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备考:浅谈新营业税中的跨国重复征税问题

碎****木
实名认证
店铺
DOCX
13.28KB
约3页
文档ID:285155082
备考:浅谈新营业税中的跨国重复征税问题_第1页
1/3

备考:浅谈新营业税中的跨国重复征税问题 试举例说明之: 2022年1月中国A出口公司出口到B国的产品临时存放在B国C公司的仓库内,由C公司负责仓储治理,A公司按月向C公司支付仓储费折合人民币一百万元 原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所供应的劳务发生在境内的界定为在境内供应应税劳务,假如根据这个规定,此项由B国C公司供应的劳务发生在境外,不属于我国营业税征税范围,但依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第1款规定:供应或者承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即可界定为在我国境内供应应税劳务,由于承受劳务的单位A公司系我国公司,因此B国C公司供应的此项劳务为在我国境内供应应税劳务 依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供应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购置方为扣缴义务人,假设B国C公司在我国没有代理人,则根据新营业税法则须由A公司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来代扣代缴这笔仓储费收入的营业税,这里就产生了冲突,即对B国C公司的同一项劳务B国课征了一道流转税同时又被我国课征了一道流转税性质的营业税,由此产生了流转税的国际间双重征税。

众所周知,一般而言流转税不会产生国际间双重征税,只有财产税和所得税类会由于双方管辖权穿插产生国际间重复征税,但是本例中由于我国和B国都认为此一劳务来源于各自国家境内,各自依照属地管辖权实施了征税权利,从而造成了国际间流转税双重征税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这种重复征税的现象应当根据如下原则处理: 一、首先遵从双边或多边国际税收协定,但由于目前我国和外国或地区签订的避开重复征税协定多只限于财产税类与所得税类,鲜少有对流转税避开重复征税协定的,比方国税发(2022)38号中规定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指定的航空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展航空运输业务和从事航空运输业务销售而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取得的收入应当免除对毛收入或流转额征收的营业税和全部间接税,此一协定即规定了对外国纳税人来源于我国的流转税予以免税 。

下载提示
相似文档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