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期限告知书(新版)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等规定,现将有关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告知 如下:人民法院在实施财产保全或执行过程中冻结被申请人(谭 老师)(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 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 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谭老师)(申请执行人(谭老师))在查封、扣押、 冻结财产期限届满时,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期限的, 应在期限届满之日的15日前向本院书(新版)面提出续行查 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 限逾期未办理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期限手续的,查封、 扣押、冻结的效力期限届满后消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从实施查封、扣押、冻结财 产之日起计算本告知书(新版)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谭老师), 一份本院存案)申请人(谭老师)(委托代理人)签收: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