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检察机关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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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检察机关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机制研究(作者:王奔发表时间:2014年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通过深入到未成年被告人或 未成年罪犯的学校、家庭、社区、村委会、工作单位等地,走访家长、 教师、亲友、邻居、同事,全面地掌握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平时表 现以及可能被挽救的程度等,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 可以结合社会调查的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社会调查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当前我国犯罪案件中,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社会现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全国各地区和有关人士的重视。我国历来十分关注青少 年的健康成长,虽然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惩罚和处置,制定一系列 特殊的法律法规。但是,我国未

2、成年人犯罪仍有上升的趋势,形势还 很严峻。就我国目前的实施现状而言,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 制度无论在立法还是司法都存在很多问题,与国外发达国家有较大差 距。本文通过对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一般理论的阐述结合作者在 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工作实践,提出完善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 查制度的建议。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之立法现状及不足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6年)第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考虑未成年人的生 理和心理特点,根据其平时表现、家庭情况、犯罪原因、悔罪态度等, 实施针对性教育。”第十六条规定: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第十二条 规定f人民检察

3、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未成年 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 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可捕 可不捕的不捕。”第十六条规定: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听 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的意见。可以结合社会调查,通过学校、社区、家庭等有关组织和 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 会活动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这些规定体现了社会调查制度在检 察机关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中的运用要求。但是,同样也反映出我国 现行社会调查制度主要只是涉及了调查主体、调查范围以

4、及应当形成 调查报告等三个方面的内容。关于调查方式、手段、措施;调查启动 的时间;调查人参与诉讼的方式、时间、诉讼地位、权利、义务;调 查报告的内容、属性、法律效力、使用、保管等诸多重要问题,在制 度上均无明确具体的规定。司法实践中适用社会调查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 第一,法律依据问题。对于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有可能适用缓刑的刑 事案件的被告人实行判前社会调查,这仅是司法部门的一种实践探 索,现行刑事诉讼法尚未对此作出规定。司法解释的少许规定也较原 则,并没有具体的规定社会调查实施的程序以及对社会调查报告的运 用程序,实际操作上随意性较大,不够统一。第二,社会调查报告的 真实性问题。制

5、作社会调查报告的出发点是保证量刑的公正性,但是, 量刑的公正要以社会调查报告的准确性为前提。如果这种社会调查报 告为部分人利用,内容不真实,必将会影响量刑的公正性。二、检察机关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机制中存在的问(-)调查报告的效力未受法官重视社会调查报告提出的量刑建议往往比较原则,主要是对法律的 强调,表明关爱未成年被告人的立场和态度,为教育、感化、挽救失 足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前提条件。但是,同时也带来了法理上的困境。 关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是必须制作,还是可有可无,应当进一步 明确。笔者认为,从体现量刑规范化工作的精神实质出发,为确保对 未成年人刑事犯罪量刑的准确和公正,全国要求应

6、该统一和明确,即 规定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必须具备,而不能可有可无。(二)适用范围有限,不能贯穿少年司法整个过程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导致了社会调查报告的实践中的混乱。先在适用对象上有局限,从各地的做法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 未成年犯罪案件都会适用社会调查,有的只是局限在犯罪事实较轻具 备管制或缓刑条件。其次适用的阶段,从目前各地的规定来看,调查 报告只对未成年罪犯的量刑具有一定作用。另外未成年犯罪的特殊 性,就要求社会调查报告在处理未成年案件时,要影响审查批捕、审 查起诉定罪、量刑、减刑或者假释以及帮教全过程。只有这样,才能 全面实现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三)检察机关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

7、查的构建思考4明确调查报告的性质。社会调查报告为刑事审判中的道德调查,是量刑的参考因素,不影响定罪。故检察机关参与制作社会调 查报告,只能作为量刑证据不可作为定罪证据使用。2 建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制度,在具体实践中,社会调查的工作重点确定为“三段式”服务,即庭前调查、参与诉讼、 跟踪帮教三个过程,基本作法包括五个方面:(1 )调查员的选任。在 笔者所在院青年检察官联合会中选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 工作,选任条件为具备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工作作风严谨、认真,具有一定法律专业基础知识,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失 足未成年人工作,从事青少年教育工作或在共青团组织中负责青少年

8、 维权工作的人士。( 2)调查方式。社会调查员深入到未成年被告人或 未成年罪犯的学校、家庭、社区、村委会、工作单位等地,走访家长、 教师、亲友、邻居、同事。经与公安机关的协调,社会调查员可以持 证到羁押场所会见未成年被告人。(3)调查内容。社会调查员调查未 成年被告人及未成年罪犯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 历、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非涉案情况,多方面、深层次地反映和分析其犯罪原因和心理演变过程。对 调查的内容均形成了调查笔录,在此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全面、 客观、真实地反映被调查人的性格、成长经历、成长环境等,对其犯 罪原因进行分析,对落实监管和矫治措施提出建议。调查一般在

9、十日 内完成并形成社会调查报告。3 明确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具体适用(1 )社会调查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适用。一般而言,作出不起诉 决定中的“犯罪情节轻微”应从主客观两方面来评判,客观方面体现在 对被害人,对社会实际造成了的伤害,主观方面主要体现在未成年人 的主观恶性程度,可以从犯罪原因、犯罪动机及其成长背景、一贯表 现、家庭和社会关系、人格特性等方面来综合分析。因此,在审查起 诉阶段,社会调查报告是作出是否需要提起公诉决定的重要依据,也 是寻找未成年人最佳处罚方式的重要依据。又如检察机关可以依据心 理测试的结论,综合判断未成年人的社会危害性等,以此作为对该未 成年人是否提起公诉的依据之一,并

10、制定出适合未成年人个性特点的 帮助和矫治方案,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防止其再次犯罪。(2)社会调查报告在审判阶段可作为证据应当庭出示,社会调查员应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庭审程序中如缺少对社会调查报告质 询,全面调查原则无法在庭审程序中实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庭审程 序与只强调指控事实调查的普通刑事案件庭审程序也就没有了显著 区别。具体做法是,调查结束被指控事实之后,调查员在法庭调查结 束之后,法庭辩论之前出庭,出示调查报告质证,宣读社会调查报告, 对未成年被告人实施行为的主客观原因进行阐述。然后,由控辩双方 对社会调查报告进行意见征询,交叉询问社会调查员,听取控辩双方 的意见,在双方对社会调查报告均

11、无异议后,由审判庭参考社会调查 报告的主要内容,正确定罪量刑后作出判决。在判决文书中,在审理 查明的指控事实之后,应单独一段书写社会调查查明的未成年被告人 个人情况,重点分析被告人人格情况和走向犯罪道路的原因。在裁判 理由部分,写明对社会调查报告的采纳情况及其对定罪量刑的影响。在判决生效之后,社会调查员还应对未成年缓刑犯、少管所的未成年 罪犯进行回访与帮教,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预防和减少未成年 人再次犯罪。处在人生特定阶段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具有特殊性,更需要 社会的关心,法律的呵护。建立一套完备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 查机制,不仅体现了对这一特定团体的保护,更是完善现有未成年人 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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