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3700字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以现金(含银行存款)购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因此,作为购入方,应当根据以下凭证入帐:1.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和股权交割单2.转让方开具的税务监制的统一收据3.银行进帐单等银行单据(通过银行结算方式支付股权转让款的)4.股权转让过程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的#5@p5.根据实际情况而需要的其他凭证对于转让方,应当根据以下凭证入帐:1.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和股权交割单2.开具的税务监制的统一收据的记帐联3.银行进帐单等银行单据(通过银行结算方式收取股权转让款的)4.股权转让过程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的#5@p5.根据实际情况而需要的其他凭证关于补充问题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具体的会计业务处理,究竟需要根据哪些原始凭证入帐,确实没有什么十分具体的规定如果一定要追索法律依据的话,那么,《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其实,上述提供的入帐依据,是根据该投资业务一般情况下,会计核算部门必须取得的材料而提出的,可以说是一种会计的惯例以受让方为例:1.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和股权交割单——用以证明股权转让业务的真实性,确定股权核算方式等。
2.转让方开具的税务监制的统一收据——用以证明转让方已经实际收到转让款3.银行进帐单等银行单据(通过银行结算方式支付股权转让款的)——用以证明银行存款的减少4.股权转让过程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的#5@p——用以证明发生的其他费用的真实性一般来说,对于审计、税务等机构或部门在审查股权转让业务时,上述凭证的审查是必不可少的除此之外,还可能索取被投资单位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收购基准日的资产评估报告、收购完成日的会计报告或报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同意受让股权的决议,涉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的批文等等这些证明材料有其各自的证明力,也是企业入帐的依据,但一般无需附入记帐凭证后,可以单独存放保管有一点可以明确的指出,仅凭“银行进帐单”作为股权转让业务的入帐依据,是远远不够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专指自然人)参股投资的现象日渐普遍,个人股权转让的行为也日益增多按现行税法规定,个人股权转让(不包括国家暂免征税的个人股东转让上市公司的股权)所得,应按“转让财产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据报道,20xx年有三起单笔大额个人转让股权个人所得税的入库记录引起公众的关注:长沙市雨花区一位不露身份的纳税人缴交一笔1942万元;原山东德齐龙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缴纳一笔9691万元;原大中电器董事长因向国美电器转让股权一次性缴纳5.6亿元。
目前,部分地税人员对个人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不尽熟悉,个人股权转让税收的征管水平相当薄弱如何加强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以下一些工作建议仅供参考:一、 加强和完善内部的征收管理手段1、按分类管理原则,制订专门的《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关于个人股权转让的政策条文零散分布在《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办法(试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及税务总局的一些单行文(如国税函[2005]130号、国税函[2007]244号)中当前对个人股权转让行为缺乏一套系统的、容易操作的征管办法建议上级局将相关个人股权转让税收的政策文件进行汇总、梳理、归纳,制订专门的《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方便一线征收单位操作、执行2、完善税务登记特别是变更登记的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对有关股东股权的资料没有明确规定,只要求纳税人在设立登记时须提供“有关合同、章程、协议”,变更登记须提供“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议地税机关明确要求纳税人在办理设立登记时必须提供反映股东出资情况的《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书》;在办理(涉及股权变更的)变更登记时必须提供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出资证明书》和工商部门的“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
有利于对公司的股本结构和股权变化情况进行跟踪管理3、加强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税收宣传和纳税目前,大多数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对个人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还比较陌生,不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现象还比较常见地税机关应该有针对性地加强这方面的政策宣传和纳税,敦促转让股权的纳税人特别是转让股权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进行自行申报,催促扣缴义务人在受让股权、支付所得时进行代扣代缴20xx年11月,某企业曾向我局申报、代扣代缴一笔转让股权个人所得税180多万元4、强化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和税务稽查工作机制地税机关应该建立完善的约谈机制,充分利用纳税评估,加大对个人股权转让税收的征管力度同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个人转让股权行为组织专项的税务稽查,有效堵塞日常征管漏洞,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款的流失二、 与相关部门密切联系、加强协作,建立外部监控、前置管理的工作机制1、加强与工商部门的信息交接,争取在工商登记环节进行税务介入《公司法》规定,股东转让股权须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30天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须自股权变更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30天内申请变更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公司须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天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由此可见,税务机关对股权转让的管理相对滞后,缺乏事前监控地税机关应该与工商部门建立登记信息实时交接工作机制,争取在工商变更环节进行税务介入,实施有效控管2、密切与中介机构的联系,及时掌握相关情况多数的个人转让股权,一般都会聘请会计师或评估师对资产、负债和权益进行审核和评估,有些股权转让合同签订时会经过法律公证程序地税机关应该加强与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及公证处的信息联系,及时掌握个人股权转让的一手情况三、减少过错、杜绝徇私,树立税收执法风险防范意识个人股权转让具有偶发性和隐蔽性;转让价格带有主观性;转让金额、涉及税额较大;转让形式呈多样化,既有实物形态的现金、房屋、土地的股权转让,又有以非实物形态的专利技术、部分或有事项为基础的股权转让个人股权转让的这些特点决定了股权转让真实的成本、费用、收益难于准确界定随着纳税人税收筹划能力和维权意识的提高,征纳双方之间的分岐、争议、矛盾难免存在,地税机关将面临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压力同时,由于个人转让股权所得难于确认,地税人员在征管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少征、错征的过错行为,存在失职、渎职的风险《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明确:玩忽职守案的立案金额为30万元;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的立案金额为10万元。
可见地税人员在个人股权转让税收征管中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因此,地税人员应该加强学习,熟悉个人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保持清醒的头脑和审慎的态度,准确把握好税收政策,减少过错、杜绝徇私,摒弃“不知不罪、无为无畏”的过旧思想同时,地税机关应该适当引入资质好、信誉高的中介评估机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公允价值确认个人股权转让所得,这样既合理又合法,比较容易被各方接受和认可,从而有效减少地税机关的执法风险,确保税款和队伍两安全李星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30号2005-01-28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是否退还已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4〕12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二、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6]866号文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提示:违约金的2万元钱也应当交纳个人所得税第二篇:《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核算规定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附图)+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