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开具发票的要 求公司所属各项目部、科室(部门)及第三方协作单位:自2013年8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为了严格执行营改增通知要求现将涉及到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行业部分,请相关单位按照以下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前来办理挂账手续:一、2013年8月1日以前已开具未办理结算挂账的运输专用发票,经审核合格后不再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直接办理挂账前来办理挂账结算时,请务必携带国税机关重新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或核定书二、2013年8月1日前已签订合同未办理结算的,需要将原结算价格折算成不含税价格,具体按以下情形开票结算:1、原来属于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的运输单位,原合同为不含税单价,价格不变,按照国家税务局现行核定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原税率为17%现为11%);2、原缴纳营业税(运输专用发票)的运输单位,营改增后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原结算价格需要还原成不含税价,调整后的发票结算总额=原结算总额*(1-原运费抵扣税率7%)*(1+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税率11%);3、原缴纳营业税的运输服务单位,营改增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必须提供由税务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整后的发票结算总额=原结算总额*(1-原运费抵扣税率7%)*(1+营改增后的征收率3%);4、提供吊车、多用机机具类服务的单位,原缴纳营业税,提供普通劳务发票,现改为增值税,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1)营改增后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整后的发票结算总额=原结算总额*(1-原缴纳地税的税率3%)*(1+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税率17%):(2)营改增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必须提供由税务部门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整后的发票结算总额=原结算总额*(1-原缴纳地税的税率3%)*(1+营改增后的征收率3%);5、技术服务类,原缴纳营业税,本次纳入营改增范围,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1)油气田企业:原不含税合同价格不变,税率按照新税率执行;(2)其他企业:A、营改增后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整后的发票结算总额=原结算总额(1-原缴纳地税的税率(3%或5%))*(1+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税率6%);B、营改增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必须提供由税务部门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整后的发票结算总额=原结算总额*(1-原缴纳地税的税率(3%或5%))*(1+营改增后的征收率3%)。
6、2013年8月1日及以后新签的以上行业的合同或协议,一律按照价税分离后的不含税价格签订执行不按以上要求开具发票、签订合同的,责任自负以上要求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塔里木分公司 经营管理科 计划财务科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