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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解释汇总(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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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解释汇总(十八)如今是法制社会,无论什么事情都得讲究一个法字,合 同法也是一名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用到的一种重要法律,为 了提高合同意识,我们需要关注更多有关合同的信息下面 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有关合同的信息,仅供参考欢迎关注 留学网更多相关信息/hetongfanben/.四、标的物检验第十五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 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 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 的除外第十六条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 物,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 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 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 标的物的检验标准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具体认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 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间”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 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 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 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 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判断。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两年”是最长 的合理期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 断或者延长的规定第十八条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照标的物的性质和 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人民 法院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 并根据本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 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约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短于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为准第十九条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 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 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 定的除外第二十条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检验期间、合 理期间、两年期间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 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间经过为由翻 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相关推荐:合同法解释(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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