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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WT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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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WT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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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论文•町0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摘要:最惠国待遇原则与国民待遇原则是WTO中最为重要的基木原则我国已经 成为WTO的正式成员方,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两个原则是我国在WTO中维护我国的 权利履行我国的义务的重要条件木文论述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的 历史渊源和定义,比较了两原则的区别联系,论述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 原则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以及在与贸易有关的投 资措施领域的适用及其例外等,分析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在我国的 适用情况,探讨实现我国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实践与WTO体制下最惠国待遇原 则和国民待遇原则的协调,并提出了一些建议关键词: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我国的实践一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定义1. 最惠国待遇的历史渊源最惠国待遇原则中“最惠国” 一词首次出现是在17世纪但是,最惠国义务可 以追溯到11世纪当时地中海沿岸的意大利各城邦、法国、西班牙城市的商人, 在外国经商时开始想独占当地的市场而挤走竞争对手,一旦不能达到目的便寻求 在该国市场上获取同等进入和竞争的机会为此,西北非阿拉伯王子们一度发布 命令给予他们与捷足先登的威尼斯、比萨等城邦以同样的特许权,12世纪威尼 斯也向拜占庭当局要求享有与热那亚、比萨的商人同等的权力。

15世纪和16世 纪商业的发展迫切要求在贸易关系中订立具有最惠国型的贸易条约,但大多数类 似的有最惠国性质的贸易条约是强国迫使弱国单方面给予的或订立的结果随着国际贸易规模的扩人,商业关系的发展,由此导致了政治条约与通商条约的 分立,开始出现一些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做法在1713年英国与法国《乌 特勒支通商条约》中规定:一方保证,应将它给第三国在通商与航运方面的好处 同样给予另一方1778年美国在自己对外签订的第一个条约中包拾了一项”有条 件的”最惠国条款(与法国签订)19世纪这类条约在欧洲各国流行,但都是通 行的”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模式,即以受惠国作出与第三国承诺和当的承诺为条 件这种有条件以互惠为基础的最惠国原则在1860年发生了实质性的突破,1860 年英法通商条约的签订,使现代意义的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才真正诞生在随 后的贸易关系中,虽几经波折,也曾出现过有条件最惠国原则的情况但由英法 通商条约所体现的白由贸易基础的“相互给予无条件最惠国待遇”也成了现代国 际贸易中最惠国原则本身内涵的重耍特征,“最惠国待遇条款是现代通商条约的 柱石”成了各国贸易关系的一句名言第一次世界大战斤,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受到严觅挑战。

各国普遍倡导和实行以高 关税为主要特征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纷纷对贸易加以限制;而3()年代的大危 机更是使保护主义泛滥甚至连一直在全球范围奉行自由贸易的英国也放弃了无 条件的最惠国原则而实行大英帝国特惠制度尽管如此,在1920--1940年向全 球范围所签署的含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共600多个第二次大战后,关贸总 协泄在世界范圉内把最惠国待遇原则纳入多边贸易体制Z中,使最惠国待遇成为 世界经济贸易的重要基石,实现历史性的新突破2.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概念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国际经贸条约中一项传统的法律原则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在 贸易、航海、关税、国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另一国的优惠待遇不得低于现时或 将來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待遇该项待遇的给予通常是通过签订双边贸易条约 并在其中订入最惠国待遇条款得以进行享有最惠国待遇的国家为受惠国,给与 最惠国待遇的国家为给惠国在国际经贸实践中,缔约国相互给予的这种待遇有两种不同的形式:一是无条件 的最惠国待遇,它是指缔约国一方现时或将来给予缔约另一方的任何优惠待遇应 立即无偿地给予缔约第三方;二是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它是指缔约方相互给予 对方最惠国待遇以对方给予为条件补偿。

如当某一-缔约方甲给另一缔约方乙提供 了一种贸易上的更为优惠的待遇时,其它任何第三方若想要享受甲国给予乙国的 这种优惠,则必须向甲提供相应的优惠作为补偿因此,凡以索取相应的贸易优惠 作为条件,将其给予另一国的贸易优惠给予其它任何第三国的,该国实施的便是 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WTO体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不同于双边贸易条约中规定的最惠国待遇条款首 先它确认的是一种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即确保WTO的一方成员给另一方成员 的任何贸易优惠都立即无条件地提供给予所有其它成员,从而使最惠国待遇多边 化;其次,WTO的所有成员在国际贸易的各个方面享有的是同等的待遇,确保了 所有成员在同一水平上进行公平的贸易竞争;第三,它扩展适用于服务贸易和与 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方面o WTO体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规定于G A T T文本 的第1条中,其中表述“……每一成员对來自或运往其它国家的产站所给予的利 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其它成员的相同产品” 所谓“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是指WTO的成员在出口商品的供应或进口商 品的市场准入方面提供有利的条件二)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1. GATT1994关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根据G A T T文本第1条和第3条的有关规定,各成员在以下范围内适用最惠国 待遇:(1)在对输出或输入、有关输出或输入及输出入货物的国际支付转帐所征收 的关税和费用方面;(2)在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3)在输出或输入的 规章手续方面;(4)在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它费用方面;(5)在关于产品 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的规定方面。

从 这一适用范围看,显然比双边经贸条约中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少但WT0体制的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韦|却由原定范用扩大适用到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 的知识产权方面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方面2 •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1款规定,有关本协议的任何措施方面,每一成员给于 任何其它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和无条件地不低于它给于任何 其它成员和同服务与服务提供者的待遇服务贸易总协定最惠国待遇与 GATT1994及其多边货物贸易协定最惠国待遇的区别是:前者不仅适用于服务产 品而且使用与服务产品的提供者,而后者只适用于来源于其它成员方产品而不是 用于产品的提供者3.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关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关于最惠国待遇的规定体现于第4条,即在知识产 权保护方面,任何成员对另一•成员国民所给鱼的优惠、特权和豁免,应无条件地 给与其它成员的国民4.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关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抬•施协定规定,为了实现GATT第3条及第11条规定的H标, 任何成员都不得维持或采取歧视进口产品的投资措施,也不得维持或采取限制产 品进岀口数量的投资措施。

显然,以上货物买卖5个方面及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我国各地区对外资外企的待 遇方面是有差别的,特别是在税收及其它费用方面,在对外商投资的市场准入及 经营要求和措施方面,如当地股权要求、许可证要求、制造要求、国内销售要求、 当地成份要求、贸易平衡耍求、出口实绩要求、进口替代要求等,在服务贸易和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③方而,我国部分地区并不适用最惠国待遇,而且地 区间的差别也比较大三)最惠国待遇原则适用的例外尽管WTO体制规定了一成员必须主动给与其它成员无条件的多边最惠国待遇,但 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背离最惠国待遇原则因此,掌握各种里外是我们运用最 惠国待遇的重耍前提1.最惠国待遇原则在货物贸易领域的例外和实行例外的条件关贸总协定第1条第2、3、4款规定了关于最惠国待遇的例外和实行里外的条件:(1) 关贸总协定规定的一成员为保障、植物及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或一些 特定目的对进出口采取的所有措施(2) 国家安全的例外当一国的国家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以不履行最惠国待遇 的义务3) 特定成员方之间不适用其条件是:①两个缔约方间没有进行关税谈判;② 缔约方的任何一方在另一方成为缔约方时不同意对它实施本协定或本协定的 第二条所规眾的优惠。

第35条第2款还规赵,经任何缔约方提出请求,缔约方 全体可以检查在特定情况下本条规定的执行情况,并提出适当建议例如,建议 两个成员方进行关税减让谈判,达成协定实行后实行最惠国待遇4) 对发展中国家的单方面优惠安排例如发达国家给与发展中国家的工业晶 及半成甜以更加优惠的差别关税待遇;在非关税措施方面给与发展中国家更为优 惠的差别待遇;对最不发达国家实行的特殊优惠发达国家单方面承诺对来口发 展中国家的货物实行免税进入市场的单方贸易优惠,成为非互惠安排根据关贸 总协定和东京冋合1979年11月28 口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大会的决定,这种 单方面优惠有:普惠制,发达国家允许来口所有发展中国家进口的工业晶和部分 农产品适用更优惠的税率和免税税率;洛美协定,欧盟成员国允许来自一些非洲 和加勒比海地区国家及亚太地区的最不发达国家的进口货物免税进入欧盟市场; 加勒比海盆地安排,美国允许免税进口来口加勒比海地区国家的货物5) £1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及边境贸易允许少数国家享受的待遇可不给与其 它WTO成员: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的待遇可不给与其它非该组织的WTO成员;欧 盟内部成员国之间的零关税待遇可以不给与美国、加拿大等。

这一里外的意义时, 关税同盟和口由贸易区的成员之间可以适用更低或者免税的优惠,可以不扩展到 WTO的其它成员关贸总协定第2条对此作了肯定:“各缔约方认为,通过门愿 签订协定发展各国之间经济一体化,以扩大贸易自由化是有好处的该条第5 款规定:“木协定的各项规定,不得阻止各缔约方在其领土之间建立关税同盟或 自由贸易区,或为建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需要采用某种临时协定关贸 总协定还规定了实行关税同盟和口由贸易区的条件:(1)在区域成员国之间的 贸易取消了关税和其它贸易限制;(2)同盟不应导致对其它成员实施新的贸易 壁垒,对同盟外的缔约国家的贸易实施同样关税税率2003年6月29 □,中央 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在港正式签署《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 排》就是这一例外的体现6) 关贸总协定允许采取的其它措施,主要包括反补贴、反倾销及在争端解决 机制下授权的报复措施7) 多边贸易协定(政府采购协定、民用航帘器协定)中规定的最惠国待遇, 对于不加入该种协定的成员没有约朿力2. 最惠国待遇在服务贸易领域的例外和执行例外的条件《服务贸易总协定》同时规定了关于最惠国待遇的例外的豁免安排,允许成员放 在特眾条件下维持某些与最惠国待遇原则不一致的管理措施,不受最惠国待遇原 则的管辖和约束。

协定规定了两种合法的耕免,一是第2条第3款规定的过境服 务贸易,限于当地生产和消费的服务贸易;二是第2条第2款规定的成员方口行 列入《免除第2条义务附件》的措施附件提出的程序性条件,即原始成员方可 在协定生效之前一次性提出自己的豁免清单;协定生效后的任何豁免都必须有 3/4以上的WT0成员同意;豁免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0年,并月•可由将来举 行的多边贸易谈判予以变更;服务贸易理事会成员对超过5年的豁免将进行定期 审查最惠国待遇里外和豁免的存在根据,首先是达成总协定是服务贸易发展水平的差 异和希望使最惠国待遇原则得到普遍接受所需要的妥协,其次是拒绝非互惠的挤 入3. 最惠国待遇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的例外和实行例外的条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4条规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某一成员提 供给其它成员国民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均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与全体 其它成员国的国民但一成员国提供其它成员国民的任何下述利益、优惠、特权 或豁免,不在其列:① 有一般性的司法协助及法律实施的国际协定或协议引巾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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