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品种审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农作物 第二章品种审定委员会 第四条农业部设立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 第五条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每届任期5年品种审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 第六条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设主任l名,副主任1~2名 第七条品种审定委员会按作物种类设立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由9~l3人组成,设主任l名,副主任1~2名 第八条在具有生态多样性的地区,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可以在设区的市、自治州设立审定小组,承当适宜于在特定生态区域内推广应用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初审工作。
各审定小组由7~l1人组成,设组长l名,副组长1~2名 第九条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会,由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各审定小组组长,办公室主任组成 第三章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申请品种审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可以直接向国家品种审定委员会或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种子科研、坐产、经营机构代理 第十一条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农业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国家或省级审定,申请者可以申请国家审定或省级审定,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审定和省级审定,也可以同时向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审定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省级审定 从境外引进的农作物品种和转基因农作物品种的审定权限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进; 〔二〕与现有品种〔本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已受理或审定通过的品种〕有明显区别; 〔三〕遗传性状相对稳定; 〔四〕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 〔五〕具有适当的名称。
第十三条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向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 号蚂、 、国籍; 〔二〕品种选育的单位或个人; 〔三〕作物种类和品种暂定名称品种暂定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四〕建议的试验区域和栽培要点; 〔五〕品种选育报告,包括亲本组合以及杂交种的亲本血缘、选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 〔六〕品种〔含杂交种亲本〕特征描述以及标准图片 转基因品种还应当提供农业转移基因生物平安证书 第十四条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书2个月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对于符合本方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者在l个月内交纳试验费和提供试验种子对于交纳试验费和提供试验种子的,由办公室安排品种试验逾期不交纳试验费或者不提供试验种子的,视同撤回申请 对于不符合本方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者可以在接到通知2个月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复的视同撤回申请;修正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的,驳回申请。
第四章品种试验 第十五条品种试验包括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转基因品种的试验应当在农业转移基因生物平安证书确定的平安种植区域内安排具体试验方法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制定并发布 第十六条每一个品种的区域试验在同一生态类型区不少于5个试验点,试验重复不少于3次,试验时间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 区域试验应当对品种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和品质等农艺性状进行鉴定 第十七条每一个品种的生产试验在同一生态类型区不少于5个试验点,1个试验点的种植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不大于3000平方米,试验时间为1个生产周期 生产试验是在接近大田生产的条件下,对品种的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等进一步验证,同时总结配套栽培技术 第十八条抗逆性鉴定、品质检测结果以品种审定委员会指定的测试机构的结果为准 第十九条每一个生产周期结束后3个月内,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品种试验结果汇总并及时通知申请者 第五章审定与公告 第二十条对于完成品种试验程序的品种,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3个月内汇总结果,并提交品种审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或者审定小组初审专业委员会〔审定小组〕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初审工作。
第二十一条专业委员会〔审定小组〕初审品种时应当召开会议,到会委员到达该专业委员会〔审定小组〕委员总数2/3以上的,会议有效对品种的初审,根据审定标准,采用无计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超过该专业委员会〔审定小组〕委员总数1/2以上的品种,通过初审 第二十二条初审实行回避制度专业委员会主任〔审定小组组长〕认为可能影响初审结果公正性的,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回避 专业委员会主任〔审定小组组长〕的回避,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决定 专业委员会〔审定小组〕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申请者到会介绍品种 第二十三条初审通过的品种,由专业委员会〔审定小组〕在1个月内将初审意见及推荐种植区域意见提交主任委员会审核,审核同意的,通过审定主任委员会应当在l个月内完成审定工作 第二十四条审定通过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编号、颁发证书,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编号为审定委员会简称、作物种类简称、年号、序号,其中序号为三位数 省级品种审定公告,应当报国家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审定公告在相应的媒体上发布审定公告公布的品种名称为该品种的通用名称 第二十五条审定未通过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15日内通知申请者。
申请者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原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上一级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复审品种审定委员会对复审理由、原审定文件和原审定程序进行复审,在6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第二十六条审定通过的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由原专业委员会或者审定小组提出停止推广建议,经主任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 第二十七条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农业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的品种审定标准,由农业部制定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定标准,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农业部备案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承当品种试验、审定的单位及有关人员未经申请者同意,不得以非品种试验目的扩散申请者申报品种的种子 第二十九条承当品种试验的单位弄虚作假的,取消承当品种试验资格,并依法追究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从事品种试验、审定工作的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在品种试验和品种审定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七章附那么 第三十二条审定通过的品种,原申请者对其个别性状进行改进的,品种名称不得使用原名称,但应明确说明与原品种有关经营、推广前应当报经原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品种审定委员会可不另行安排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仅就改进性状作1至2个生产周期的试验进行验证 第三十三条特殊用途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定可以缩短试验周期、减少试验点数和重复次数,具体要求由品种审定委员会规定 第三十四条农作物品种审定所需工作经费和区域试验经费,列人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务专项经费预算 第8页 共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