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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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范文 随着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提出,对行政执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客观地讲近几年行政执法整体水平较从前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人民群众对执法单位的意见仍然很大,行政执法问题依然很多,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果。 一、执法队伍建设滞后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员配置不到位,缺编少人的问题比拟普遍,特别是在西部遥远地区XX县区一级表现的尤为突出,这与以人口定编制的体制有着直接关系,给一些人口少地域大的地区开展执法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二是人员素质不达标,行政执法是一项专业非常强的工作,对执法人员的法律专业水平有很高的要求,但目前行政执法队伍结构还不尽合理,专业水平整体偏低

2、,加之受经费等因素制约,后续培训学习开展的也很不理想,难以起到弥补先天缺乏,提高专业水平的作用,形成了依法行政高要求与执法人员整体素质偏低的极大反差,严重影响执法效果。 二、行政执法侵扰民事领域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行政手段解决民事问题,这一类在乡镇一级表现的尤为突出,一些纯粹的民事纠纷,却以行政决定的形式进行处理。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和领域,行政法律关系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因行政管理产生的权利义务的关系,其最显著的特征就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是一种纵向的关系,而民事法律关系那么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和人身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最显

3、著的特征是法律关系中主体不互相隶属的平等性,是一种横向的关系。而以行政手段解决民事问题显然缺乏法律支撑,使得此类执法在行使伊始就存在先天缺乏,严重影响了当事人民事权利的行使和民事诉讼的选择,与依法行政的要求背道而驰的,其结果是可想而知的。 三、下达罚没任务的问题。下达罚没任务历来被视为滥用行政处分权的始作恿者,备受业内、外所诟病,国家已明令禁止各行政执法单位下达罚没指标、作为考核执法人员的工作标准,但收效甚微,下达罚没任务的情况依然大量存在,唯一变化的是从地面转向地下而已。催生这一问题的根源:一是利益驱动,将罚没任务与人个福利待遇挂钩;二是与工资挂钩,特别是一些自收自支单位,执法人员工资完全依

4、赖于罚没任务完成情况;三是弥补办公经费缺乏,一些地区,特别是经济欠兴旺地区,给行政执法单位预算的办公经费已难以满足日益繁重的日常执法需要。 四、徇私废法的问题。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执法单位和人员的最根本、也是最根本的要求,但由于受各种人为因素的干扰,在具体的实践中这一规定并未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因私废法、因情废法的问题依然存在,表现在:裁量上的倚轻倚重,偏离违法情节和实际;处理决定上的优亲厚友,脱离事实和法律,更为严重的是“以罚代刑,严重干扰了司法秩序,为社会稳定埋下了隐患。 五、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主要表现为行政处分显失公平,对同一违法事实、相同或相近违法情节,处分倚轻倚重,不能作到处分与违法

5、事实、违法情节相适应。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直接危害是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公平、正义。目前关于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界定标准还定论,主要是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案情实际作横向比拟,立足于同一地区、同一案件或类似案件不同违法主体处分裁量的轻重作以甄别,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故不作纵向比拟。?行政法学?将行政行裁量权划分为羁束裁量权和自由裁量权。随着现代政府行政职能的扩大,自由裁量权的比重会越来越大,“自由裁量权侵权的问题将更加突出,限制和矫正自由裁量权带来的问题已在法学界达成共识。 六、行政执法主体混乱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行政职能交叉,造成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同时也因为互相推诿,形成“执法真空;二是授权执法、委托

6、执法界定不清,管理混乱。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行政执法主体不能独立行政职权,委托组织脱离法律、法规的规定,滥用委托权且只委托不监管,受委托组织滥用行政权,错务地将自己作为行政执法主体。三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行使了法律规定由政府行使的土地等纠纷处理权、土地证、林权证等相关证件发放和确认权,造成越权。 七、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的问题。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目前执行中还很不理想,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落实已根本完成,但作为执法责任制根本保障的责任追究制度却或迟迟不能出台,或流于形式,对执法中过错原因不作深入的剖析,对相关责任人不作责任追究,难以发挥惩前毖后,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

7、目的。 八、行政执法日常监管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监管缺位。突出地表现在行政许可领域,“重许可轻管理的问题比拟普遍;二是目的不纯。行政执法既是管理行为也是效劳行为,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应定位在维护秩序、营造良好开展环境上,但有些执法单位将日常监管作为演变成了收费、罚款行为,给相对人形成“管理就是收费的错觉。三是缺乏长效机制。行政监管应重在“日常上,但一些行政执法单位却热衷以“运动形式代替日常监管,造成日常监管的时紧时松、时有时无,影响了监管效果。 九、重执法轻释法的问题。突出地表现在有些执法单位不计本钱、热衷于搞轰轰烈烈的法律宣传活动,生搬硬套法条不厌其烦,而群众却听得云里雾里。其实执法的过

8、程也是个宣传法律、解释法律的过程,是一个难得的向群众普法的时机,释法本是执法的应有之意,但实际执法中一些行政执法单位对释法不作要求,轻意放过了本钱小、效果好的普法时机,对相对人的异议不能作详细的说明和解释,使相对人不能正确认识错误,产生抵触情绪,影响了执法效果。 十、法律文书不标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无统一的法律文书要求,突出表现在乡镇一级,行政处理决定不是缺少当事人根本情况,就是没有事实分析认定,很不完备;二是援引法律不标准。有的还臆造法律法规,有的不考虑法律法规是否具有溯及力,用后生效的法律处理先前的事情,有的法律法规条、款、项、目不分,引用混乱,有的只适用法规名称而不适用具体条款。三是救济权告知不标准。有的告知时限不准确,有的告知救济渠道不齐全,有干脆不告知。四是送达不按规定执行,没有形成送达文书入卷。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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