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婚内侵权的民事责任【摘要】: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幸福美满的婚姻关系有 助于当事人积极履行自己的婚姻家庭义务,构建平等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 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发展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 提高,妇女在夫妻关系中追求地位平等、人格独立的呼声渐高,保障自己合 法权利不受侵害的意识日益凸显但是,近年来婚内侵权现象仍屡有发生, 而且由于我国日前尚未确立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导致在司法实践中, 对于受害人提出的婚内损害赔偿请求法院是否应予支持,不同法院之间的 做法迥异,我国学术界亦对此问题存在较大争议法律的缺失和实践中处 理的不同,导致婚内侵权行为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因 此,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确立是我国婚姻立法工作的当务Z急本文坚持 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论,采用了理论分析、实证分析以及比较分析等方法 对婚内侵权民事责任进行了探讨和研究,对婚内侵权以及婚内侵权民事责 任进行理论界定的基础上,通过对婚内侵权与-般侵权差异的比较,得出 婚内侵权的特殊性,并分析了其构成要件、表现形式以及责任的承担方式, 为下文对婚内侵权责任的探讨做出铺垫对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立 法和司法现状以及学界主要观点进行了分析,在总体上把握了立法上的缺 陷和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的不足,从而为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立法和 司法提供必要的指引。
分析了我国确立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必要性和可 行性对必要性的分析是从保护夫妻双方合法权益,实现男女平等;弥补 法律缺陷,完善我国法律;维护家庭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三方面进行讨论 的关于可行性,则是从经济基础、思想基础以及法律基础等角度來阐述的通过对两大法系关于婚内侵权的规定和对国外的法律实践进行的考 察与分析,探究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确立和发展的过程,并从中提取 经验,进而为我国立法提供有力的借鉴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对我国婚内 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具体构建进行了初步设想:我国应该在《婚姻法》 中应确立具体的规范,完善配偶间的权利和义务、允许婚内侵权责任与离 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进一步完善夫妻财产制度,为确立婚内侵权民事 责任提供经济基础;通过建立债权凭证、适用中止时效、举证责任灵活 分配等制度,在程序上解决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执行问题;对婚内侵权行 为进行法律规制,从而最大程度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的 和睦与稳定关键词:夫妻婚内侵权;人身权侵犯;财产权侵犯责任体系一、夫妻婚内侵权对于夫妻婚内侵权的定义,国内婚姻法对于夫妻婚内侵权没有明确的 规定,理论上存在一定争议,通说认为夫妻婚内侵权是指拥有合法婚姻 关系的夫妻一方违反法定义务,侵害另一方配偶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 成另一方合法权益遭受损害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夫妻婚内侵权从古至今普遍存在,由于夫妻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特殊 性,直到近代才开始定性为违法行为夫妻作为家庭关系的一个整体, 既是独立个体,又是社会的成员,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发挥不可估量的作 用,正因为夫妻关系的特殊性,极易受到来自对方的侵害,然而法律更 多关心夫妻与第三人交往所产生的纠纷,对其内部并无有效的法律规制因此,为了保障夫妻间合法权益,我国应积极寻求合理有效手段,完善 和促进立法解决目前该问题带来的困扰二、夫妻婚内侵权的具体表现按婚内侵权的具体表现可以分为对人身权和财产权两类的侵权1、对人身权的侵害夫妻间侵权表现最直接的就是对配偶一方人身权的侵犯,侵犯的客体 是对方的生命、身体、健康及贞操等人身权对人格权的侵害主要有以 下几种类型:(1) 侵害配偶姓名权我国婚姻法第14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自 姓名的权利"姓名权是夫妻间一项重要的权利在旧中国,广大妇女在 社会及家庭中无地位也体现在姓氏上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婚姻法特别 强调夫妻在姓名上完全平等而现实存在招婿上门,要求女婿改姓或强行 要求子女随母姓等侵害一方配偶独立人格权的现象2) 侵害配偶身体健康权身体健康权是指公民以其机体生理功能正 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以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公民的身体健康权是每一个公民所具有的最基本的人格权,受我国宪法、 民法和婚姻法保护但现实中仍存在大量夫妻间的家庭暴力行为如夫妻 一方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另一方施以人身、精神、性等方面的暴力 行为(包括虐待或遗弃)3) 侵害配偶名誉权及人格尊严名誉权作为公民对自己在社会生活 中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不可侵犯的权利名誉 权是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独立人格所必须享有的民事权利另一种情形是配偶一方违反忠实义务,构成对配偶名誉权和人格尊严的 双重侵害2、对财产权的侵害夫妻财产权是夫妻之间直接体现一定经济内容的权利依婚姻财产的 不同归属,对夫妻财产权的侵害行为表现为:(一)、侵害夫妻共同财 产;(二)、侵害夫妻个人财产1) 婚内侵权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指的是我国受《婚姻法》所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对其侵犯一般表现为:未经对方同意,超越或滥 用家务代理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未经配偶同意出售、购买房屋、股 票,以夫妻共有财产对外投资经营等;未经对方同意,以其它方法非法 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主要有:用夫妻共有财产给付本人对第三者的赔偿 金,以夫妻共有财产给付非法债务,如赌债、六合彩、虚构债务等;基 于家庭冲突或醉酒毁损夫妻共有财产,如醉酒人损毁、焚烧家具,伤害 配偶以夫妻共有财产支付医药费。
2) 婚内侵权对夫妻个人财产的侵犯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婚前个人享有的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的并依法应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作为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应 有其本人占有、管理、支配和处分,他人无权干预;在离婚时,归个人 所有,他人无权分割夫妻任何一方对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未经另一方 同意处分的,容易造成配偶一方财产必要的损失,不利于保护夫妻一方 的个人财产,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因此设立夫妻个人财产制度,有利于维护夫妻合法的财产收益,另外,规定夫妻个人财产制,有利于在审判 实践中明确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限,处理夫妻对财产权益争议时, 有法可依,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益三、婚内侵权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1、我国婚内侵权行为的现状根据今年对夫妻侵权案件的统计,在夫妻侵权案件中婚内夫妻间实施 的侵权行为占88%,其中对妻子实施的占80%,对丈夫实施的占8%o从 以上统计不难看出,主要的受害者还是婚内女性,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 主要是: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出现了许多新的 问题急需解决1) 重婚纳妾、包二奶等违反我国一夫一妻制,侵害配偶权的现象增 多仅广东省妇联接受的投诉,09年比08年增长了 75%, 10年比09年 增长了 48%。
这问题严重侵害配偶一方的权益,败坏了社会风气,导致 家庭破裂,甚至情杀,仇杀2) 家庭暴力案件呈上升趋势因为家庭暴力导致离婚和人身伤害的 案件增多,有关部门在2009年对15个省市的信访统计中,因家庭暴力 引起的信访量占婚姻家庭信访总量的34.5%,不容忽视3) 有的妇女在家庭中的财产权利难以得到保障这些情况严重破坏 了婚姻家庭的稳定,侵害了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安定因 此,有必要构建一系列的救济制度,填补受害人的损害,制裁侵权行为 人2、我国现行法律对婚内侵权规定的不足在司法实践中,长期有着”法不入家门"的观念现行婚姻法只对夫妻 关系作出原则性规定,更多的是关心夫妻与第三人交往产生的纠纷,没 有基于夫妻间个体身份权利的保护与规范,而最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 对夫妻间的规制较为模糊,因此,无论是夫妻间人身或财产权益在司法 实践中难于保护或落实同时由于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等出台 的滞后,必不可少存在法律漏洞现实中夫妻间侵权行为所引发的民事 责任往往被人忽视,妻了只有提起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或请求离婚诉讼 时法院才开始受理,缺乏相应的保障与监督机构,同时调解的过程流于 形式,没有发挥应有作用来缓解社会孑盾,加上司法态度的漠然,不少 司法人员并不想过多参与所谓的"家务事"中去,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今天 吵明天就好,不愿去多管闲事。
司法实务中另一难点是认定一方侵权后,如何确定侵权人承担民事侵 权赔偿责任及如何执行该赔偿判决《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人承担侵 权责任的方式有儿种: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 偿损失从理论上讲,婚内侵权对承担责任方式没有限制对前四种承 担方式,判决后比较好执行,而对于赔偿损失的责任承担就不容易执行 因为我国现行法实行以夫妻财产共有制为主约定制为辅的制度但在实 际生活中对夫妻财产作出明确约定的人很少如果夫妻间因没有财产约 定而实行财产共有制,那么一方只有将夫妻共同财产冠以个人财产名义 甚至直接用共同财产赔偿另一方的损失,-方因人身或财产侵权而从另 一方获得的个人赔偿又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四、构建夫妻婚内侵权的责任体系的建议我国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规范夫妻间侵权的法律法规,虽然《侵权责 任法》的出台规范了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但仍缺乏对夫妻间 行为的规范,因此大多依然适用于《民法》和《婚姻法》等法律法规, 因此构建夫妻间婚内侵权责任体系对于有效的规范夫妻间行为起到指导 和约束作用夫妻侵权属于一般侵权的范畴,因此一般的侵权救济也是适用夫妻侵 权,但由于其主体的特殊性,必然考虑夫妻个体权利的法律保护,婚姻 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等等因素,由于我国以前的婚姻立法缺少夫妻 间的侵权责任追究的规定,使得无过错方不能依法请求过错方对自己的 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司法部门更是无从对过错方依法追究,这不仅使无 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更使得他方的合法权益因严重过错行为 没有得到应有的制裁,而且使我国保护婚姻家庭的规定得不到有效的执 行,严重的损害社会主义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所以提出以下几点建 议:(1)明确配偶身份关系,确定配偶权及由配偶权派生权利的范围。
现行法律有关夫妻婚内侵权的法律责任欠缺根本原因在于没有明确 夫妻间的配偶权,特别是调整特定人间关系的法律《-婚姻法》,没有明 确夫妻的身份权利,没有对夫妻这一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加以涉及, 这种立法上的空白夫妻关系的法律调整不可避免地出现漏洞因此,立 法者必须正视夫妻人身关系的特殊性,在立法中明确规定配偶权的内容 以及派生出来的身份权,为惩罚配偶间侵权行为和救济受害人创造前提 条件2) 合理的界定夫妻侵权的范围为了避免适用上的矛盾,对夫妻 侵权行为应作出明确的范围界定,需要说明的是,救济针对的是受损害 的权利,受害者接受的赔偿应属侵害方的个人财产,这是由婚内侵权赔 偿的性质决定的3) 规定适用于夫妻侵权的特殊诉讼时效现实生活中,及时发生了 夫妻侵权行为,受害人往往为了维系家庭关系不愿采取诉讼方式追究侵 害方的责任,为了给予受害人充分的救济,可将实效规定为婚姻关系存 续期间以及离婚后2年内4) 建立以损害赔偿为主,非财产责任与民事制裁方法并用的救济方 法体系通过物质损害赔偿给予受害方必要的赔偿,还可以要求精神损 害赔偿受害人可以单独选择适用财产责任方式,还可以同时选择财产 和非财产责任方式并用的救济方法。
但侵权者应以其个人财产赔偿,不 能以夫妻共同财产赔偿这是由责任自负原则决定的5) 婚内侵权赔偿的责任形式应较灵活婚内侵权赔偿的责任形式可 与《侵权责任法》中一般侵权行为的责任形式相同,采取金钱支付方式, 也可与其责任形式不同,采取财产支付形式这也是由夫妻性质所决定 的对婚内侵权责任应多管齐下,由此才可有效解决婚内侵权的多发性、 多变性,同时解决婚内侵权无财产时的执行问题从而真止最大程度消 除婚内侵权行为结语:以上便是我对夫妻婚内侵权行为的浅薄认识,对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