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动产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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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产质押合同合同编号:2013年(动产质押)字第002号出质人:江苏华星轧花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地址:泰州市姜堰区溱潼镇姜溱东路19号 邮编:225508 传真号码:0523-88617658法定人代表人:花卫卫 手机号码:质权人:南通棉麻监管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地址:南通市崇川开发区崇川路46号 邮编:226004 传真号码:0513-68281638保管人:南通中农物流有限公司仓库地址:南通市崇川开发区崇川路46号 邮编:226004 传真号码:仓库主任: 手机号码:为确保2013年10 月21 日(债务人) 与本合同乙方(债权人)签订的2013年(抵押担保)字第003号货

2、物监管抵押担保融资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照我国合同法、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甲方陈述与保证1.1 甲方是本合同项下质物的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质物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1.2 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1.3 本合同项下质物依法可以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1.4 甲方已对本合同项下质物的瑕疵作出充分、合理的书面说明。1.5 本合同签字前未对本合同项下质物作出过包括设立抵质押,馈赠或转让在内的任何处分。1.6 当

3、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甲方对此放弃抗辩权。第二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量2.1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依据主合同发放的融资款,具体金额(币种及金额)人民币以到南通中农物流有限公司仓库的实际批次为准。第三条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1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有变更,依主合同之约定。第四条 质押担保范围4.1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融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

4、偿金、保管费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质权所发生的律师费等全部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第五条 质物5.1 双方约定本合同项下质物交由南通中农物流有限公司仓库(以下简称保管人)进行保管,质物情况详见质押物清单。5.2 出质时双方根据市场情况约定质物价值,该约定用于计算质押仓单的质押率,但不作为乙方处分该质物时的估计依据,不对乙方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5.3 质押仓单的质押率=融资本息总额质押物市值(若部分缴存保证金,则计算质押率时等额扣减融资本息总额)。本合同项下质押物出质时的质押率为80。质权存续期间,乙方有权根据质物市场价格的变动变更质物市值,若质押率降至80以下时,甲方应当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三

5、个工作日内,追加质物或交存保证金使质押率恢复至出质时的质押率,否则乙方有权依据主合同的约定处置质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将所得价款存为主合同债务保证金;若甲方三个工作日后不追加质物或者交存保证金,乙方有权直接处置质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将所得价款存为主合同债务保证金。第六条 质物的移交和保管6.1 本合同项下的质物移交程序在甲方、乙方、保管人三方签署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中约定,因质物仓储、监管产生的相关费用及支付方式在动产质押监管协议中约定。6.2 本合同项下质物的质押物清单交接由甲方、乙方、保管人三方共同签章确认,质物的权属证书和其他相关资料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封存后交由乙方保管。6

6、.3 债务履行期届满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或甲方提前清偿所担保债务的,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保管人解除质押监管,保管人依照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约定将质物返还甲方。第七条 质权的实现7.1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或乙方依主合同及本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时未受清偿的,乙方可以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直接处分质物:A、 以不低于质物出质时价值 80的价格直接变卖;B、 委托拍卖行拍卖;C、 与出质人协商折价抵偿债务;D、 其他处分方式;E、 由乙方任选上述方式之一。7.2 乙方依本合同处分质物时,甲方应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7.3 本合同项下质权的效力及质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因质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

7、补偿金、赔偿金。第八条 保管和提存8.1 如乙方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使质物灭失、毁损的,甲方可要求乙方将质物提存,费用由乙方承担。8.2 如甲方所提供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且甲方拒绝提供相应担保的,乙方可拍卖或变卖质物,并将拍卖或变卖所得提前实现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提存费用由甲方承担。第九条 甲方权利义务9.1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书面通知乙方;经营机构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合、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出质的财产发生权属争议;破产、歇业、解散、被停止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8、。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9.2 甲方有9.1.1和9.1.2情形的,应至少提前10日通知乙方;有前款其他情形的,应在事后2日内通知乙方9.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质物馈赠、转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9.4 甲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鉴定、检验、估价、仓储、监管、交易及诉讼的费用。9.5 甲方的行为是以使质物价值减少的,应停止其行为,造成质物价值减少时,有义务恢复质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9.6 质权存续期间,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物价值减少,质物毁损或灭失的,所得赔偿金应当存入乙方指定账户。如果甲方不能提供令乙方满意

9、的新的担保,甲方同意乙方以该赔偿金担保主债权的履行,同时质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如果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乙方应将赔偿金返还甲方。9.7 乙方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第三方的侵害时,甲方有义务立即通知并协助乙方免受侵害。9.8 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除展期和增加融资金额外,无须经甲方同意,甲方仍在本合同确定的质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9.9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依法将主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的,甲方仍在原质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9.10 主合同债务人清偿其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后,甲方不再承担担保责任,若主合同债务人的清偿被司法部门判定为无效清偿,甲方仍在原质

10、押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9.11 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第十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10.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提前处分质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在质押合同项下的主债务已经部分或者全部产生并且没有全部履行完毕的前提下,依据主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主合同;依据主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提前收回融资,其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未能实现或未能全部实现的;方式本合同9.5 9.6条所述情形,甲方未另行提供相应担保的;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乙方可以提前实现质权的其他情形。10.2 有权要求甲方协助,避免质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10.3 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

11、息。10.4 乙方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关于保管质物的约定另见甲乙双方与保管人签署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10.5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依法转让主债权时,应及时通知甲方。10.6 对甲方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时所提交的有关文件、财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中未公开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10.7 处分本合同项下质物的所得,在偿还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将剩余部分退还甲方。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11.1 甲方在本合同第一条中虚假陈述与声明,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11.2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

12、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11.3 如因甲方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甲方应在质押担保范围内赔偿乙方全部损失。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12.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成立并生效,自甲方、乙方与保管人签署质押物清单时质权成立,至乙方在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债权全部得到清偿之日终止。12.2 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甲方仍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责任。12.3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果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书面协议

13、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12.4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本合同中有关争议解除条款的效力。12.5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12.6 乙方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13.1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协调解决,协商不成的则按第 方式解决。 由南通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在乙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13.2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

14、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然履行。第十四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第十五条 附件15.1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5.2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质押物清单1份发票复印件1份码单1份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协议编号:棉麻监管2013年(动产质押)字第002号 货物监管抵押担保融资合同合同编号:2013年(抵押担保)字第003号第十六条 附则16.1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及保管人各执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甲方有权签字人: 乙方有权签字人: (公章)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保管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签订合同地点:南通市崇川开发区崇川路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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