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区财政补偿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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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财政补偿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标准和加强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国务院?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方法?以下简称?暂行方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蓄滞洪区是指?暂行方法?附录中所列的蓄滞洪区。国家蓄滞洪区运用是指防汛指挥机构根据批准的洪水调度运用方案,按照调度权限发布分洪命令后所实施的蓄滞洪水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是政府为了保障蓄滞洪区居民的根本生活、尽快恢复农业生产所设立的专项资金。国家蓄滞洪区运用后造成的损失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给予补偿。

2、 第五条补偿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那么。 第二章补偿资金使用对象、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国家蓄滞洪区内具有常住户口的居民以下简称区内居民,在蓄滞洪区运用后依照?暂行方法?和本规定获得补偿。 国家蓄滞洪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国家蓄滞洪区运用的淹没范围予以界定。 第七条国家蓄滞洪区运用后区内居民遭受的以下损失,在淹没范围内的给予补偿: 一承包土地上的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水毁损失; 二住房水毁损失; 三无法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役畜和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水毁损失。 第八条农作物、专业养殖、经济林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一农作物实行亩均定值补偿。补偿标准由所在

3、地省级人民政府按当地统计部门统计上报的蓄滞洪前三年不含分洪年份,下同同季主要农作物平均产值的50%70%确定。 二专业养殖实行分类定值补偿。专业养殖的种类和规模,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认定。补偿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按蓄滞洪前三年相同生长期平均产值的40%50%确定。 三经济林实行亩均定值补偿。经济林的种类和规模,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认定。补偿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按蓄滞洪前三年相同生长期平均产值的40%50%确定。 第九条居民住房只补偿主体局部的水毁损失,其他搭建的附属建筑物不属于补偿范围。居民住房按损失价值的70%予以补偿,损失价值由国家蓄滞洪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

4、授权的部门确定。 灾后享受国家统一建房补助政策的区内居民,其房屋损失不予重复补偿。 第十条无法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役畜和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主要补偿因受转移时间等限制没有转移到平安区域而造成的水毁损失。 一家庭农业生产机械。主要包括。电动机、柴油机等农用生产机械。 二役畜。主要包括。牛、马、骡、驴等从事农役的牲畜不含幼畜。 三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主要包括。空调、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等主要家用电器。 以上三项按水毁损失的50%补偿。但登记总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按照水毁损失的20220%补偿;水毁损失超过2000元缺乏4000元的,按照2000元补偿。 第十一条已下达蓄滞洪转移命令,因情况

5、变化未实施蓄滞洪造成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省级人民政府依据损失的具体情况,拟定人均补偿标准,报财政部、水利部审定。 第十二条国家蓄滞洪区运用后,区内行政事业、公益事业单位的公共财产和设备的水毁损失,以及区内各类企业和公共设施的水毁损失不属于本规定的补偿范围。 第三章补偿资金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三条国家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暂行方法?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对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以下简称居民财产逐户进行登记,并填写水利部制定的?蓄滞洪区居民财产登记及变更登记汇总表?,由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在规定时间内村居

6、民无异议的,由县、乡镇、村分级建档立卡。 以村或者居民委员会为单位进行财产登记时,应有村居民委员会干部、村居民代表参加。 第十四条已登记公布的区内居民财产发生变更时,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于每年汛前汇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财产变更登记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实登记后,报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国家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区内居民财产登记情况及变更情况汇总后逐级上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查汇总后,上报水利部,同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和所在江河的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国家蓄滞洪区运用后,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

7、核查区内居民的水毁损失情况,填写水利部制定的?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核查汇总表?、?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补偿汇总申报表?,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 以村居民委员会为单位核查损失时,应当有乡镇、村居民委员会干部和村居民代表参加,并对损失情况张榜公布。 第十七条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应及时核实蓄滞洪区内居民水毁损失情况,提出补偿方案,并报流域管理机构核查。 第十八条流域管理机构应及时对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提出的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方案进行核查,并提出核查意见。 第十九条省级人民政府应及时将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方案,连同流域管理机构出具的核查意见上报国务院,并抄送财政部和水利部。 财政部

8、和水利部对补偿方案及核查意见进行审查和核定后,提出补偿意见,财政部拟定补偿资金总额,上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财政部根据蓄滞洪区在流域防洪调度中所承当的防洪任务的重要程度、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财政状况以及区内居民恢复生产的难易程度等因素,拟定中央财政与省级财政补偿资金的分摊比例。中央财政一般分担国家蓄滞洪区运用后应补偿资金总额的40%70%。 第四章补偿资金拨付与发放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批准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方案后,财政部应将分担的补偿资金下拨给蓄滞洪区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将其本级财政分担的补偿资金和中央补偿资金一并及时、足额下拨给蓄滞洪区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财政部门,并将资金下

9、拨情况抄送财政部、水利部和有关流域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补偿资金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资金用途。 第二十三条居民财产登记与变更、损失核查以及补偿资金发放等工作经费不列入补偿资金使用范围,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 第二十四条补偿资金的发放工作由国家蓄滞洪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 国家蓄滞洪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补偿方案,组织财政、水利等部门制定补偿资金具体发放方案,乡镇人民政府据此逐户确定具体补偿金额,并由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 具体补偿金额张榜公布5日后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发放补偿凭证,区内居民持补偿凭证、村居民委员会

10、出具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县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机构领取补偿金。 张榜公布后有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核实。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核查认定,不应发放的补偿资金应全部返还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补偿资金的管理,严格资金的发放手续,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认真做好补偿资金的财务决算工作。 国家蓄滞洪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在补偿资金发放完毕后,应及时对补偿资金的发放情况进行总结,并逐级上报财政部、水利部。 第二十六条国家蓄滞洪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不得滞留、挪用、抵扣补偿资金,不得把补偿资金划拨到乡镇、村。 第五章补偿资金的监督 第二十

11、七条国家蓄滞洪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补偿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内蓄滞洪区运用补偿资金发放情况的监督,必要时应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的情况上报财政部和水利部,同时抄送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 第二十九条在补偿资金管理过程中,对违反?暂行方法?和本规定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给予处分、处理、处分。 第六章附那么 第三十条其他蓄滞洪区运用后造成的损失,其财政补偿资金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会同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那么,并上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x年7月1日起施行。20x年12月31日发布的?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财部令第13号同时废止。 第8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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