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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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办事指南http:/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事项代码:5162分项名称:新办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变更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备案信息;注销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 三、办理依据1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2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2238号)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机构所在地

2、的区、县财政局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上海市崇明县财政局负责本县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管理。 (二)审批内容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质(三)法律效力经审批同意的可以开立代理记账机构,可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四)审批对象在本县进行税务登记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机构五、审批条件(一)准予批准的条件:1须有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不满足法定设立条件的不予批准六、审批数量无审批

3、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一)形式标准1申请材料齐全,并按照规定顺序排列;2有申请表格的应当填写得清楚、完整;3需附电子材料的应当与纸质材料一致;4有申请人或单位的落款、签字和盖章。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报件要求1申请书原件2纸质2代理记账许可证登记表原件5纸质3协议或章程复印件2纸质4从业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2纸质5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2纸质专职人员会计证需转入该单位6业务负责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2纸质7专职从业人员书面承诺原件2纸质含业务负责人8专业从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2纸质如在该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退休证明等9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复印

4、件2纸质10财务管理制度复印件2纸质1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纸质1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2纸质13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2纸质适用于委托申请14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2纸质适用于委托申请(三)申请文书名称新办:代理记账许可证登记表八、审批期限(一)受理期限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办理期限财政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九、审批证件代理记账许可证十、收费依据及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5、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依法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的权利;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有平等获得审批的权利;对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监督救济的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进行行政审批的,应当依法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申请人提出行政审批申请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同时申请人应当履行配合开展行政审批工作、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 十二、申请接收(一)接收方式1.窗口接收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崇明县财政局会计科接收地址:崇明县人民路60号2.网

6、上接收http:/3.信函接收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崇明县财政局会计科通讯地址:崇明县人民路60号邮政编码:2021504.传真接收(021)69613246(二)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十三、咨询途径(一)窗口咨询崇明县人民路60号会计科(二)电话咨询(021)69617057(三)网上咨询http:/(四)电子邮件咨询E-mail:(五)信函咨询咨询部门名称:崇明县财政局会计科通讯地址:崇明县人民路60号邮政编码:202150十四、投诉渠道(一)窗口投诉崇明县人民路60号213室(二)电话投诉(021)69612317(三)网上投诉http:/(四

7、)电子邮件投诉E-mail:(五)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崇明县财政局办公室通讯地址:崇明县人民路60号财政局213室邮政编码:202150十五、办理方式(一)新办1业务描述(1)审查环节:申请: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设立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的,应向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 受理:财政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审核:财政局受理以后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审查。 决定:财政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主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送达:财政局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

8、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财政局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审查方式:资料审核。 2适用情形新办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二)变更1业务描述(1)审查环节:申请: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应向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 受理:财政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审核:财政局受理以后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审查。 决定:财政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

9、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主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送达:财政局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 财政局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审查方式:资料审核。 2适用情形变更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备案信息(三)注销1业务描述(1)审查环节:申请: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代理记账机构的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应向财政局提出注销,并

10、提交相应资料。 注销:财政局审核资料后,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批准证书或予以公告。 (2)审查方式:资料审核。 2适用情形注销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十六、决定公开财政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在财政局信息公开栏进行公开,供公众查阅;在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批准文件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附录1办事流程示意图申请人报送书面申请分别经业务科室、分管副局长、局长审核审核通过的,由财政局向申请人出具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证。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办事流程示意图附录2行政审批申请文书上海市代理记账许可证登记表业务名称业务主管负责人

11、姓名办公地址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编专职人员数兼职人员数从业人员情况姓名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编号专业技术职称专职或兼职申请及承诺申请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保证本表所填资料真实,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 在办理完机构工商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后,专职从业人员将按上海市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 业务主管负责人签名:专职从业人员签名:专职从业人员签名: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审批机关意见审批机关(盖章)日期:附录3审批办理所依据的法律文件(标准)目录1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2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2238号)9 6Word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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