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事责任能力是民事法律主体独立法律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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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民事责任能力是民事法律主体独立法律人格摘要:民事责任能力是民事主体依法承担民事责 任的资格,是民事法律主体的独立人格之一。它与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能力等民法概念没有谁决定谁的关系。我国现行民 法缺失民事责任能力这一概念,实践中认为民事责任能力受 制于民事行为能力和意思表示能力,即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民事责任能力,这使得民事责任承担的 法理十分混乱,同时导致我国现阶段多部法律存在漏洞,不 利于我国的法制建设。在民法中明确民事责任能力这一概 念,在法理上可以理顺民事行为和民事责任的关系,同时有 利于发挥法律对青少年的教育作用。关键词:民事责任能力民事法律主体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

2、人格法治社会需要建立一整套完备的法律制度用以规范社 会主体的行为。任何社会人都不应该脱离于法律制度的规范 之外,包括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就民法而言, 需要把所有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都纳入到民事法律中进行 规范。但是,我国现有民法没有明确民事责任能力这样概念, 使得法律对某些特殊主体的规范和教育作用有限。、现阶段我国民事责任能力的几种观点及其缺陷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没有明确民事责任能力的 概念。在我国,民事责任能力在伦理界的争议很大。主要有 将民事责任能力包含于民事行为能力的“广义民事行为能 力说1,有认为民事责任能力实为侵权行为能力的“侵 权行为能力说” 2,有将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权

3、利能力并 列的“民事能力构成说” 3,有将民事责任能力视为民事 权利能力一个方面的“民事权利能力构成说” 4,还有 “所谓责任能力,主要指承担财产责任的资格”的“财产责 任资格说” 5等等。不管那种一观点,都没有意识到民事 责任能力缺失给法制建设带来困惑和法理上混乱。在实务中,法官一般是以行为能力的状况来确定行为人 是否具有责任能力,而且往往是与具体的法律责任联系在一 起的,如果行为主体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其行为所导致民事责任,法律定直接规定由其监护人承担, 因而似乎没有单独讨论民事责任能力的必要。事实上,这导 致了一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肆无忌惮地触摸 法律红线,使得

4、法律对这些特殊主体失去应有的规范和教育 作用。从理论上讲,没有责任能力,意味着不该承担责任,法 律规定由监护人承担这类特殊主体的民事行为所导致的民 事责任,实质改变责任的性质,法律的规范作用,教育作用 和威慑力丧失也就顺理成章了。民事责任不具备惩罚性,明 确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承担民事责任也不意味 惩罚。却能够教育未成年人:损害他人利益,应该进行等价 赔偿。人不应该无偿占有他人利益这些民法的基本理念需要 所有民事主体都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下才可能发挥应 有作用。二、民事责任的产生及其与民事权利的对等关系1.民事权利的产生与承担从法律制度角度看,民事责任的产生有两个来源:一是 法定的,

5、二是约定的。民事法律主体没有自觉履行法定民事 义务法时,这种民事法律义务就转化成了民事责任。民事主 体之间约定为或不为某民事行为,结果一方或多方没有为或 者为了约定的行为,这时违背约定的一方应该承担违约的后 果。这种后果依据先前的约定本来是公平合理的,对任何一 方都有利,结果因为一方或多方从多占有利益的思维出发违 约了,而且不按照以前的约定承担违约而应给对方的补偿 时,法律将强制违约方承担约定的给付义务。法律的这种介 入具有强制给付的作用,从人性自私的角度看,被强制给付 的一方认为那是对自己“不利”的。从法律事实和行为角度看,民事责任的产生也有两个来 源:一是法律事实,二是行为。源于法律事实的

6、民事法律责任往往具有一定的不可控 制性,某些确定或不确定的事件发生或消失,都会给某些特 定的法律主体带来民事义务的变更。如果某个事件给特定的 法律主体增加了民事法律义务,该主体没有自觉履行,民事 法律将强制其履行,这时候民事法律责任就基于事件(事实) 而产生了。法律在规定某事件产生或消失的情况下,民事法 律主体应该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尽管可以利用立法的技术 手段,只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承担,但某些特定事 件却应该规定所有人都应该承担民事义务。比如自然灾害发 生后,银行的钱散落一地,法律不可能只规定成年人才有不 把这些钱财据为己有的义务。源于行为的民事责任与行为的性质有关。不是所有的行 为都

7、给行为人带来不利后果,只有行为主体损害了他人利 益,依据民事法律应该给予赔付,从而给为了民事行为一方 的主体带来了不利后果的行为才能给行为主体带来民事责 任。为一定的行为的主体,不论出于什么样主观状态下,都 有可能损害他人利益。民法规定民事责任包含过错责任和无 过错责任,因此,就算为一定行为的主体没有刻意损害他人 的利益,也会被法律苛以一定的义务,从而产生民事责任。 既然为一定行为的主体可以不考虑主观意识情况,那么,那 些不能完全控制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和 无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同样会给他人造成损害,同样应该承担 赔付对方损失的民事义务,有民事义务就意味着会产生民事 责任。法律如果任

8、何情况下都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 法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的话,有些损害 他人的行为将难以得到控制。一个7岁的孩子在上学路上捡 到一台笔记本电脑,孩子的行为没有错,如果法律不规定孩 子有将笔记本电脑还给失主的义务,而规定孩子的监护人有 赔付失主的义务,那么孩子会理解为拾到的东西属于自己 的,这显然不利于教育孩子。从现有法律规定的角度看,7 岁的孩子属于无行为能力人,他没有民事责任能力,也就没 有将笔记本电脑归还失主的义务。但从法理角度分析,岁孩 子的行为造成了失主损失,将他人丢失的笔记本电脑据为己 有属于不当得利,如果由孩子的监护人赔付了失主损失而有 孩子占有该笔记本电脑,那

9、将违背法理。同时从教育孩子的 角度看,也不利于孩子的成长。2.民事责任与民事权利的关系民事责任产生与民事义务,是民事法律强制民事主体履 行民事义务的表现。民事责任,是指主体违反民事法律义务 所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6,民事法律义务包含法定义务 与约定义务,在民事主体为自觉履行义务的前提下,这种原 本“理所当然”应该履行的义务带上了法律的强履行要求 后变得对民事主体“不利” 了。责任意味着给付,从人性自 私的角度出发,法律强制民事责任主体履行应尽的义务是出 于维护社会利益公平。因为人性的自私,所以在给付一方看 来是不利的。民事义务和民事权利是对等的关系,享有民事 权利的民事主体,当然应该履行民事义

10、务。如果承认有享有 民事权利而不承担民事义务的主体,那么,民法的公平原则 就将遭到冲击。 民事责任能力作为一种承担民事责 任的资格,应该是民事主体独立的法律能力之一。不应该受 其他任何民事法律概念限制,所有民事主体都具有民事责任 能力。民事责任能力体现了作为民事主体法律人格的完整要 求,是民事主体行为不被排除在法律规范之外的需要。一个 法律主体只有具备法律资格才能不被排除在法律之外,民事 责任的承担也不例外。如果某类民事法律主体不具备承担民 事责任的能力(资格)却可以行民事行为,这显然违背了行 为与责任之间的必然联系。三、民事责任能力应该是民事主体独立的法律人格科学定义民事责任能力概念,应该使

11、民事责任能力这一 概念能够包含民事法律规定的所有责任形式,力求内涵准 确,外延一致。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及通说认可的的民事 责任概念以及对概念进行定义的逻辑理论与法律实际,可以 把民事责任能力定义为: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 法定或约定义务,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能力。“能力”一词在汉语中有两个意思,一是指主体内部的 机能,一是指主体外在的资格(见1995年现代汉语词典 1447页),民法中使用“能力” 一词具有双重含义,一是指 主体能够实现民法所赋予的某项任务的内在力量,在民法中 完全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就包括了 “能力“一词的 两个含义,既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也包括能够完成责任的

12、 能力。民事责任能力的另一个意思是外在资格,在这层意思 上,不要求民事主体有力量“能够完成某任务,只强调民 事主体具备某种资格。从这个意思上讲,民事主体具有承担 民事责任的资格与能不能完成责任没有必然关系。具有承担 责任资格,应该承担责任,但是不能完成法律苛加的责任, 因此让其监护人来代为承担。承担的责任是该主体因民事法 律事实或行为导致,而不是基于监护而具有的责任。这样理 解监护的含义比另行使用监护责任更为直接和明确,也更有 利于发挥法律的教育作用。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了,该行为人 应该承担民事责任,之所以最终的赔偿不是行为人给付,不 是因为他不该承担责任,而是因为他没有能力履行责任才由 监护人

13、代为给付的。这解决了出现民事法律事实、有民事行 为并损害了他人利益法律却未规定承担责任,而另外搬出一 个与法律事实和行为无关的监护责任来要好理解得多。监护 责任只是一种代为给付的责任,这在法理上可以不必再个转 弯去寻找到底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没有的问题。同时,很多 情况下监护人已经尽到责任了,但被监护人还是会对他人造 成损害,这时候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的依据实质就是一种代 为给付的义务。因为行为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应该建立起“行为一一责 任一一责任承担一一代为承担责任(监护责任)的模式更符 合法理,也更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一个人,不管你的 意思表示能力如何,都不应该有损害他人的利益的行为,这 是

14、起码的道德品质。从法理上看,一个行为产生了,如果该 行为损害了他人利益就会产生赔偿责任。谁行为,谁就应该 承担责任,对于那些不能承担自己行为带来的后果的限制行 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法律就规定由其监护人代为履行 民事责任。这样理解起来就不会出现有行为并损害了他人利 益,却没有责任;没有行为却横空产生一个监护责任更为合 理。同时,对于未成年人来说,让他知道自己的行为不当, 他自己应该承担责任,更能发挥法律的教育作用。四、民事责任能力独立的法理意义和现实意义1.民事责任能力独立的法理意义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四条规定的民事责任形式有: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 理、重作

15、、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 名誉;赔礼道歉等十项。这些民事责任形式中,有些显然无 法由监护人代为行使,比如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有的如果 由监护人代为行使则会失去意义,比如赔礼道歉。一个未成 年人损害他人利益,却让其监护人给他人赔礼道歉,自己却 什么事也没有,这显然不能起到教育孩子的作用。有些情况 下反而会使得孩子故意去为这样的行为,特别是一些具有逆 反心理的孩子,因为不满监护人的管教,故意给监护人找麻 烦。2现实意义我国民法没有明文民事责任能力这样概念,在法律实践 中直接导致了法律没有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我国义务教育法只规定了 家长有送子

16、女入学的义务,却没有规定未成年人有入学认真 学习的义务,不履行义务应该承担责任。在未成年人保护 法、教师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中,也没有明确未成 年人的义务和责任,这导致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失去了应有的 依据。综上所述,在民法中明确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在法理 上能理顺行为和责任的统一关系,更容易理解监护责任的产 生和履行。同时,可以对未成年人设置应有的义务有利于对 未成年人的教育。法国民法典(第1384条、1385条),意 大利民法典(第2047条),德国民法典(第828条),日 本民法典(第714条),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87条) 均明确自然人自出生之日起就具有民事责任能力,其民事责 任能力与自然人的身体和精神状况无关。我国民法显然也可 以明确界定民事责任能力这一民法中的重要概念。人自出生 就应该是平等的,法律不应该剥夺任何人承担责任的资格。 民法以平等为基本原则,当然更不应剥夺部分人承担民事责 任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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