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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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 1目的为提高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明确各级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职责和工作 程序,及时有效的处置渔业船舶的重大突发事件,减少人员伤亡 和财产损失,维护渔区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1. 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农 业部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省政府的黑龙 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1. 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黑龙江省管辖水域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

2、应急处置工作。1.4工作原则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和水上搜救机 构的指导下,与有关部门通力合作,依法规范、科学决策、积极 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1.4.1遵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处 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应急突发事件。1.4.2应急救助按照就近救助原则,无论事发渔业船舶船籍 是否属本县(市)、市(地),离事发水域最近县(市)、市(地)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都应做出响应,协助水上搜救机构开展应急救 助工作。善后处理按船籍港管辖原则,无论事发水域是否在本辖 区内,由事发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有关 部门处理善后工作。2组织指挥体系及

3、职责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2. 1.1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设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 心(以下简称“应急指挥中心”),是全省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 件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协调机构。应急指挥中心主任由省农业 委员会分管副主任担任,常务副主任由省农委渔业局局长担任,副 主任分别由省农委渔业局分管副局长、省渔业船舶检验站站长担任。2. 1.2省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 室,办公室设在省农委渔业局,负责应急指挥中心的日常工作。 主任由省农委渔业局分管副局长、应急指挥中心副主任兼任,副 主任由省农委渔业局渔政处处长担任。应急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1)及时

4、向省人民政府、农业部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报告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2)组织、指挥、协调全省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 处置工作。(3)指导各市(地)渔业救助力量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 发事件的应急救助工作。(4)协助省有关部门及市(地)做好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 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5)完成省人民政府和农业部交办的任务。2.2市(地)、县(市)级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2. 2.1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市(地)、县(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相应的渔业船舶 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其主要职责是:(1)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渔业船舶 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

5、并逐级上报至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2)组织、指挥协调本辖区渔业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应急处置工作。(3)指导各县(市)渔业救助力量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 发事件的救助工作。(4)协助有关部门及县(市)做好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 件的善后处理工作。(5)完成本级政府和上级指挥机构交办的任务。2.3相关机构职责2. 3. 1各级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积 极协助海事机构进行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 作。水上搜救机构是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实施应急救助的 专业力量。2. 3.2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获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 事件险情报告并经核实后,向本级人民政府、安

6、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水上搜救机构报告,并逐级报告至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2.3.3各级报告间隔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省渔业行政主管 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农业部渔政指挥 中心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水上搜救机构报告。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见附件一。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水文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可能威协水上渔业船舶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或造成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发 生的其他信息等。3.1.1风险分级本预案将预警信息的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分为四个等级:(1)特大风险信息(I级):01热带气旋、风暴等天气在24小时内造成风力8级及其以上

7、的信息。02雾、雪、暴风雨造成能见度不足100m的信息。(2)重大风险信息(II级):01热带气旋、风暴等天气在48小时内造成风力8级及其以上 的信息。0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0m的信息。(3)较大风险信息(III级):01热带气旋、风暴等天气造成风力7级及其以上的天气。0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m的信息。(4) 一般风险信息(IV级):01风力6级及其以上的信息。0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0m的信息。3.1.2信息传报水上搜救机构应及时将获得的预警信息向省、市(地)、县级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市(地)、县(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应及时通过现有通讯

8、网络,最大限度的将预警信息向渔区作业的 渔业船舶发布。3.2预防预警行动3.2. 1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对 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度,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 规定。3.2.2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对渔业船舶职务船 员和渔民进行安全生产技能培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以预防为 主。引导渔民联组作业,提高渔业船舶自救互救能力。3. 2.3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鼓励渔业船舶及其船员、渔 民参加渔业互助保险和其他必要险种的保险。3.2.4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为承担应急救助工作的有关 工作人员、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及其船员购置必要险种的保险。3. 2. 5各级渔业行政

9、主管部门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严 格执行渔业船舶进出渔港、渔业专用码头、渔船专用锚地签证制 度;边境地区要严格执行捕捞渔船进出集中停泊点登记制度。3.2.6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加大渔 业船舶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擅自改变船体结构、用途、违章载客、 载货、维修不到位,通讯导航、救生、消防等安全设备不齐全的 渔业船舶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消除事故隐患。3.3预警级别及发布3.3.1按照预警信息风险等级相对应的原则,预警级别从高 到低分为特别严重(I级)、严重(II级)、较重(III级)和一般 (IV级)四级预警,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4应急响应4. 1分级响应

10、程序4. 1. 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等级标准:(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I级)。指死亡(失踪)30人以上, 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2)重大突发事件(II级)。指死亡(失踪)10至29人,或 危及30至49人生命安全。(3)较大突发事件上(III级)。指死亡(失踪)3至9人,或 危及10至29人生命安全。(4)一般突发事件(IV级)。指死亡(失踪)1至2人,或危 及9人下生命安全。4. 1.2预案启动级别及条件根据突发事件的等级标准,应急响应级别分为部、省、市 (地)、县(市)四级。(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农业部决定启动本级预案,并领导 本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应急处置

11、措施。(2)重大突发事件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启动本级预 案,并领导本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应急处 置措施。(3)较大突发事件由市(地)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启动 本级预案,并领导本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采取 应急处置措施。(4)一般突发事件由县(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启动 本级预案,并领导本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采取 应急处置措施。(5)发生任何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事发水域所在地 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首先启动预案。(6)市(地)、县(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启动本级预 案时,由于能力和条件不足等特殊原因不能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时, 可请求上级渔

12、业行政主管部门启动相应级别的预案。4.2信息共享和处理4. 2. 1信息来源与收集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应急值班制度,确保通信 网络畅通,及时接受不同来源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信 息:(1)来源于水上搜救机构的信息。(2)来源于本系统内上传下达的信息。(3)事件渔业船舶的求救信息。(4)其他渠道获得的信息。4.2.2信息核实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渔船监督管理机构对于接获 的信息要迅速进行核实,核实的内容应包括:(1)事件性质(热带气旋、大风、大雾、大雨等气象灾害、 水灾、火灾、碰撞、触礁、触损、搁浅、机械故障或伤残等)。(2)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发水域水况。(3)事件渔

13、业船舶资料、特征。(4)遇险人数及人员伤亡等情况。(5)事件渔业船舶已采取的措施和效果。(6)其他需要核实的内容。4.2.3信息报告(1)经核实,凡发生死亡(失踪)3至9人的突发事件,接到 报告的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逐级报告, 每级间隔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 应在2小时内报告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2)经核实,凡发生死亡(失踪)10人以上的突发事件,接 到报告的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向上级 快报的同时,应将事故情况报告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渔 政指挥中心。4.2.4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一切有效通信手段,与 事件渔业船

14、舶和救助力量保持联系,及时掌握最新信息,为救援 决策提供依据。4. 2.5突发事件如涉及港、澳、台或外国人时,要及时向港、 澳、台办或外办和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4.3通讯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汇编应急值班通讯联络名单、联系 方式,确保纵、横向通讯畅通。省及市(地)级渔业船舶水上安全应急联络网见附件二。4.4紧急处置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组织、协调重大、特别重大渔业船舶 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救助行动的主体。4. 4. 1应急救助工作应根据当时的气象条件与预报信息和水 域情况,配合相应水上搜救机构,具体实施:(1)指导事件渔业船舶开展自救。(2)指挥、调度事发水域附近生产渔业船舶参与救助。(3)组

15、织本辖区内符合适航条件的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及有关 力量前往救助。4. 4. 2渔业船舶及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在接到救助命令后,必 须按要求的时间出航并到达事发现场。救助期间必须服从指挥。 因特殊原因需离开现场时,须经相应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4. 4. 3当就近救助力量不能满足救助需要时,由上一级渔业 行政主管部门协调临近省、市(地)、县(市)的救助力量协助救 助。4. 4.4当事件渔业船舶需他国水上救助力量协助救助时,应报 请外事部门或有关部门协调处理。4. 5新闻发布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 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 要求,区分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不同情况,按照应急处 置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向外界进行客观、准确、及时的信息发 布。4. 6应急结束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以下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 渔业救助力量中止或结束救助工作的提议:(1) 遇险人员生命不再受到威胁。(2) 遇险人员不再有任何符合情理的生存希望。(3) 渔业救助力量自身受到严重威胁。5后期处置5.1善后处置5.1.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止或结束后, 相关渔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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