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意 见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元 XX亲属的申请,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元XX的辩护人,通过查阅案件材料、会见被告人,依法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辩护人对受害人及其家属深表同情,但认为一审判决刑事部分,定性错误,量刑畸重,应在全面考察此次犯罪的起因、 事实、情节、性质和对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以故意伤害(致 人死亡)罪追究被告人元 XX的刑事责任,并综合考虑被告人 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适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一、被告人元XX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一)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目的来讲,其当时的想法 也只是想教训而非杀害被害人1>被告人与被害人为同村村民, 但平日里接触不多, 更没有矛盾积怨,没有预谋杀人的理由2、在认为被害人与其嫂子可能存在不正当关系后, 被告人基于义愤,叫上父亲一起到嫂子家想查明情况, 目的也只是想 教训一下被害人,这与被告人的历次讯问笔录中一再强调的“我就是想教训他”都可以得到印证,也与本案实际相符,公诉机关也将此作为证据提交给了法庭, 从侧面也证明认可被告人的确并不存在杀人的故意3、被告人到嫂子家中后,多次叫门后穿着睡衣的嫂子才把门叫开,在进入客厅后,又见到受害人非常不合时宜的从其嫂子卧室中出来(当时已是晚上^一点多,而非证人方 XX所讲的九点左右,尔此前被告人及其父亲已在后窗多次催促) ,面对质问,被告人反而遭到被害人的嘲弄, 基于义愤的被告人拿菜刀吓唬被害人,被害人却先将被害人踢倒在地, 这才导致了矛盾的彻底激化,在冲突中,鉴于自身力量弱小, 被告人舞刀 壮胆自卫,发生了被害人多处受伤的情况, 在尸检报告中被害人多处表皮划伤也证明了这一点(二)从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来看,其目的就是伤害1 、被告人在确认停留在嫂子卧室中的被害人身份后, 知道双方力量悬殊,即使叫上年迈体弱的父亲, 也无法与被害人抗 衡,难以实现教训被害人的目的 (倘若真的想杀人, 不会再叫 人陪同),因此,才携带作案工具前往,这一点,被害人家属 也十分清楚,认为仅凭被告人个人,无法使身强体壮的被告人 受伤以致失血过多而亡,因此强烈要求追加被告人父亲作为共 同被告。
2、在因受害人将被告人踢倒导致矛盾激化后, 双方发生打 斗,在被害人被砍伤跑到院里后已无多达抵抗能力, 这时被告人没有再继续伤害行为, 而是在看到受害人很痛苦, 他人拨打 急救救护车不知道路后, 主动到村口去引导, 积极参与救 治,并不存在故意与放任危险结果的发生3、通过尸检报告,可以发现在打斗过程中, 被害人虽然多处受伤,但受伤的部位多为左臂、腰背,且以划伤居多,并非 一审中认定的要害部位, 唯一致命的伤口来自左锁骨上窝处一 3.5 cmx 1.0 cm皮肤创口,此部位位置特殊,被告人手持的凶 器难以直击,应是在在双方的打斗中, 被告人随意挥舞无意间 造成,并非刻意击打所致(三)从被害人的死亡原因来看,其并非被告人的犯罪行 为直接造成的,不排除抢救措施不当引起死亡的合理怀疑在被告人亲属拨打急救不久, 120急救车就赶到了现场,当时应是晚上 门点30分左右,此时路上行人和车辆稀少, 从救护车到xx县中医院(在县城北边,紧邻快道,交通便利) 需要20分钟左右,被害人在8月4日零时30左右因失血性休 克抢救无效身亡,因此其抢救时间至少应在 50分左右,在医院的抢救至少有40分钟(证人方xx随同前往医院,这在其证 言中也可以确认)。
在被告人家属拨打急救时,就明确告知被害人系被砍 伤,伤情明确,根据外伤的急救治疗原则, 应当及时止血与补充体液(先晶后胶,先盐后糖等,这些常规药品救护车急救药 箱里就有),而救护车上配备的就有专业的医护人员和对应的 设备和药品(按照规定,在需急救的病人伤情明确的前提下, 更应该配备专门的设备和药品)通过被害人弟弟元等的证言,可以得知在案发后被害 人神志清醒,能正常交流,还特意提醒让弟弟把钥匙取出来, 但最终经过长时间的抢救,被害人还是不幸因失血过多休克死 亡,因此无法排除是否因抢救措施不及时、 不恰当导致了被害人的最终死亡,只有排除了这一合理怀疑, 才是公诉机关认定的证据确实、充分刑法上所讲的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时,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但本案中,被告人并没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 只是故意伤害的想法造成了受害人死亡的结果, 因此第一办案机关也认定为故意 伤害罪,公诉机关也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具有杀人的故 蚤同时结合尸检报告和辩护人的分析, 可以认定一审认为被 告人“持菜刀连续砍击被害人颈部、腰背部等要害部位数刀,足以反映其主观上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是不成立的,是简单的依据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就认定被告人有杀人的故意,是明显的倒推,属于客观归罪。
在《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中就明确指出“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 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 的”因此在本案中,应当以被告人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追 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害人自身存在明显过错,且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 任结合证人元2x和方xx的证言,可以认定被害人到案发地是其提前谋划好的,其自身行为首先就有不当,而这种行为, 在当地偏僻落后的农村及被告人朴素的思想里, 无疑是整个家庭的耻辱在从方 xx家卧室走出了,面对被告人的质问,被 害人明知理亏还对智力有缺陷,脾气比较急的被告人加以嘲 弄,直接激化了矛盾,导致了被告人过激行为的出现,因此, 在本案中,受害人自身对案件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三、本案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应 予以充分考虑(一) 被告人案发后,在亲属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 被告人在实施完犯罪行为后,立刻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严重性,为了救治被害人,主动到村口去引导救护车, 在归案后,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庭审中供述一致, 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充分认识自身行为的严重性, 也愿意尽力赔偿, 认罪态度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三) 被告人自幼丧母,生来智力就有问题,再加上家庭 困难,从未受过教育,导致法律意识淡薄,但为人比较老实, 乐于助人,从未惹事,此前也无任何违法犯罪和不良行为记录,各方评价也较为认可, 事发原因也较为特殊, 为临时起意,此 次犯罪系初犯和偶犯, 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较低, 具有改造 的可能性以上意见,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辩护人:刘XXX年X 月X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