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第五章行政责任

ss****gk
实名认证
店铺
DOC
25.50KB
约5页
文档ID:287044134
第五章行政责任_第1页
1/5

第五章行政责任 第一节行政责任概述一、 行政贵任的涵义行政责任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所必须 承担的法律示果,其性质属于行政违法或违反行政纪律,尚不能追 究刑事责任,只能从行政上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政管理中违反行政行为规则,妨 碍行政机关正常的〔作秩序,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公民合法权益, 就必须受到行政纪律的追究,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行政责任的涵义有广义、狭义之分口广义上的行政责任是行政 法律规范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履行和承担的 义务这种义务有两种:i种是按行政法律、法规要求,行政机关 及其公务员在行政管理中必须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如不得侵 权、不得失职这种义务在行政学上称为积极行政义务另一种是 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山于不履行或不承担询一种义务引起的法律 后果,必须承担一种新的义务、纠正或撤销自己不当行为的义务,如 接受处分或承担赔偿、补偿义务等行政学上称此为消极行政义务 由此可以看出,广义上的行政责任是枳极行政义务与消极行政义务 的总和狭义上的行政责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由于 不履行、不承担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进行 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而必须承担的责任。

换一旬话说,就是国家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由于不履行积极行政义务而依法必须承担的法 律责任通常所讲的行政责任,主要是狭义上的行政责任行政责任的特点:(1行政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是由行政法 律、法规确定的责任,而不是基于道义或约定而产生的责任<2)行 政责任是基二J乞行政管理关系而发生的责任,即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 务员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因违法失职而产生的责任行政违法是因, 行政责任是果行政责任的这种性质,是区别于其它责任,如违宪 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法律贵任的重要标志3)行政责任 是一种独立的责任,是具有特定的内容或形式的独立存在的责任,与 其它内容和形式的责任不能相互替代;如行政责任不能代替法律责 任、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经济责任也不能替代行政责任从行政责任的内容和形式看,还可分两大类,即惩罚性的行政 责任和补救性的行政责任惩罚性的行政责任主要有通报批评和行 政处分两种形式补救性的行政责任形式较多,主要有承认错误,赔 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接受批评,履行职责;改正错误,撤 销或纠正不当行为;给予赔偿,返还权益,等等各种行政责任可 以单独承担,也可以合并承担行政贵任包括行政违法法律责任和行政违纪纪律责任。

二、 追究行政贵任的原则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法失职,应当追究英相应的行政责 任那么,追究其行政责任应当遵循哪些原则呢?从立法的指导思 想,原则以及执法实践看,大体应遵循以下儿项原则1二过责法定原则追究行政责任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监察机 关对行政机关和违法火职的工作人员实施制裁的行为,是一项法律 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上的规定为基础 行政监察意义上的过责法定原则,就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英公务员 的过错和对过错应承担的责任,要用法定形式固定卜-来哪些行为 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何种行政责任,应受哪些行政处分,都应 有一定形式的规范文件或条文加以明确规定只有把执行行政纪律、 追究行政责任的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才能防止行政制 裁行为的随意性和处罚不当现象的发生2. 过惩相适应原则,也称过惩相当原则就是根据过错大小决 定惩处的轻重,以解决执法实践中罚不当过的现象追究违法失职 的行政机关及英公务员的行政责任,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按照其过 错的过程、性质、情节和产生的后果,依照有关规定,确定其应承 担的行政责任在认定责任的过程中,还要分清同一违法失职过错 的直接责任入和间接责任人,主要贵任人和次耍责任人,还要分析 产生这一行为过错的客观因素。

坚持过惩相适应的原则,有利于正 确地执行行政纪律,防止和减少当罚不罚、重责轻罚、轻责重罚或 者罚疏庇亲等过枉过纵、畸轻畸重现象3甲责无旁货原则,或称责任自负原则对违法失职行为,不管 涉及到谁,都应毫无例外地追究其行政责任对于集体违法失职的 共同行为,也不能搞法不责众,也要分清当事人的责任人小,分别 作出相应的处罚在国家行政机关中,不允许存在担任职务、行使 职权而不承担责任的现象,更不允许iirri'nj题推卸责任或强加责任、 包揽责任或代负责任教育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行政法律和纪律的作用不仅仅 是惩处违反法律政纪的行为,而主要是规范行政行为,预防违法失 职行为的发生,提高国家公务员执行政策、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廉 洁奉公的自觉性通过惩处违法失取行为,使本入受到教育,也使 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引以为戒,达到警戒、防范的效果对情 节轻微的.重在批评教育,视情况可以不给予行政处分在一些行 政法律和纪律规范中,还都规定了一些从重、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 节,以利于对违法失职者的教育和挽救,并给他们改正错误、将功 补过的机会,这些都体现了惩教结合的原则,以达到改善行政管理, 提高行政效能的F1的三、行政责任的确定在严格遵循追究行政责任原则的询提下,要采収止确的方法,确 定违法火职者的行政责任。

重点把握这样儿个环节首先,确定是否应当追究行政责任,主要按以下三个方面来判 定:一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对行政管理工作或对国家、集体利益或 公民合法权益具有一定危害;二是是否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三是是否应当受到行政纪律的处罚违法失职行为只有同 时具备造成厂危害、违反了法律法规、构成行政纪律处分这三个要 素,才能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否则,就构不成追究行政责任,其 中包括虽冇错误行为,悄节明显轻微,木人认识较好,经过批评教 育,也可以不追究行政责任除确定是否应当追究行政责任外,还要搞清追究什么样的行政 责任,这是恰当处理的关键行政责任的内容主要包含对违法失职 的公务员的惩处和对损害对象的赔偿在实施惩处性措施时,通报 批评,既适用于行政机关,也适用于国家公务员个人;行政处分只 对国家公务员个人实施,而不适用于行政机关赔偿性的行政责任 形式较多,有的对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双重适用,有的只适用于 某一个方面在实践中须因赔偿的内容、形式不同而明确不同的承 拒责任主体追究行政责任,不管采取什么样的形式,在具休实施过程中,还 要注意以下四个间题lo要注意分析研究行政责任的承担者主要是区别违法失职的 责任是由机关承担,还是由个人承担。

工作人员由于个人原因所致 的违法失职,应当“责任自负”,即行政责任由个人承担;如果工作 人员明知有关决定、命令、指示违法而不抵制、不反映,造成不良 后果,也应视其情节追究该一!;作人员的失职之责如果行政机关违 法火职,所在机关}:要领一导人要负连带责任,如决策失误责任、组 织领导责任等:如果机关工作人员严重违法失职或其行为造成全局 性影响,而且与该机关主要领导失职有关,则要同时追究主要领导 的行政责任;如果领导者无失职Z责,则不承担行政责任2,要考察行政行为的承受者违法失职侵害的对象不同,引起 的行政责任也不同如行政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妨碍的是国家行 政管理秩序,就只能承担行政处分的责任;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 如果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就不但要受行政处分,还要负一定的赔 偿责任,有的则只承担赔偿责任3 '要注意分析违法失职人员在实施其行为时的心理状态,看其 行为的目的和动机,确汰行为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违法失职的 心态不同,其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大小也不相同如果既不是出于本 人故意,也不是出于木人过失,则不构成违法失职行为,自然也就 不能追究个人的行政责任4,要注意考察违法失职行为的情节和后果。

这是区别过与非, 此过与彼过的重要依据,也是揭示和认定违法失职与主观动机的客 观依据口违法失职行为的发生、发展过程和麻果的严重程度,是决 定行政责任大小的重要因素第二节行政监察法律责任一、责任行政的意义追究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责任,关键是要促其依法 行政,责任行政所谓责任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英公务员必须 时口己所实施的行政活动承担责任,整个行政活动应处于一种负责 任的状态,不允许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只实施行政活动,而可以对 自己的行为不承担责任在社会生活中,任何人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是一个社 会实现秩序状态的基本要求无论是公民个人,还是社会组织,甚 至包括国家机关,都应当毫无例外因为它是'一个社会赖以存在的 基本条件假如社会允许某些不负责任的行为存在,那么社会将无 秩序可言法律的产生正是基于此,它存在的目的即在于通过某种 行为责任的追究,以实现社会的一定秩序状态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同公民、社会团体一样,也应当对口 己的行为负责特别是国家行政活动木身的性质、特征决定了行政 活动更应建立于责任基础Z上因为从性质上讲,行政活动具有公 共性质,是以整个社会为对彖,以公共为目标,如果行政活动可以 随意实施,而无需承担责任,那就会引导整个社会进入无秩序状态。

从特征角度分析,行政活动是以行政权力作用于公民、社会团体为 特征,公共权力的运用就是以对公民、社会团体的权益产生某种影 响为特点如果这种活动可以不负责任,任意影响而无盂负责,那 就将对公民、社会团体的权益构成极大的威胁,从而危及到整个社 会在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的发展厉史上,确实存在过国家无责任 的历史吋期在国家无责任的社会历史时期中,专制、滥用权力等 现象都是难以避免的,甚至在某种意义上说是必然的为了克服封 建专制,防止行政权力滥月,才有了民主制度、行政制度的产生,才 使国家行政活动从无责任状态进入到一•种责任状态,将整个行政活 动置于责任行政的基础Z上因此,责任行政的意义就在于任何行 政机关任何行政领导及公务员都要为自己的行政活动负责任但是,我国冇着较为长期的封建历史,封建传统观念在现实生 活中并未彻底根除官贵民贱、官本位、官管民等封建意识很强烈, 和反,责任意识却很淡漠而新中国成立以來,依法行政、责任行 政耒得到提倡和重视,在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中,官员及其行政机 关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责任观念并未成为普遍的意识,因此只有 公民有责任,而国家无责任、官员无责任的状态很长时间没有改变, 在我们的过去很多行政法规中,甚至没有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因 此,当前尤为重要的是,要使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逐步树立起责任 行政的意识,井要为不责任行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监察法律贵任新近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遵循任何人都 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的原则,分别规定了行政监察机关、监察 人员、被监察对象的法律责任一)行政监察机关的法律贵任原《行政监察条例》中没有规定监察机关的法律责任,显然是 不完善的,《行政临察法》给予了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违 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赔偿二)监察人员的法律责任关J “监察人员的法律责任,《行政}I}.-RrL察法》第四十六条作厂这样 的规定:监察人员滥用职权、询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霜秘密的,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钩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刊事责任第四十七条还 规定: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三)被监察对象的法律责任《行政监察法沐对被监察对象的法律责任作了如下规定: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 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 责任的主管人员和英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于行政处分:1. 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 的;2. 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 帐目及其他有关和具他必耍情况的;3. 在调。

下载提示
相似文档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