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加入WTO后着作权法律制度一般性审视广义的学问产权包括人类一切智力创作的成果,即依据《世界学问产权组织公约》的规定,其权利内容主要有以下各项: 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2)硌菀帐跫业谋硌菀约俺凸悴ソ谀浚?)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创造;4)科学发觉;5)工业品外观设计;6)商标、效劳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7)制止不正值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它权利需要留意的是,该规定涉及的学问产权的权利内容是相当广泛的虽然已经有100多个国家参与了世界学问产权组织公约(包括澳门地区在内),也即大多数国家原则上已同意该公约广义学问产权界定的范围,但是中国澳门与各国几乎都毫无例外地将科学发觉排斥于法律所爱护的排他性的权利之外,不授予科学发觉以任何财产权利在世界各国立法中,真正把世界学问产权组织所称的“学问产权”的内容都当作学问产权予以爱护的国家,并不多见Trips由于是与贸易有关的协议,因而广义学问产权中的科学发觉权与民间文学有关的权利也没有涉及。
可见,各国及trips在概念上认同《世界学问产权组织公约》的规定,但在立法上有所限制狭义的学问产权,或称传统的学问产权,则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即“着作权”)两局部中国澳门已参加的《爱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工业产权的爱护对象有创造专利、有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效劳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值竞争;目前对工业产权应作比拟广泛的理解,不仅应适用于工业和商业本身,而且也应同样适用于农业和采掘业,适应于一切制成品或自然产品版权则包括权与传播者权等目前,中国澳门与世界各国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对于传统学问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的熟悉比拟全都大多数国家的学问产权立法正是在对这种狭义学问产权概念的熟悉指导下进展的很多学问产权国际条约的签订,也可以认为是这种观念的产物而trips没有标准狭义学问产权中的有用技术专有权的一局部内容,例如“有用新型”可见,这个协议中所涉及的学问产权既非中国澳门与各国通常理解的狭义的学问产权,也非“建立世界学问产权组织公约”中所定义的广义的学问产权这一协议中的学问产权的范围是与国际贸易实践中一些经济大国在对外贸易中爱护本国利益的实际需要相关。
(二)、Trips与澳门学问产权法律框架 《关于与贸易有关的学问产权协议》(TRIPs) 是WTO文件的一个附件WTO的文件可以用一个根本法,两项程序法与四项部门法来归纳: 根本法是《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 ;两项程序法是《关于争端解决规章与程序的谅解》 与《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四项部门法是《多边货物贸易协议》 《效劳贸易总协议与附件》 《与贸易有关的学问产权协议》(trips)《诸边贸易协议》 上述协议除了《诸边贸易协议》,不允许成员选择,要么全部签署,要么全部不签而其中的《关于与贸易有关的学问产权协议》(TRIPs) 在世界贸易组织中地位很重要他与《关贸总协议》(GATT) 和《效劳贸易总 协议》(GATS) 的地位也是平行的它也可译为“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学问产权协议” WTO的《学问产权协议》法律框架有七个局部,共73条主要内容有:一般规定和根本原则,关于学问产权的效力、范围及使用标准,学问产权的执法,学问产权的获得、维护及相关程序,争端的防止和解决,过渡安排,机构安排、最终条款等在澳门,学问产权法律框架(也即主要内容)是由着作权(版权)和工业产权两个方面组成:一、着作权(版权)方面: 澳门的着作权始终以来主要适用1972年从葡萄牙延长至澳门的着作权法。
事实上,近数十年以来,科技的速度进展及在着作权方面所兴起的国际新类型均使法律不相适应而11月25日第 4/85/M号法律及5月4日第17/98M号法令则只能填补其中局部法律漏洞又鉴于目前存在非法大量复制计算机程序、录音制品及录像制品以及将其进展交易的状况,因此,有需要对相关法令进展修订此现行法规不合时宜的局面,在相当程度上亦是基于参加世界贸易组织使澳门担当国际义务而造成的,同时也是非法大量复制计算机程序、录音制品及录像制品以及这些交易行为对学问产权的侵害已达令人难以承受的程度的缘由此外,这种行为也已对本地区与其贸易伙伴间的关系构成重大阻碍本地区参加该WTO组织,即须同时受《与贸易有关的学问产权协议》的约束,而该协议则带来多项义务,其中包括须将域内实施的法规协作《爱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1971年《巴黎文本》、以及协作1961年于罗马签订的《爱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录制者和播送组织罗马公约》的义务基于上述各项理由,几年来澳门政府始终认为有必要核准新法规,并且也核准新法规,以履行本地区须遵守的国际义务,并同时响应在着作权法方面的现代化需要 现行的澳门的着作权(版权)包括以下范围:着作权制度有关法例除了《着作权制度》(97/99/M)外,还有其它适用澳门特殊行政区的有关着作权法例、公约和协议,包括有标准八月十六日第43/99/M号法令第195条至第200条、《计算机程序、录音制品、录像制品的商业及工业活动》、与贸易有关的学问产权协议、世界版权公约、伯尔尼爱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