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常识之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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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常识之宪法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宪法也是常考考点,但是大多数考生 对宪法可谓望而却步。中公教育团队针对宪法的知识点,总 结归纳出易考考点,并对宪法中的几个重点问题进行分析。 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一、宪法的概念与特征(一) 宪法的概念在中国古代的典籍中,曾出现过“宪” “宪法”宪令”宪 章”等词语,主要是指一般的法律、法规,或指颁布法律, 实施法律。在西方,宪法(Constitution)一词来源于拉丁文 Constitutio,原意是组织、结构、规定的意思。主要是指有关 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或皇帝的诏书、谕旨,或 指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以及城市行会的特

2、权以及他们与国 王等的相互关系的法律。由此可见,尽管在中国的古代和西方的古代都出现过宪法这 个词,但都不是今天根本法意义的宪 法。在中国,将“宪 法” 一词指称国家根本法始于19世纪80年代,当时的改良 主义思想家基于国内外形 势,明确提出“立宪法”、“开议 院”,实行君主立宪,而应在盛世危言中首次使用“宪 法” 一词。在西方,作为根本法意义的宪法是近代资产阶 级革命的产物。现代意义上的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一国各种政 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 本任务和根本制度, 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 根本大法。(二) 宪法的特征1宪法的法律特征(1) 内容上

3、,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任务、根本制度、公民 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根本性问题。宪法的内容涉及一个国家 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外交等各方面的重大的原则性 问题。其内容具有根木性、宏观性和全面性的特点。而普通 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只涉及国家生活或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 的问题,它是宪法某一方面规定或某一项规定的具体化, 其内容具有具体和微观的特点。(2) 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 依据或立法基础。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律的法 律,普通法律没有宪法的依据就无从产生,因此人们也形象 地称宪法为“母法”。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普通法律的时候 必须以宪法作为依据。当然有的法律公开宣

4、称“根据宪法制 定本法”,有的法律虽不明确宣称,但也是以宪法作为立法 基础的。如果普通法律的规定、原则、精神同宪法 的规定、 原则、精神相抵触,那么它应该被撤销、改变或宣布无效。 在一个多级立法的国家里,依据宪法产生的各个级别的立法 都应该以宪法作为标尺,以保证国家法律体系的统一性与一 致性。我国宪法第五条就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 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是一国最高的和最根 本的活动准则,一切宪法主体都必须遵守它,将它奉为行动 的最高准则。我国宪法序言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 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 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

5、宪法尊严、 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3) 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宪 法的制定一般是要求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如制宪会议、制 宪议会、宪法起草委员会等,其职责就是起草或制定宪法, 在完成起草或者制定宪法的任务后,该专门机构即予以解 散。而普通法律的制定一般由依据宪法成立的国家立法机关 进行。同时制定宪法的程序也与普通法律不一样。宪法一 般需要特定的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则只需要一半以上的多 数通过。在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除了这两 个特定的主体以外的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向全国人大提 出有效的修宪议案。但有权提

6、起普通法律修改的主体则更 广泛一些。在修改程序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 称宪法)规定,修改宪法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 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及其 常委会以全体代表或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即可。2宪法的政治特征(1) 宪法是民主政治的法律化。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连,民主主 体的普遍化,或者说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纶的前 提。而且基于宪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地位,以 及宪法确认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 权利的有效保障,可以说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 式。(2) 宪法是对民主政治的保障。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 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从

7、历史上看,宪法或宪法性文 件最早是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 利,以巩固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 即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基本权利的有效保障,其中, 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规范国家权力的有效行 使也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受侵犯。(3) 宪法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当阶级力量 对比关系发生根本性变化时,必然会导致不同类型宪法的出 现;当以前处于支配地位的阶层或阶级被其他阶级或阶层及 其联盟取而代之,这时往往要制定同一类型的新宪法;统治阶 级力量的加强或减弱,若不足以改变社会内部的阶级结构, 这时宪法的变化往往以修改宪法的方式

8、进行。(4)宪法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二、宪法的基本原则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的基本原则有:人民主权原则、保障公民权 利原则、法治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一)人民主权原则主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法国布丹首创这个概念,并认为主 权在君;洛克则提出议会主权;真正的人民主权的学说是由法 国的卢梭所创立。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在卢 梭看来,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人民的公意表现为最高权 力;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來源,国家是自市的人民缔结契约 的产物,而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人民主权学说 的出现是国家学说发展史上的一大飞跃,是资产阶级反对封 建阶级的锐利武器,胜利后的资

9、产阶级纷纷在宪法中确认人 民主权原则。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一般表述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的原则,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无产阶级在创建无产阶级 政权过程中,批判性地继承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基础上,对人 民主权原则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二)保障公民权利原则人权在阶级社会里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但就其原创意义而 言,人权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17、18世纪的西方资产 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学说,强调人人生而享有自 由、平等、追求幸福和财产的权利。在启蒙思想家提出的夭 赋人权学说和人权口号的指导下,资产阶级开始了争取人权 的斗争,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人权口号逐渐被政治宣言 和宪法确认为基本原则。

10、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后,同样也在宪法中确认了基本人权原 则。在措辞上,社会主义宪法并未直接使用“人权” 一词, 但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对基本 人权的确认。(三)法治原则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 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 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重要的民主原 则。其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 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不仅宣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而且还 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最高人民代表机关,使宪法和法律有 了广泛深厚的民主基础,为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的实现提

11、供 了前提条件。(四)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 结合的制度。是群众路线在党和国家、社会生活中的运用。 民主集中制是民主与集中的统一,二者相互依存,互为前提, 缺一不可。只有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民主集中制才能得到确 立和贯彻坚持这一原则,实现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 又有自市,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 治局面。(1) 民主集中制是“政权组织” “政权机关”的组织与活动 原则。(2) 在民主集中制中,民主是基础。在普选的基础上产生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是民意机关、权力机关。人民 代表大会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选举政府。这是民主集中制

12、 的决定性方面,是基础。(3) 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行政机关集中地处理人民代 表大会所委托的行政事务,并以此来维护和保障人民的民 主。这是民主集中制的集中方面。(4) 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是统一的,这构成了民主集中制。“民 主基础上的集中”指行政机关集中行使的行政权来自人民代 表大会的授予,“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指通过行政机关的集 中统一工作,体现人民的意志,促进和保障民主。切不可将 民主集中制理解为一个国家机关的工作作风。三、国家制度和国家性质国家制度是一个国家通过宪法、法律确立的有关国家性质和 国家形式的制度的总称。国家性质是指国家的根本属性。在国家制度中,国家性质具 有决定性的意义,它决定

13、着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因此, 国家性质是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国家性质又称为国体。我 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 主专政,其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一)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宪法总纲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 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表明 了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国 家性质的具体体现。人民民主专政是一种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有 机结合的一种国家制度。人民在数量上 占了我国人口的绝 大多数,在我国现阶段,人民的范围包括以工人、农民和知 识分子为主体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 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

14、的爱国者。而人民的敌人只包括极少数 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民主和专政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人民民主专政的民主方 面和专政方面是辩证统一的,对人民实行民主是对敌人实 行专政的基础,对敌人实行专政是对人民实行民主的保障。(二)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具体体现,两者在精神实质 和核心内容上是一致的。(1) 领导力量一致。两者都是由工人阶级(通过中国共产党)来 领导的。(2) 阶级基础一致。工人阶级要推翻剥削阶级、建设和完善社 会主义都必须与广大的农民阶级结成牢固的联盟。(3) 专政职能一致。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都担负着保 障人民当家做主

15、的地位,不断扩大社会主义民主的范围;维 护社会主义制度;组织社会丄义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 职能。(4) 历史使命一致。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最终目的 和历史使命都是要消灭阶级,消灭剥肖U,建设社会主义, 实现共产主义。既然人民民主专政在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我国宪法为什 么还要采用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呢?因为人民民主专政能更 确切地表明我国的阶级状况和政权基础,更直接地体现出对 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两个方面,更充分地反 映我国的国情。四、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 基本政治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点,是一种符 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政党

16、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它主 要包括: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是执政 党;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和爱国者 的政治联盟,是参政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共产党 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 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 方针;以参政议政和互相监督作为多党合作的主要内容; 以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我国建设成为富 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 义现代化国家和统一祖国、振兴 中华为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共同目标;以宪法为多 党合作的根 本活动准则。在现阶段,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形式有:中国共产 党和民主党派政治协商;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在国家 权力机关参政议政;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各级政府 及司法机关的领导职务;民主党派在人民政协、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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