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证员:汇票缮制规则汇票(BillOfExchange,Bill,Draft)是一种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是国际贸易中使用频率的支付工具,各银行印制的汇票格式和内容大体全都,由卖方以英文填写做成正本一式两份,使用原则为“付一不付二”“付二不付一”,汇票做成后可以分两个邮政班次向国外寄发(以防在邮程中丧失),也可一次寄出,常见的汇票为即期/远期的跟单商业汇票,有些汇票可以背书转让,汇票的流转程序在逆汇时是出口方(受益人)—银行—进口方(申请人),在顺汇时则是进口方—出口方—银行 二、汇票的内容和制作要求依据各国法律规定,汇票是种要式的有价证券 汇票上通常包括以下内容:汇票名称、出票依据、L/C号、开证日期、大小写金额、出票日期和地点、汇票付款期限、受款人、受票人、出票人(以上通常为必填工程)、汇票号、利息利率、汇票失效条款、对价付讫条款、免于追索、制止转让规定等,并非全部汇票上印制的内容都需要填写,不同付款方式下某些汇票内容的填写会略有区分 1.当事人一张汇票通常涉及出/开票人(issuer/drawer)、受票人/付款人/致票人(drawee/payer)和收/受款人(payee)三方。
出票人应消失在汇票的右下方,一般以与发票一样的签字盖章的形式表达;受票人则在左下方(To之后),每张汇票必需以指定的银行或开证行作为付款人当L/C要求开立汇票而又未明确付款人时,以开证行为付款人,当L/C要求“Drawnonus”时也填写开证行,当L/C详细指定了付款人时应从其规定,当L/C要求汇票“Drawnonapplicant”时填写开证人名址(但这种汇票只相当于一张一般单据),托收付款时填写进口商名、址;收/受款人也叫汇票的抬头人,是出票人指定的承受票款的人(可以是出口商或其指定的人),汇票的抬头人通常有三种写法:第一,记名抬头(在受款人栏目中填写“Paytotheorderofxxx”或“Paytoxxxororder”,最常见),其次,限制性抬头(填“Paytoxxxonly”或“Paytoxxxonly,nottransferrable),第三,持/执票人抬头(“Paytothebearer/holder,很少使用) 汇票当事人还可能包括承兑人(acceptor)、背书人(indorser/endorser)、被背书人indorsee/endorsee)、保证人(guarantor)和持票人(holder)等。
2.几个时间/期限主要包括出票日期、付款期限和L/C方式下的开证日期 出票日期通常可以在提单签发日期之后,汇票上记载出票日期的主要意义在于确定汇票的有效期、到期日;付款期限的填写:即期L/C条件下,在汇票中的At和sight之间打上“xxx”或“***”或“---”等符号,远期则在At后依据实际状况打上详细期限(例:L/C要求汇票为at30daysaftersight,则在At和sight之间打上“30daysafter”字样),托收时在汇票中的At之前打上D/P或D/A,余下内容的填写与L/C条件下的要求一样;开证日期则只消失在L/C方式下的汇票中 3.金额大小写金额要全都,留意货币符号和数字的挨次,习惯在大写数字前加“Say”或“Total”,在数字后加“Only”,大写写法应留意小数局部的表达,例:USD0.58可表达为USDollarsPointFiveEight;CentsFiftyEight;58/100,小数点后保存两位小数,汇票金额必需与发票全都,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或消失UCP500第37条b款规定的状况 4.其它内容出票依据(Drawnunder)说明依据什么填写制作汇票。
L/C条件下有三项(开证行名称、信用证号和开证日期),这是开证行在肯定的期限内对汇票的金额履行保证付款责任的法律依据;托收项下可填写Inv.No.(发票号码),B/LNo.(提单号码),S/CNo.(合同号码)或合同中的货物名称等 出票地和付款地前者在出口方所在地;后者表现为付款人的地点(既是汇票金额的支付地,也是要求付款地或拒绝证书做出地),规定地点的意义在于便于当事人精确把握汇票的法律适用问题 汇票号码(为便利查阅、比照,多数公司通常使用与发票号码一样的号码);对价付讫(可以空白);各种批注(应按要求加以满意)等 三、汇票应用需留意的事项 1.正确理解和把握汇票的付款期限如L/C中要求汇票为Atsight/ondemand/onpresentation或对种类没有详细规定时,肯定制作并提交即期汇票,如要求远期汇票,则必需清晰有关期限、期限起算及到期日如何确定 计算远期汇票的起始时间的方法有: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提单日/交单日/其他特定日后付款等;对远期汇票中说明“30daysaftersightofdraft”和“30daysafterdateofdraft”的规定应加以区分:前者指付款人见票承兑后30天付款,后者指汇票出票日后起算30天付款;对“At60daysafterdateofB/L”和“At60daysfromdateofB/L”规定的区分也应明确:按后者操作,受益人可提前一天结汇。
UCP500对使用“from”和“after”确定汇票到期日的做法未做规定,ICC认为“‘from’包含所述期限的第一天,而‘af鄄ter’则从次日起算”,ISBP规定两者均不包括所述日期,除非L/C有相反规定,实践中又有不少其它观点,避开对此产生不同意见的最简洁方法就是早出单、早交单 汇票到期日的计算准则算尾不算头”(从见票日其次天起算);月份为日历月,不考虑每月的详细天数(如见票为Jan31st,见票后1个月、3个月付款的到期日分别为Feb28/29、Apr30);ISBP规定,到期日如是付款地银行工作日,款项应于到期日在汇票或单据的付款地马上予以支付如到期日不是银行工作日,则应在到期日后的第一个银行工作日付款,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 2.货款支付采纳局部托收、局部信用证时,应制作两张汇票,各按相应规定填写,两者之和等于发票金额;L/C下的汇票,如L/C没有规定,则应与发票额一样,如规定为发票额的肯定百分比,则按规定填写托收条件下的汇票须在出票依据栏内或其他位置加注“ForCollection”字样 3.汇票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金额,来证金额如有“About”字样,则可允许有10%的增减幅度。
4.来证对汇票受款人未作明确规定时可以在汇票的受款人栏填写“PaytotheorderofBankofChina”(由中国银行指定),也可以填写本公司外汇根本帐户开户行 5.不使用汇票的情形实际业务中并非全部交易都需要使用汇票支付货款,不需要汇票的情形有:即期和延期付款信用证交易(可以不出汇票);电汇(T/T)、信汇(M/T)和赊帐交易(O/A)(不需要汇票);合同/信用证不要求的时候(进口商/开证行为避开使用汇票而支付印花税不要求出汇票) 6.假远期L/C的汇票制作与真远期根本一样,但通常注明:“Negotiableonsightbasis”字样 7.汇票的转让汇票可以通过背书或仅通过交付进展流通转让,背书有多种,空白背书最常见 8.汇票错误的更正原则上讲,汇票的票面应干净、清晰,不得加注与汇票无关的内容,不得有丝毫过失,金额不得涂改,但实际制作汇票时可能会在币别、期限和付款人上出错,ISBP规定由受益人自己出具的尚未认证、签证或实行类似措施的汇票如有更正,必需在外表看来经出票人证明(即在更正处加盖更正章),有些国家和地区不承受附有更正的汇票,即使有出票人的证明 四、汇票条款分析 1.如信用证规定“This L/C is available with us by payment at 30 days after receipt of full set of documents at our counters”,制作汇票时在付款期限栏只须写:“At 30 days after receipt of full set of documents at your counters”。
留意,信用证中的“our counter”指的是开证行柜台,在实际制单时肯定要改为“your” 2.若信用证中规定:“The beneficiary’s drafts drawing at 60 days after sight and negotiable on sight basis with interest added at the rate of 14.5% per annum from date hereof to approximate date of receipt of remittance in Tokyo for account of the accountee”,制作汇票时应明确这是一份假远期信用证,卖方应按规定开60天远期汇票,但卖方可即期获得货款,付款到期日前的按14.5%年利支付的利息由买方担当,在汇票上At和sight之间填写“60daysafter”,然后注明“Negotiable on sight basis”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