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试论好意施惠的判断标准及责任承担

ss****gk
实名认证
店铺
DOC
21.50KB
约6页
文档ID:287144332
试论好意施惠的判断标准及责任承担_第1页
1/6

试论好意施惠的判断标准及责任承担【摘要】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冇搭乘便车、帮朋友寄信,陪好友逛 街等行为,这样的行为一般归之为好意施惠它符合人们之间相互帮助的 传统美徳,也是一种增进情义的行为但同时因好意施惠而引发的纠纷也 很常见,可谓“悲喜交加”面对发生纠纷时人们处理该问题的困惑与迷 茫,本文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就好意施惠的基本理论以及如何处理由 此产生的纠纷作了初步的探讨关键词】好意施惠;请求权基础;侵权责任一、好意施惠的几个问题(-)好意施惠的概念好意施惠的概念来自德国判例学说,不同的学者对其称呼也不•样:我国的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将其称为“好意施惠关系”,黄立先生称“施 惠关系”;大陆学者多数的称呼是“好意施惠”、“情谊行为”、“君子协议” 等等对其含义的界定也略有不同梅帝库斯说,好意施惠关系是指在法 律层面之外发生的、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依法产生后果的行为;王泽鉴先生 认为,当事人就他们之间的约定,不具冇法律行为上的法律效果意思、且 不受它拘束的意思就叫好意施惠;王利明则认为,它是一种不由法律调整、 不会形成法律上的关系、并且也不能靠法律提供救济、不涉及民法上的债 权债务及违约责任等问题,而是仅仅由私人友谊來调整的一种普通的社会 关系。

以上所述,各有各的道理我们认为,它是指当事人之间没有设定法 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而是一方当事人出于道德风尚的日的、实施的 一种令另一方当事人受恩惠的行为无意”指不具法律强制力,即双方 当事人不受法律的拘束―)好意施惠的性质好意施惠是屈于法律行为还是事实行为,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进行分 析:从法律行为角度來看,法律行为指有一定的意思表示,因意思表示产 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法律事实法律行为中最关键的元素就是意思表示, 即行为人将从事某一民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通过一定的方式表现出来 的行为但是好意施惠中的意思表示并没有发生法律效果的意思,仅仅是 为了增进情谊,如邀请朋友吃饭,陪好友逛街因此,好意施惠不属于法 律行为从事实行为方面分析,事实行为指行为人不具有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 的意思,但实际上却引起了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该行为是山法律来 直接规定的,如拾得遗失物、无因管理而好意施惠关系中当事人无意设 定权利义务关系,更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由此,它也不属于事实行为的 范畴由此,当生活中出现类似的行为该如何判断呢?二、判断标准首先是从主观方面,如果当事人明确表示要受法律拘束,那么毫无疑 问该行为就是法律行为;如果没有明确表示要受法律约束,但能通过解释 得出结论其受拘束,该行为也是法律行为;如果当事人没有表示受约束, 也不能通过解释得出结论,就需要依客观标准來认定。

英次是客观方面,其一是看该行为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行为,若为有 偿的,则-泄是法律行为;若是无偿的,则可能是好意施惠行为,因为无 偿的情况下也可能出现法律行为,如无偿保管、赠与其二考虑双方当事 人的利益状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作出判断最后是考虑该行为所涉及的领域,如果行为涉及到宗教、伦理以及人 的基本自由和权利的领域,通常不认为是法律行为;关于社交、家庭方面 的协议约定,i般没有拘束力,不是法律行为;而在商事场合,即使是开 玩笑,而另一方严肃认真的对待,并作出慎重的承诺,也有拘束力三、 履行请求权因为好意施惠既不属于契约,也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它没有给付请 求权比如说,甲和乙约定,甲于某日请乙吃饭,乙不得主张他有要求甲 请吃饭的权利,甲请乙吃饭后,也不得由此主张乙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而获 得利益,而成立不当得利四、 损害赔偿在好意施惠关系中,好意施惠一方不为履行或者不为完全履行,对他 方当芋人所受损害应否负损害赔偿责任,尚有争议现以搭便车为例加以 分析)请求权基础好意请好友吃饭不成立契约,被害人无契约上的请求权,若在吃饭过 程中遭受损害,不能依照不完全给付的规定要求损害赔偿其请求权基础 应为民法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 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6、7 条的规定,台湾民法典184条:“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的权利者, 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而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

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致生损害于他人者负赔偿责任(―)侵权责任的排除在好意施惠关系中,当事人需要明确排除他的侵权责任,但出于故意 或重大过失的而引起责任不得预先排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3 条明确规定:“合同中以下免责条款无效:(一)使对方的人身遭受伤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对方财产损失所以,如果当事人之间约 定“发生事故自我负责”、“一切后果我方概不承担责任”等类似的条款是 无效的对于默示排除责任应从严认定,防止拟制当事人意思的情况发生三)过失责任之缓和请人吃饭实属好意,如果发牛侵权行为,对于如何减轻或缓和其侵权 责任,观点各界有人主张好意施惠是“无偿”的,应此只就其故意或重 大过失负责但是,关于无偿契约,债务人并不是都只就其故意或重大过 失而负责,还应该尽其同处理自己事务时的同一注意台湾民法典535 条)所以尚难推导出无偿好意施惠者,仅就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责的一般原 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6条中规定,对于无偿委托合同, 山于受托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委托人造成了损失,委托人可以要求赔 偿无偿的委托合同中尚口只需对故意或重大过失承担责任,按“举重以 明轻”的解释方法,无合同义务的施惠方更只需对重大过失负责。

所以我 认为在好意施惠关系,施惠方只对重大过失的侵权负责四)被害人与有过失被害人明知自己不胜酒力,仍不断喝酒,身体受伤害时,应认为他对 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失,应减轻施惠人的责任,可适用民法中的“过 失相抵”原则五、 好意施惠与侵权责任好意施惠关系中,若一切进展顺利则乐人乐己,增进了人们之间的情 谊可一旦发生损害,如果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则施惠人就要承 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是因该行为毕竟是好意施惠,施惠人的侵权责任在 构成要件上应该区别于普通的侵权行为,比如在过错的认定上应仅限于故 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在责任的承担上也应适当减轻莫责任虽然好意施惠木身不能作为免 责事由,但好意施惠终究是一种增进人们之间情谊的行为,不具有经济上 的营利性如果单纯强调施惠人的责任,必然会让施惠人在施惠时有所顾 虑,不利于形成互相帮助的良好社会氛围但又不能免除施惠人的责任, 否则会降低施惠人更加谨慎、预防事故发生的激励,可能引发更多、更严 重的后果六、 结语好意施惠行为儿乎贯穿于我们整个日常生活中,在很多人看来,帮助 他人尤其是邻居、好友,是件乐人乐己的事情,增进人们的感情但是, 生活中也出现了很多好心却帮倒忙的事,有时一个善意的初衷可能因为大 意或意外而带来事与愿违的后果。

木文初步探讨了好意施惠的判断标准、 请求权基础以及发生纠纷的责任承担问题,但法律对此并未作详细的规 定,并且法理讨论的结果仍然很模糊,因此希望我国立法部门尽快完善这 方面的立法或者法律解释,确定发生纠纷时的处理细则,以保证在施惠人 和受害者之间达成一种利益上的衡平,为因好意施惠而引发的纠纷提供充 足的法律依据参考文献:[1] 王泽鉴•王泽鉴法学全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7 (12 卷).[2] 魏振瀛•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7. 7.[3] 迪特尔?梅帝库斯著•德国民法总论[M]•邵建东译•北京:法律出版 社,2000.[4] 牛玲玲•论好意施惠[J]•法制建设,2011.2.[5] 杨禅•“好意施惠关系”中的责任承担一一从的个案角度分析[J]・法学论坛,2005. 1.。

下载提示
相似文档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