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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织高速公路建设临时用地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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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织高速公路建设临时用地管理方案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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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织高速公路织金境段建设临时用地管理方案—\编制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2004)28 号4、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管理工作的 通知》黔府发(2004) 5号5、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6、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7、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二、 临时用地范围本方案所指临时用地范围为因高速公路建设需临时用 于钻勘、取弃土场、施工场地、料场以及其它需临时使用的 土地三、 临时用地原则1、 用地单位临时使用土地,应以施工用地设计为依据2、 临时用地必须贯彻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保护 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尽量使用荒地、劣地,不占 或少占良田好土,特别是尽量避开基本农田、生态区位重要 的林地3、临时用地不能复垦的,要按正线范围内该地类的征 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但不征用;确需征收的,按有关规定 申请办理土地征收手续4、 临时用地的使用年限不超过2年,如因施工需要超 过2年的,按程序申请继续使用5、 临时占用林地的,按《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及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

6、 临时占用城镇规划区范围土地的,需城镇规划管理 部门审核同意四' 报批程序临时使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提出临时用地计划,经县征 拆协调工作机构审查后报地区征拆协调工作机构审核同意, 再由县征拆协调工作机构协调用地单位与土地使用权人、所 有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在此基础上用地单位据此向县国 土资源部门申请其中,临时使用耕地的,由用地单位向县 国土资源局申请,经县国土资源局审查后,报地区国土资源 局审核批准;临时使用非耕地的,由用地单位向县国土资源 局申请,由县国土资源局审核批准,并报地区国土资源局备 案经批准使用的临时用地,其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要 向被占用土地的农村集体和村民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临时 用地面积、范围、补偿标准、使用年限、复垦要求等,临时 用地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方能使用,严禁未批先用申请临时用地的资料:1、 用地单位的临时用地申请(并附临时用地呈报表);2、 县征拆协调工作机构审核意见;3、 临时用地依据(施工设计或相关部门审核同意的意 见);4、 临时用地图(按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测绘规范,测 绘成图);5、 用地单位与土地使用权人、所有权人签订的临时用 地协议;6、 临时用地补偿费及复垦保证金的缴款凭证;7、 林业部门对临时占用林地审核意见(需临时占用林地 的);8、 城镇规划管理部门对临时占用土地的审核意见(需临 时使用城镇规划区内土地的);9、 上述文字图件资料一式三份(国土资源部门留存二 份,施工单位留存一份,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份数留 存)。

五、补偿标准1、临时用地占用耕地的,以正线征地占用土地的年产 值为依据,按以下原则确定补偿标准:(1)按使用年限补偿,使用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超过一年不足两年的按两年计算2) 按年产值1倍增计青苗补偿费3) 针对复垦耕地有熟化期、水田改旱地等实际情况, 增加3倍年产值熟化期补偿费以弥补熟化期和水田改旱地的 生产损失即临时使用耕地的补偿费按(年限+1+3) x年产值 标准x用地面积计算2、 临时使用其他农用地的补偿费按(年限+3) x年产值标 准x用地面积计算3、 临时使用非农用地的补偿费按年限x年产值标准x 用地面积计算4、 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该项目已批准的拆迁安置补偿 方案执行5、 临时使用耕地的复垦费或复垦保证金征收标准按15 元/平方米计算,其它地类的恢复费征收标准按5元/平方 米计算6、 临时使用林地的相关费用标准按《贵州省征占用林 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执行六' 资金管理1、 临时用地补偿费由用地单位直接缴入县国土资源部 门征地补偿款预存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直补 农户”2、 临时用地工作经费按照临时用地总费用(包括临时用 地补偿费、复垦费、植被恢复费等费用总和)的4%另行计列。

主要用于临时用地的丈量、补偿及复垦检查、验收、划分地 分户等相关管理工作开支,用地单位应按照要求直接缴入县 国土资源部门专户,由县指挥部监督安排使用资金3、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费及复垦保证金施工单位按要求 直接缴入县国土资源部门专户,专款用于临时用地的复垦七' 监督检查1、 县征拆协调工作机构及国土资源部门要定期对用地 单位临时用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批准用途、超面积 使用土地的,及时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2、 对超过批准用地期限,不按程序申报,仍继续使用 土地的视作违法用地处理3、 严禁在国道、铁路沿线可视范围及旅游景区开采砂 石4、 严禁用地单位避开县征拆协调工作机构和县国土资 源管理部门,直接与村组或农户签订临时用地协议5、 临时用地期满后1年内,原用地单位必须按规定恢 复原种植条件,用地单位不能恢复的,由县征拆协调工作机 构和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恢复恢复资金不足的由临时用地 单位承担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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