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警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第15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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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5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学习目的和要求:了解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含义、确定方式以及确定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原则,明确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的范围,学会运用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分析具体问题。第一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和意义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一定范围的行政诉讼案件的权限,即确定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在解决行政案件上的分工,在行政诉讼法中表述为“受案范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立法的核心问题,其重要性在于其确定或标志了三个方面的范围和程度:司法权对行政权监督和制约的范围和程度,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人诉权的范围,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

2、 二、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方式 1概括式。指依法或依判例,概括地确定行政案件属于法院受理的方式。 2列举式。指由不同法律明确规定哪些行政案件属于法院受理的方式。 3综合式。指将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确定法院受理范围的方式。一般在一部法律中先作概括规定,再列举几类具体案件。如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三、确定我国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原则在制定我国行政诉讼法时,主要是根据以下原则确定受案范围: 1从保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出发,适当扩大人民法院现行受理行政案件范围的原则。 2正确处理审判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原则。 3考虑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原则。 第二节 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的具体规定

3、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概括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部分,又作了三个层次的具体列举。 一、概括列举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

4、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二、间接列举 行政诉讼法规定,除上述八类案件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这一规定有两方面的意义:其一,追认性。承认现行法律、法规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涉及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的列举,如对行政机关居间裁决的行政案件的列举。其二,授权性。授权在以后制定的法律、法规中列举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行政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从而使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随着新的法律、法规的颁布而在现有基础上逐步扩大。 三、排除列举

5、行政诉讼法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作了明确的排除式规定。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三节 关于受案范围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行政终局裁决权 行政终局裁决权指行政机关对一定范围的事项拥有最终决定的权力。行政终局裁决权是一个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密切相关的行政法问题。法律设定行政终局裁决权的大小,一方面受制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另一方面又影响着人民法院

6、受案范围的大小。我国目前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是,不属于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和受案范围内由单行法律作排除规定,明确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二、关于行政机关居间裁决的受案范围问题 行政机关居间裁决指行政机关在其主管的行政管理的某一领域,以第三者的身份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决、处理的活动。目前,行政机关居间裁决的案件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就平等主体间赔偿问题所作的裁决,或依职权作出的强制性补偿决定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有关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专利机关确认专利等处理决定的行政案件。这类案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由行政审判庭受理。但是,当事人对基层人民政府就民间纠纷所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关于公安机关强制措施的受案范围问题我国公安机关具有双重性质和职能,既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又是司法侦查机关。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公安机关越权插手经济纠纷处理的行为,应当将其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而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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