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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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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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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铁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合资铁路建设管理工作,提高投 资效益,根据《铁路法》和国家计委、铁道部联合发布的《合 资铁路管理办法(试行)》(铁计( 1 9 9 6〕5 5号)及有 关建设法规,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铁道部与其他部委、地方政府企 业或其他投资者合资建设和经营的铁路第三条 合资铁路建设项口实行建设项口法人责任制 按国家计委印发的《关于实行建设项冃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 定》(计建设( 1 9 9 6〕6 7 3号)实施合资铁路公司 作为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 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全过程负责在合资铁路建设过程中,合资铁路公司对项目的投资、 质量和工期全面负责第四条 合资铁路建设应贯彻执行国家、铁道部颁布的 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利用国外贷款的合资铁路建设项目,还须执行国家关于 使用国外贷款的规定、国家有关部门与国外贷款人签订的贷 款协议和国外贷款人指定的采购指南等规定第五条铁道部对合资铁路实行行业归口管理,合资铁 路建设接受铁道部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家关 于基本建设项冃审计工作的规定进行审计。

第六条 合资铁路公司董事会研究项目建设的重大问 题前,各投资方产权代表应事先向各投资方请示,事后向各 投资方汇报第二章项目建设管理机构第七条各资铁路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可由合资铁路 公司自行组建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也可委托其他有相应资质 的建设管理单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第八条 合资铁路公司建设管理机构或委托的建设管 理单位(以下简称合资铁路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具有与项 目规模相适应的铁路建设单位资质,其资质等级须经铁道部 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无证或越级承担项 冃建设管理任务对无证或超级管理者,一经发现,应立即 撤换,并给予通报批评或一定的行政、经济处罚第九条合资铁路公司建设管理机构应配备与项口规 模相适应的技术、经济人员技术、经济人员不足时,可外 聘,但外聘人员不得超过技术、经济人员总数的2 5%第十条 合资铁路公司应与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签订 委托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和权益,严格履行合 同或协议条款第十一条 在执行合同或协议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应本 着实事求是、平等协商的原则加以解决经过协商达不成协 议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予以协调,或向仲裁机构申请 仲裁;必要时,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十二条合资铁路建设管理单位应按照铁道部《铁路 建设单位管理暂行办法》(铁建〔1 9 9 8〕4 3号)的有 关规定履行职责第三章设计文件审批第十三条 合资铁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铁 道部会同其他投资方联合审查,并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四条 合资铁路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由合资 铁路公司组织审查,经公司董事会审定,并报各投资方核备 如合资铁路公司尚未正式组建,可由主要投资方委托铁道部 工程设计鉴定中心组织审查,并报各投资方核备根据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程序改革实施方 案》(铁建函( 1 9 9 8〕8 2号),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 目的三阶段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改为两阶 段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在该方案未正式实施前,仍按三阶段设计的项目,其初步设计由铁道部会同其他投资方 联合审批技术设计由合资铁路公司组织审查,经公司董事并报各投资方核备技术设计及修正总概算,应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内修正总概算确需超出时,应报原初 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第十五条初步设计应控制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投资估算允许幅度内,否则,需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六条 经审定的设计文件及总概算,是筹措资金、 组织建设实施、安排施工进度、控制投资的依据,任何单位 和个人未经原批准部门同意不得更改和突破。

第十七条合资铁路公司应与勘测设计单位签订设计 合同或协议,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履行责任和义务第十八条 合资铁路建设项目的变更设计按铁道部颁 布的《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 1 9 9 7〕 1 2 5号)办理第四章施工及成套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第十九条 合资铁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及成套设备采购供应单位,由合资铁路建设管理单位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 定施工招标投标按国家计委发布的《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 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计建设〔 1 9 9 7〕1 4 6 6号)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实施成套设备采购的招标投 标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属于国际招标的项目,按采购指南 办理第二十条 合资铁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和成套设备采购 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止、择优和诚实 守信的原则投标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和资信证 明招标结果经公司董事会审定,并报各投资方核备第二十一条合资铁路建设管理单位应与中标的工程 承包企业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与中标的成套设备供应单位 签订供货合同合同内应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和权益双方 应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比照本细则第十一条办 理第二十二条严格控制分包工程。

一般情况下,不许分 包对工程承包单位提出的确需分包的工程,合资铁路建设 管理单位应严格审查工程分包单位的资质,经确认合格并批 准后,方可进行工程分包第二十三条严格禁止转包工程第五章项目建设监理第二十四条 合资铁路建设项口实行建设监理制度,按 铁道部发布的《铁路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铁建(1 9 9 4) 1 5 1号)实施第二十五条 合资铁路建设项口的建设监理单位,与该 项冃的设计、施工、设备及材料供应、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 承包单位不得有行政隶属关系,不得监理由本单位承担施工 图设计的工程项目第二十六条 合资铁路建设项目的建设监理单位,由合 资铁路建设管理单位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定参加投标的建 设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监理单位资质和铁路工程建设监理许 可证书招标结果经公司董事会审定,并报各投资方核备第二十七条合资铁路建设管理单位应与选定的建设 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和 权益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或协议条款在执行合同或协议过程中如发生纠纷,比照本细则第十 一条办理第六章开工报告第二十八条 合资铁路建设项目的开工条件应符合《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人中型建设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计 建设〔 1 9 9 7〕3 5 2号),经国家批准后,方可开工建 设。

第二十九条 合资铁路建设项目经国家批准开工后,其 单项工程如已具备开工条件,由工程承包单位向合资铁路建 设管理单位正式提出开工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第七章项目日常管理第三十条合资铁路公司应依照审定的设计文件,根据 资金筹措及运输需求情况编制施工组织实施方案(包括拟缓 建或分期分段建设的工程项目),经公司董事会审定,并报 各投资方核备第三十一条合资铁路建设管理单位应按如下要求提报有关资料:(-)根据项目总工期的要求,编制指导性施工组织设 计,并报铁道部有关主管部门二) 每月底以书面或形式向铁道部有关主管部门 报送本月(上月2 6日至本月2 5 B)月报,其内容包括: 各投资方投资到位情况、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 重点工程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等三) 对建设中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 按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八章验丁-计价第三十二条 合资铁路建设项目的验工计价,按铁道部 发布的《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铁建(19 8 9 ) 1 2 9号)和铁道部财务司《关于转发中国人民建设银 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通知》(财基〔 1 9 8 9 ) 9 2号)实施。

第三十三条凡需要安装的设备,待安装就位后凭发货 票和规定的综合业务提成、运杂费计价不需要安装的设备 和工器具,根据发货票及固定资产验收或保管记录办理计 价第三十四条 在月度、季度及年度历次(不含末次)验 工时,合资铁路建设管理单位对工程承包单位1 o 0 %验工 计价,并按计价数拨款第三十五条 末次验工计价时,可1 0 0 %进行验工计 价,但拨款时,扣留合同价款的3 %作为工程尾工款未次 验工前所剩的工程款不足3 %吋,可提前扣留工程尾工款 在工程项冃验收后3 0天内结清第九章竣工验收及交接第三十六条 合资铁路建设项目应本着分段建设、分期 投产和及时发挥投资效益的原则组织建设分段建设、分期 投产的工程,按批准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验 收及交接第三十七条 合资铁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及交接,原 则上按铁道部发布的《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暂行 办法》((84〕铁鉴字180号)实施合资铁路建设项目 (包括分段、分期竣工的T程)交付使用时,竣工验收手续 与交接手续均应齐备第三十八条 合资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为:(-)经国家、铁道部及投资各方联合批准的有关本工 程建设的文件;(二) 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三) 设计时采用的规程、规范(维修规则不作为验收 依据);(四)铁道部颁布的铁路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第三十九条合资铁路建设项冃(包括分段、分期竣工 的工程)竣工后,由合资铁路建设管理单位组织工程初验, 并向铁道部和其他投资方提出初验报告按规定需报请国家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合资铁路公词提 出申请验收报告第四十条 合资铁路建设项目经初验合格后,工程承包 单位应与合资铁路公司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并报铁道部 有关管理部门和其他投资方备案第四十一条 对于设计文件中列有、但根据资金筹措和 运输需求情况可以缓建的部分工程,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 可不列入验收范围该工程费用在总概算中相应扣留待该 工程竣工后,由合资铁路公司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和交接第四十二条 合资铁路建设项口通过验收后,合资铁路 公司应及时组织运营,并及时办理竣工审计建设项目验收后的六个月内,由合资铁路公司组织编制竣工决算报告,报送铁道部有关管理部门和其他投资方第四十三条 合资铁路建设项目交付运营后的第三年,由合资铁路公词组织编制项目后评价报告,报送铁道部有关 管理部门和其他投资方第十章附则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铁道部建设司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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