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工作章程

上传人:姜泥 文档编号:283210785 上传时间:2022-04-27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25.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安徽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工作章程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安徽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工作章程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安徽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工作章程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安徽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工作章程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安徽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工作章程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安徽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工作章程》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徽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工作章程(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附件1安徽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工作章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工作,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成立第一届国家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506号)等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安徽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专委会)在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指导下开展工作。第三条 省专委会由危险废物鉴别、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领域研究或技术工作经验丰富、能力突出,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专家组成,下设秘书处。第四条 省专委会成员(以下简称专家委员)由专家委员所在单位推荐,或由省

2、生态环境厅直接提名,并征得专家委员及所在单位同意;省生态环境厅组织遴选后,对符合要求的,予以聘任。第五条 专家委员实施动态管理:(一)专家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按照本章程有关要求,重新遴选、聘任。(二)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章程的专家委员,省生态环境厅予以解聘。(三)专家委员因故不能继续参加省专委会工作时,应以书面方式提出辞呈,或由其所在单位出具情况说明,经省生态环境厅批准后,退出省专委会。(四)省生态环境厅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临时专家委员。第六条 省专委会主要承担以下工作:(一)为省生态环境厅危险废物鉴别环境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开展本省危险废物鉴别技

3、术培训等指导工作。(二)依据安徽省危险废物鉴别异议评估规程,评估针对本省危险废物鉴别的异议及相关鉴别报告,出具异议评估意见。(三)受省生态环境厅委托,不定期对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及鉴别报告开展抽查复核,对危险废物鉴别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四)承担省生态环境厅委托的其他危险废物鉴别相关工作。省专委会每年向省生态环境厅提交安徽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第七条 专家委员在开展省专委会承担的相关工作中应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二)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开展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三)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收受利害关系单位、人的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四)遵守有关保密规

4、定,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取的任何国家秘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工作情况,妥善保管相关资料。第八条 专委会秘书处设在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承担以下工作:(一)省生态环境厅与省专委会、国家鉴别专委会的日常联系、信息通报和相关活动安排。(二)针对收到的异议评估申请开展形式审查。(三)组织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异议评估工作、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及鉴别报告复核、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综合评价等工作。(四)省生态环境厅委托或交办的其他危险废物鉴别相关工作。第九条 省生态环境厅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专家库管理办法有关专家管理要求组建本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库由环境、石化、化工、冶金、材料等领域专家组成,专

5、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二)具有良好的相关专业知识、技术能力和实践经验。(三)从事相关领域研究或技术工作满五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四)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五)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正常参加省专委会组织的工作,并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第十条 鉴别专家库专家实施动态管理:(一)专家可通过专家委员推荐或自主申请,征得专家所在单位同意,并经省专委会遴选后加入专家库。省专委会每三年集中组织一次专家入库申请与遴选工作。(二)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章程的专家,省专委会予以清退出专家库。(三)专家因故不能继续参加专

6、家库工作时,应以书面方式提出辞呈,经省专委会同意后,退出专家库。第十一条 专家库专家的主要职责包括参加省专委会秘书处组织的鉴别报告异议评估、鉴别单位评价和鉴别报告复核,为省专委会提供咨询等。第十二条 鉴别专家库专家在开展相关工作中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依法、规范、科学、公正开展工作,独立、客观提出意见,并对所提出的意见负责。(二)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收受利害关系单位、人的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三)不得对异议评估相关的单位、个人,复核与评价的鉴别单位、个人透露评估信息或作出与评估工作有关的承诺。(四)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取的任何国家秘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评审工作情况,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五)与异议评估的单位、个人,复核与评价的鉴别单位、个人有直接工作关系或利益关系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六)接受省专委会的监督。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规章制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