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最新2022《民法典》个人学习心得精选5篇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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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最新2022民法典个人学习心得精选5篇 民法典是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法典,使命是打造公允正义环境,大家对民法典都了解清晰了吗?下面是我给大家带来的民法典个人学习心得,以供大家参考,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民法典个人学习心得(一)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将于2022年1月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民法典作为社会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民法典全面提升了国家治理实力现代化水平,呼应了我国国情的现实须要,通过详细规范,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实力的现代化。民法典的颁布,是维护人民权益的客观须要,大到国家全部制、

2、土地制度,小到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生产经营、个人信息爱护、私有财产爱护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民法典的颁布,让公民更有尊严地生活,保障人人享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婚姻自由权,还有各种各样的财产权利等等,标记着我们国家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标记着我国依法治国迈上新台阶。 正所谓“民之所安,法之所系”。民法典是爱护人民的法典,它关系着每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它是生活的百科全书。她很温顺,守护陪伴着每位公民的生老病死;她很霸道,出台之后,现行的民法通则、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将不再保留。它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意愿。因为它完全来自于人民的生活和实践。

3、无论是生活中遇到的高空抛物、房屋价值想“提前变现”,还是在消费中遇到的“套路贷”、“校内贷”、“高利贷”;无论是在出行中遇到的霸座、老人倒在地上不敢扶,还是游走在网络中的Q币、网络嬉戏装备等等,民法典都给出了解答,丰富地展示了与人民生活相关的点点滴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部自新中国成立70周年以来首部以“典”命名的法律,不仅是全面推动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也将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供应给制度保障,发挥基础性作用。 时过境迁,生活改变反映社会发展,生活进步得益于科技发展,民法典为中国创新创建保障开路。民法典也是市场经济基本法,伴随着民法典的不断完善,“集中力气办大事

4、”的中国制度优越性不断显现,“中国名片”在世界范围的影响力越来越强,中国车、中国桥、中国路等中国奇迹,向全世界展示了中国式的发展。 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人民用勤劳和汗水创建了“中国力气”、“中国精神”、“中国效率”,一跃而上成为世界上其次大经济体,成果来之不易,其中和谐安定、科学规范、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是关键,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的体现,为中国创新创建供应了不断成长壮大的优渥环境。民法典的出台,彰显了“中国之治”的力气,记录着中国法治的改革历程,是中国人民一生守护的人民情怀。 民法典个人学习心得(二) 2022年5月2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高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从

5、今,我们迈入民法典时代。新编纂的民法典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和侵权责任编七编。民法典是对过去民事单行法以及司法说明的传承继受和创新发展,一些与时俱进的新理念也体现在民法典中。民法典的改变还体现在,基于立法严谨性的技术要求,对过去民事单行法和司法说明中表述不够清晰或者不够精确的规定进行了非实质性修正;基于与时俱进的时代要求,对其部分内容进行了实质性修改。非实质性修正主要包括概念运用与语言表述的变更,部分法律条文中个别词语的变更,句子前后标点符号的变更等。作为我们法律人,不但要关注民法典中的实质性修改,还要关注非实质性修正。下面就民法典中的部分非实质性修正谈几点学

6、习心得: 民法典对过去民事单行法和司法说明部分法律条文中的“要求”一词修改为“恳求”。立法机关之所以把“要求”一词修改为“恳求”一词,这说明“要求”和“恳求”二词的含义确定不一样,二者有微小的差别。“要求”是指提出详细愿望或条件,希望得到满意或实现。而“恳求”是指提出要求,希望得到满意。“恳求”含有处于被动地位的意思,希望别人能按自己的意思办。而“要求”是自己处于主动地位,带有吩咐似的口吻。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除了通过人民法院主见权利用“恳求”一词外,立法机关用的都是“要求”一词。看来,在立法者眼里,家事是可以天经地义的“要求”。除了家事外,要么“要求”,要么“恳求”。不过有意思的是在民法典

7、继承编中,“恳求”一词只出现了一次,“要求”一词一次也没有出现。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个别语句的表述进行了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削减”。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依据当事人的恳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依据当事人的恳求予以适当削减”。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的“当事人可以恳求人民法院或者

8、仲裁机构”只是表达了当事人有恳求的权利,至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是支持还是不支持当事人的恳求这层意思并没有表达出来。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中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依据当事人的恳求”就表达出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据当事人的恳求可以支持也可以不支持这层意思来。这前后的改变体现了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表述的更清晰。 以上摘出的只是民法典非实质性修正中的一小部分,个人的理解可能有不到位的地方。民法典的学习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先理解吃透民法典后再运用到实务中去,在实务中成熟运用民法典也须要一个过程。 民法典个人学习心得(三) 合同效力问题,从来都是合同签订、履行以及在争议处理中的核心关注点和动身点。民

9、法典颁布后,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从逻辑结构、表述内容方面都发生了适度增减、汲取等调整和改变。本文尝试通过梳理民法典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浅谈民法典的学习感受。 一、民法典中合同效力的结构调整 民法典颁布前,有关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说明中。民法总则没有针对合同效力问题作出规定,但针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做出了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包括合同行为,因此民法总则有关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也是对合同效力的原则性规定。除了民法总则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说明,一些单行法律也有在其各自的法律体系下对合同效力有所规定。但总的来说,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相对分散,逻辑结构不够紧密,产生的弊端是难以在头脑中

10、形成对合同效力规定的整体感和严密感。 而民法典对于合同效力规定在结构和逻辑上进行了整合,使其更为严谨。民法典第三编第三章“合同的效力”通过七个条文,分别对生效时间、需批准合同、无权代理、越权订立、超越经营范围、免责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等进行了一般性规定。并通过第五百零八条“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用民法总则中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对合同效力做了结构上的补充,合同效力更易全面把握。 二、民法典中的效力边界 效力问题是合同关键,而法定无效情形是效力问题的边界。把握了法定无效的清楚边界就能更好的理解合同有效的自由之域。下文从两个角度梳理和探讨合同法定无效情形在民

11、法典中的新改变。 首先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原有五种法定合同无效情形动身,看其内容在民法典中详细改变。 (1)民法典取消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以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当然无效的规定。 针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爱护,民法典中有其他相关规定分别体现,如第一百三十二条中概括规定为“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以及第五百三十四条“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借由合同编第五百零八条指向第一百五十三条其次款(

12、第一编第六章中的相关规定),使得合同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对合同效力的推断和影响变得更加重要,体现了对于社会公共法益爱护的核心。 民法典没有对公序良俗做出定义,也没有做列举式的说明。但值得留意的是,在人民法院2022年11月8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也就是九民纪要第30条中规定:“下列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平安、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这条规定体现出人民法院认为金融平安、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属于公序良俗范围。如此看,假如合同内容违反有关金融平安、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规定,即使所违反的规定不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也存在法院

13、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其次款“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认定该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的风险。 (2)民法典保留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情形的实质内容,调整表述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民法典取消了合同法五十二条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情形下合同无效的规定,而将整合了该条实质内容的民法总则中关于通谋虚伪的规定体现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中,即“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也就是先对虚假表

14、示与隐藏行为进行伪装识别,再确认隐藏行为的效力。 (4)民法典保留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在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中持续了民法总则中的相关表述。 再来看民法典对法定无效情形的干脆规定和明确表述的改变。 民法典以第三编第三章合同效力专章规定了七个条文,但仅在该章第五百零六条将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及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这两种情形的免责条款干脆规定为无效。另通过第五百零八条指引到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章节,将无民事行为实力人、通谋虚伪、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反公序良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的情形干脆规定为无效。 除此之外,因考虑到合同效力的困难性,对于合同效力未被干脆

15、规定为无效的其他情形,则放到民法典总则中有关合同可撤销、效力待定、部分性效力解除、担保从属性效力推断等相关条款中,或分散在典型合同等其他章节中另行规定,形成了对合同效力敏捷处理的缓冲地带,体现了使合同尽可能有效的立法目的。 三、学习感受 从民法典有关合同效力规定的行文结构、逻辑调整、内容增减、条文表述等细微环节之处,笔者感受到了相比原有法律对合同无效情形更为宽泛的规定,民法典集中和充分地体现了激励交易、爱护合同有效的立法宗旨。民法典对合同法定无效情形的规定让我们感受到它向我们清楚传达的合同效力边界的拓宽。 对于我们法律人,法条的细微环节当然重要,但法律的深意更待持续探究。民法典是通过已经写进条文的内容,向我们传达和揭示它没法写进条文的现实困难性,向我们努力呈现在激励交易基础上效力问题的困难性,提示法律人不能掉以轻心,需在法律规定与现实生活、交易效率与合同正义中探求各方真意、寻求动态平衡。民法典可作为法律人执业道路的指南针,在将来面对特定情境的详细法律行为时,都能以客观立场,对合同效力问题综合分析和审慎推断。 假如用一句话概括对民法典有关合同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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