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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形象改造工程设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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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ID:286366890
加油站形象改造工程设计合同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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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形象改造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编号:2007桂零改造设计005号发包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石油分公司设计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综合设计院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加油站形象改造工程设计,工程地点位于: _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设计工程勘 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1・2国家及行业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设计依据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设计中标通知书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中国石化加油站新形象VI标准手册》 2006 版 o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 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3.1合同书3.2中标通知书3.3发包人要求第四条本合同项目名称,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4」合同项冃名称加油站形象改造设计4.2设计阶段分为初步设计阶段和调整设计阶段4.3项口投资 精品站人约80万元/座,样板站大约40万元/座,发包人 可根据具体内容实际调整投资额。

L4设计内容 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改造耍求,对以下 _座加油站进行形 象改造设计: 第五条发包向设计人提供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发包人已向设计人提交《中国石油加油站新形象VT标准手册》2006版,根据双方约定提交各加油站形象改造要求、相关设计标准要求第六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提供的有关材料、文件后,从次 日算起8天内(LI历天),将以上2座加油站的设计文件(包括:施工设计 图纸和效果图一式八份),交付发包人交付地址:南宁市桃源路67号石油大 厦604室第七条费用双方商定,收费依据和计算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合同的设计费按 发包人委托的中介机构编制的标底价为基价的5%结算第八条支付方式8.1设计人提交合同第六条约定的设计文件,并经发包人审批后五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70%;改造项目施工完成后,发包人结清设计费用,不留尾款,乙方开具完税发票给甲方8・2结算方式:银行转账第九条双方责任9.1发包人责任9.1.1发包人按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 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吋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 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 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 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9.1.2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因上级公司或特殊情况,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 除合同,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 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 付9.1.3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支付比例和日期想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 逾期超过7天,承担支付金额千分Z二的预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 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 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暂缓建, 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9.1.4发包人应为设计人驻派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人员协助等方面的便 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9. 2设计人责任9. 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合 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 1.3 规定有关支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的情况除外)。

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 责9. 2.2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漏洞或错误责任免费尽快修改或补充由 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 对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9. 2.3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1天,应减收 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五;延误交付超过5天内,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 同,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设计人承担9.2.4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应赔偿50%设计费给 发包人9. 2.5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发包人有关部门的设计审查, 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过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按合同规定时限 交付设计文件2个月内项目开始施工,设计人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 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2个月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 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 额由双方商定第十条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 资料及文件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或用于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 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争议本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2. 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改造施工结束为止12. 2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制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 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2. 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 支付费用12. 4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12. 5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六份,发包人三份,设计人三份 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12. 6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 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应12.7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发包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单位地址:邮政编码:::开户银行:开户名称:银行帐号:日期: 年 月曰设计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单位地址:南宁市衡秀里15号邮政编码:53001::开户银行: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综合设计院银行帐号:日期: 年 月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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