进 行管辖这就为连锁性破产问题的受理都带来一定的障碍, 因为涉及不同地区之间的连锁性案件就不能由一个法院受 理,更不用说很多连锁破产涉及到国际上许多大的金融主 体。

因为根据现在的法律规定,根本是不可能的事情况且, 这种国际间的连锁破产案件往往是涉及到国家间的利益,因 此各国也不会同意由外国的法院来管辖所以要使得《破产法》发生作用,只能够将其作用的范 围局限在一个法院的管辖范围内因为在现实的案件过程 中,跨国性的连锁破产案件的实施就成了问题,而现在我国 最为严重的集体性的破产案件的发生应该属于加工业我国 大量存在着以传统的廉价劳动力为主的加工行业,由于加工 行业存在着诸如行业周期以及处于价值增加微笑曲线的最 底端行列,因此在一定的时候就会发生行业性的破产一般 处理的结果直接就是宣告破产其实有的时候在现实的案件 过程中,有的企业经营者就直接逃逸了虽然这些案件毕竟 是少数,但是也反映了一个事实,就是《破产法》在保护债 务人或者债务人的投资者的时候,还是显得缺乏深入人心 而且对于现状来看,也并不是说面临破产困境的相同企业之 间有什么抱团取暖的措施,因为在以往的业务过程中,双方 往往是竞争者,因此在沟通上,有些问题就得不到很好地解 决像蒙牛在出现外资恶意收购的情况下,牛根生并没有向 同行要求支援,而是由柳承志等人向其伸出了援手这一点 不仅可以从一定方面上看出,现在我国的行业性帮助存在一 定的问题,但是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其实在各自的企业都面 临着如此严峻的事关企业发展的事件面前,连蒙牛这样的大 企业都面临这种困境的时候,其他的同行必然也是泥菩萨过 江,自身难保了。

这也从一定的程度上看出行业间的合作的 难度而且即使是相关联的企业同意由同一个法院来管辖,还 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破产申请的时间问题某个企业破产 申请发生的时间不一定是其他企业发生危机的时间所以这 就成为一个首要的问题而且在具体的案件过程中还要具体 分析共同申请破产的目的是为何?如果是平行的行业间的共 同申请,就应该反思目的是要整合整个产业还是另有其他目 的,但是一个行业的整体退出是不可能的,否则就会陷入被 外国的产业所控制的地步,而且需要注意的是要考查国内其 他的厂商的综合情况,才能做出决定另外,如果是产业链 的共同申请破产,那么就应该考虑是否能整合出一条优质的 产业链的问题行业间的自律行业间的自律组织其实在整个过程中也能发挥一定的 作用,而且有时候这种作用是诸如法院这种组织也不能代替 的因为行业组织本身最了解本行业的特点和劣势而且在 行业组织的带领下,也更能做出符合大家的决策因为参与 决策的主体就是各企业主本身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实施 行业决策的时候不能违反《反垄断法》的一些措施的实施, 但是《反垄断法》的第15条第五项规定,由于经济不景气, 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而在经营者之间 达成的协议是不受《反垄断法》规制的。

现阶段,我国政府 也对十大行业进行救市,这种国家对行业的帮助和扶持也是 十分重要的因为行业中的许多问题的出现已经超出了行业 自身的调节能力,因此这时候需要国家的援助例如现阶段 的钢铁产业的调整振兴规划的通过就是一个极好的佐证行业间的自律措施能否发生很好的作用,其实源头还在 于是否存在良好的行业自律组织虽然很多的行业都会组织 其行业的协会等形式的组织,但是有的组织确实在运行方面 还存在很多的不足之处,比如在行业的准入方面或者其他的 行业标准方面,自律性行业组织一旦做出的标准,就会有可 能违反法律的规定而且在这种行业性的灾难面前,怎样做 到整个行业的摆脱困境,重新崛起是一个最为严峻的问题 不仅在《破产法》的立法设计上需要尽可能地协调,而且在 其他法律部门上也应该做到相互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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