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刑法中的暴力手段暴力作为犯罪手段在我国刑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并且出现在 许多条文中暴力对于这些条文规定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此罪 还是彼罪以及量刑轻重都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暴力在刑法中具有什么 样的内涵,目前还没有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学者们虽然作出一些学 理解释,但内容不一样,甚至同一学者对刑法不同条文中的“暴力” 又作不同的解释,随意性较大暴力”作为刑法中的法定用语应当有 其规范的含义,这样不仅能体现法律的严肃性,而且有利于司法工作 人员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法律一、暴力的界定暴力,从字而上讲,暴是凶恶、残酷;此处之力是肌肉运动 所起的作用暴力对人来讲就是一种凶恶、残酷的行为;对阶级和国 家来讲是统治阶级所具有的军队、警察、法庭等专门对付被统治阶级 的强制力量暴力在法律上的涵义有不同的解释:有的认为暴力是指 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等权利的强暴行为;有的认为暴力是指行为人在 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时,所采取的摧残、强制他人身体的一 种凶恶、残酷的手段;有的认为暴力是指对被害人实行殴打、捆绑、 伤害等强暴行为这些解释都揭示了暴力的行为特征,但是作为刑法 明文规定的犯罪手段,暴力的意义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分析:1.法律特征。
暴力在刑法上的法律意义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中 明文规定的一种犯罪手段首先,它与犯罪学意义上的暴力犯罪不同 犯罪学所指的暴力犯罪是直接用身体之强力对他人或物实施的犯罪, 主要包括杀人、抢劫、强奸罪中直接使用暴力部分,以及以利用某种 间接暴力方式实施的犯罪,例如以爆炸、放火、决水等手段借助自然、 物理之强力达到对人的损害和物的破坏①可见,暴力犯罪从犯罪学的 角度是指所有以暴力实施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抢劫、强奸、放火、 爆炸等犯罪,也就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的(如劫持航空器罪、强奸罪 等)和隐含规定的(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暴力犯罪我国 刑法中的暴力手段,则是从刑法的规定出发,就刑法条文中明确规定 的暴力手段加以分析和确认,那些虽然可以以暴力实施的犯罪,但是 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其犯罪手段是暴力,如故意杀人、放火、爆炸、破 坏交通设施等犯罪,不是本文所指的暴力其次,它与刑法总则规定 的暴力不同刑法总则第20条第3款规定的“暴力犯罪”和第81条 规定的“暴力性犯罪”,虽然也出现了“暴力” 一词,也不是本文所指 的暴力手段一方面从学理解释上看,暴力犯罪是通过暴力手段来实 现自己目的的一类犯罪行为②如前所述是指所有的以暴力实施的犯 罪。
暴力性犯罪是以暴力或胁迫手段实施的犯罪,如凶杀、强奸、抢 劫、伤害等犯罪③它不仅包括以暴力手段实施而且包括以胁迫手段实 施的犯罪;另一方面从法律规定上看,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 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 犯罪,釆取防卫彳亍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这 里的“暴力犯罪”是指直接釆取暴力手段侵犯人身安全的犯罪,以表 明无限防卫设立的必要性第81条第2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 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这里的暴力性犯罪是指采取暴力或胁迫 手段实施的犯罪,说明此类犯罪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以上述两个 条款中所指的暴力都不是指某一个具体犯罪中的暴力手段本文在于 说明暴力在具体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我国刑法中的暴力手段的 法律特征是指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该犯罪以暴力为其犯罪手段,即分 则条文中的“暴力”我国刑法分则规定有暴力的条文共23个,表明 这些犯罪以暴力为其法定犯罪手段2.行为特征即暴力的外在表现所谓暴力,《辞海》解释为: 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等权利的强暴行为法学界进一步解释为:行为 人在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时,所采取的摧残、强制他人身体 的一种凶恶、残酷的手段④可见暴力是一个内涵丰富的彳亍为。
1)暴力是一种现实的强暴行为所谓强暴,就是呈强施暴, 通过对他人施以外在的力量,妨碍或者剥夺他人的意志自由,造成他 人伤亡的凶恶、残酷的手段暴力不仅仅是一种外力,而且是一种强 力,达到妨碍或剥夺他人意志自由的程度在香港刑法中暴力称为武 力,是施加于人身的强制力所以暴力与一般的外部动作是有区别的, 具有残忍性一般的推操、拉扯、争脱,虽然也是外力彳亍为但不应认 定为暴力如与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轻微的拉扯或 争脱行为,不应认定为暴力妨害公务所以暴力应当表现为“行为人 可能以有形之体力或其他彳亍为,造成被害人一种心理上或生理上被强 制之状态,而足以妨碍被害人之意思决定自由与依其意思决定而行动 之自由⑤而且暴力具有现实损害性,暴力意味着对他人的身体已经 施以强力,而非潜在的、将来实施的暴力,这是暴力与胁迫的区别在刑法条文中暴力经常与胁迫同时规定,如强奸罪、抢劫罪,尽管暴 力和胁迫都可以构成上述犯罪,但反映了行为不同的社会危害程度, 应当严格加以区别胁迫“指以言词或举动,显示加害他人之意思, 或以加害之意思通知他人,使其产生畏惧,而加以威胁或逼迫”⑥胁 迫是行为人以将耍对其实施暴力来恐吓被害人,使被害人服从行为人 的意志,胁迫不具有暴力对人身的现实损害性。
在美国刑法中暴力包 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犯罪人向被害人使用了暴力;另一种情形是犯罪 人使被害人感到有立即向他实行暴力彳亍为的威胁⑦可见美国刑法中的 暴力包括了我国刑法中的暴力和胁迫两种涵义2)暴力的对象是被害人的人身o暴力的对象是他人的人身, 但是否包括被害人的物品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观点认为暴力的对象不 仅包括被害人的人身,而II包括被害人的财物,比如妨害公务罪“本 罪所说的暴力方法,主要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人身实行打击或强制, 如捆绑、殴打、乃至轻伤害等但是,如果针对国家工作人员而向物 品使用强暴行为的,如砸坏国家工作人员办公处的门窗、推翻办公桌, 砸碎办公用品,严重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也可以纳入 暴力方法的范畴而构成本罪⑧”台湾刑法中的暴力称为强暴,台湾刑 法学家将强暴分为直接强暴和间接强暴,所谓直接强暴就是对被害人 人身的暴力,所谓间接强暴是“行为人间接地对行为客体以外之第三 人,或行为客体之所有物,施以强暴”⑨可见间接强暴中包括了对被 害人所有物品的暴力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犯罪构成理论分析,我 国刑法中的暴力的对象应当是被害人的人身而不包括物品因为第一, 从暴力的基本含义上看,暴力是摧残、强制他人身体的犯罪手段,“指 对人体实行一种强力的袭击或强制⑩离开人身,其摧残、强制则不复 存在。
第二,从刑法规定上看,在有暴力的许多条文中刑法明文规定 了暴力的对象是他人的人身,如第123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规定”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第277条妨 害公务罪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 务的“从立法技术上讲,一部法律中的同一概念应当具有相同的内 涵第三,从犯罪构成上,以暴力手段实施的犯罪,条文虽然没有明 确暴力的对象,但是在认定其犯罪客体时有公民的人身权利,如第263 条抢劫罪公认其犯罪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所以该 罪的暴力对象必须是被害人的人身,如果对财产的暴力也认定为该罪 的暴力,那么其犯罪客体就可能不是复杂客体行为人如果通过对被 害人的财物使用暴力,即以毁坏财物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因为行 为不具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性质,应当认定为抢夺行为在妨害公 务的犯罪中,行为人单纯地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用的办公物品施以 暴力来阻碍执行公务,实质上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施加压力,造成 心理恐惧,从而达到阻碍执行公务的目的,因此其行为是威胁性质, 应当认定为以威胁手段阻碍执行公务以损害人身和财产来恐吓,还 是只以对人身实施暴力来恐吓,是威胁和胁迫的区别。
3•主观特征彳亍为人实施暴力行为的时候都是故意,并且具 有明确的冃的所谓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暴力手段,会造成 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暴力是一种故意行为,它具有现实性、残忍性,可以表现为追求被害 人受伤、死亡的结果发生,也可以表现为放任被害人受伤、死亡的结 果发生但是应当明确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的最终目的不是损害、 剥夺被害人的健康、生命,而是为了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以 便实现其犯罪目的即暴力的直接目的是排除被害人的反抗,这是暴 力作为某种犯罪的手段而不是犯罪行为本身的关键所在因此在刑法 规定的以暴力为手段的犯罪中,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会因为实施了 此暴力而构成该条文所规定的犯罪,必须确定行为人采取暴力的耳的, 如果行为人实施暴力在于造成被害人恐惧而排除其反抗,即被害人因 身体受到损害,如重伤、死亡,而无力、不能阻碍行为人实现其犯罪 目的,或者恐惧行为人再对其实行暴力而不敢继续反抗,而为实现行 为人的犯罪目的创造条件,那么此暴力手段就是该条文中的犯罪手段, 因而构成该条文所规定的犯罪;如果行为人实施暴力的目的就是损害 被害人的健康或者剥夺其生命,那么彳亍为人的暴力本身就构成侵犯公 民健康权或生命权的犯罪,而不构成该条文规定的犯罪。
所以暴力是 否具有排除被害人反抗的目的,是行为构成以暴力为手段的犯罪还是 该暴力行为本身的犯罪的区别如抢劫罪中行为人对被害人实行暴力 是为了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以便占有其财物,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是行为 人实施抢劫的犯罪目的,因此行为人的暴力行为是否具有上述目的是 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如果行为人暴力致死他人的目的是制服 被害人从而占有其财物,那么行为人的暴力行为就构成抢劫罪;如果 行为人暴力致死他人的目的是剥夺其生命,那么其暴力行为就构成故 意杀人罪,即使行为人随后起意又占有了被害人的财物,也只能构成 盗窃罪,所以抢劫罪不能简单地表示为暴力加上占有财物,而是暴力 等于、大于占有财物,同理强奸罪是暴力等于、大于奸淫在确定暴 力的数罪时,同样不仅需要确定暴力的个数,而且需要认定暴力目的 的个数数个暴力行为下,有不同的行为目的,才有数罪如犯罪分 子在使用暴力强奸妇女之后,出于杀人灭口而使用刀子杀死被害人在此,行为人有两个暴力(强奸、杀人),两个行为目的(排除被害人 反抗以便奸淫、剥夺被害人生命),所以犯罪分子构成数罪:强奸罪和 故意杀人罪因此确定暴力的主观心理态度,对于认定暴力的性质有 重要的意义。
所以,我国刑法中的暴力,在法律上、客观上和主观上都有 特定的含义,它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人为了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以便实现其犯罪目的,所采取的摧残、强制他人人身的犯罪手段二、暴力与定罪暴力是刑法分则中明文规定的犯罪手段,因此必然地成为这 些犯罪的构成要件,直接影响定罪,具体表现为以下儿种情况:1. 暴力是某些犯罪成立的必备要件刑法在此类犯罪的罪状 中明确规定暴力是危害行为的具体内容,是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非 以暴力实施则不构成犯罪,如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干涉他 人婚姻是否使用暴力手段是罪与非罪的界限所以是否使用暴力成为 此类犯罪罪与非罪的界限2. 暴力是某些犯罪的法定手段之一刑法在此类犯罪的罪状 中同时规定几种犯罪手段,暴力是其中之--,如抢劫罪、强奸罪、抗 税罪,可以釆取胁迫或其他方法构成此罪,但是不使用暴力也可能构 成其他犯罪如抢劫罪与抢夺罪、盗窃罪,抗税罪与偷税罪的重耍区 别就是是否采取暴力手段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否使用暴力成为此 罪与彼罪的界限3. 暴力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使一种犯罪转化为另一种犯罪 在实施一种犯罪的过程中,由于加入了暴力行为,从而使一种犯罪转 化成另一种犯罪。
如第238条非法拘禁罪规定:“使用暴力致人伤残、 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在暴力致 人伤残、死亡的条件下,行为由非法拘禁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 杀人罪最为典型的是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 物、抗拒抓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