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的律师管理体制4200字_会计审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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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我国的律师管理体制4200字浅谈我国的律师管理体制自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以来,为了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律师管理体制经历了 从单一的司法行政管理过渡到司法行政机关为主、律师协会为辅的律师管理体制,再到现行 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两结合”管理体制。总体而言,我国现行的律师管理体制是适 合我国国情,是很冇必要的。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中国法治进程的推进,应 当认识到我国当前的“两结合”律师管理体制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我们应当回顾我国律师 管理体制的发展历程,在借鉴国外律师管理体制模式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我国律师管理体制 的问题并对其完善,以使其适应并推动我国律师业的发展。一、

2、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历史发展及现状律师管理体制,是指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的机构设置、权限划分的组织制度及该制度 所确定的法律关系,是一个国家法律规定或者认町的对律师进行管理的制度。律师管理体制 是否合理,在很人程度上决定着管理的功效,影响着律师事业的发展。(-)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现状2007年修订的律师法扩大了律师协会的职权,进一步确认和完善了 “司法行政机 关宏观管理下的律师行业管理”的律师管理体制。(1) 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按照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行业的 管理具体表现在以下儿个方而:宏观的临督和指导。律师法第四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木法对律师、律帅事 务所和律师协会进

3、行监督和指导。”第四十四条:“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地方律师协会章程山地方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同级司 法行政部门备案。”律师执业资格审查权。律师法第九条规定了中请律师执业的条件。第六条规定了申 请律师执业的程序、初步审杳机关和审核机关,“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 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中请,并提交材料,受理中请的部门应当口受理Z日起 二十口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巾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 政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作出是否准了执业的决定。(2) 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保障律师依法执

4、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 会员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遵守律师执业道徳和执业纪律。维护会员的 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不断进步而奋斗。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全国律师协会已经制定了律师职业道徳和执业纪律规范、 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新的律师法明确规定了律师协会有“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 则”的权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対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纽织管理申请律师职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2007年修正的律师法 规定了中请

5、律师执业证书吋需提交“律师协会出具的中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二、我国实行“两结合”律师管理体制的必要性(一) 单一的行政机关管理体制存在缺陷首先,律师行业是专业性很强的职业,英发展有着自身的规律,对律师行业的管理应 该适应律师行业发展规律的要求。行政管理机关往往很难关注很深,缺乏对律师行业发展规 律的把握。其次,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过宽、过滥,会降低管理效率。同吋,单一的律师行政管理 容易导致管理的主观化、官僚化,不但不能充分调动律师参与管理的积极性,甚至会压制律 师的积极性,从而制约律师业的发展。(二)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的不足首先,律师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律师协会并非是

6、律师业 白身发展的产物,而是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政治体制改节,在司法行政机关的全力推动下产 生和发展起來的。我国律师协会产生和发展的特殊历程决定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仍然需 耍司法行政机关的扶持和指导。其次,律师协会是律师自己的行业组织,维护律师的共同利益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在律师管理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与律师协会会员z间利益的冲突,在这 种情况下,作为律师利益代表的律师协会可能会选择其会员的利益而放弃其他利益。三、完善“两结合”律师管理体制的建议(一)我国“两结合”律师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现行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两结合”的律师管理体制与 原來单一的司

7、法行政机关的管理体制相比,有了较人的突破,比较符合我国的国情,有力的 推动了我国律师业的健廉发展。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主法治的进步,现行的管理 体制也暴鉤了许多弊端。(1)律师协会的管理职能不健全。律师行业的管理一般体现在律师执业资格证审查权、 律师行业规范制定权、律师惩戒权方而。在我国现行的律师管理体制下,律师执业资格证的 授予和实质意义上的律师惩戒权,例如律师一定时期的停止执业、律师执业资格证的吊销, 都由司法行政机关行使,律师协会只启行业规范制定权和一些II头意义上的惩戒权,例如训 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2)律师行业规范制定权方面。我国现行的律师法只规定了律师协会亨有行业规

8、范制定权,并没有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也有这项权力。但是司法行政机关在行使管理权的过程 中制定的规章也包含了部分行业规范。这样,当二者对相同的事项都制定出行业规范时,律 师就会无所适从。(3)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之间的人事关系未理清。目前,相当一部分 律师I办会秘书处人员与司法行政律师管理处人员为“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律师协会的会 长要么由离退休的司法厅局长担任,耍么由在任的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兼任。由于这些领导不 是执业律师,在管理的观念和方法上都有行政化的色彩,使名义上的“两结合”管理变为实 质上的单一管理。于志强:试论我国律师管理体制,载理论研究2011年第12期。(-)明确“两结合”管理体制

9、下律师协会的管理职能(1)律师执业资格审查权。要成为律师,首先必须収得律师执业资格。我国律师法 第六条规定:“巾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 出中请,并提交卜冽材料: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协会出具的中请人实习考核合 格的材料;申请人的少份证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受申请人的证明。受理申请的部门 应当自受理ZU起二十tl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中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我们可以发现我国律师执业资格审查权严格來说属于司法行政机 关所有,律师协会只是分亨了一小部分律师执业资格审查权。笔者建议把申请律师执业资格 的初步审杏

10、权交于省级的律师协会,省级的律师协会进行初步审杏示将中请材料报送省级政 府司法行政部门,由省级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作最后的决定。从而更好地体现“两结合”的 管理体制。(2)律师行业规范制定权。如前所述,我国现行的律师法只规定了律师协会享有 行业规范制定权,并没有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也有这项权力。但是司法行政机关在行使管理权 的过程中制定的规章也包含了部分行业规范。这样,当律师协会依法行使法律规定的行业规 范制定权时,却有可能因为制定的行业规范与司法行政机关“非法”制定的部门规章相抵触 而无效,岂不可笑。吴瑞文: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研究,笫26页。笔者主张,我国目前 的行业规范制定权金部划归律师协会行使,

11、行业规范由律师协会制定后由司法部进行审查并 发布实施。这样就不会出现上述所说的尴尬情景。(3)律师惩戒权。律师惩戒权是律师行业规范制定权的延仲,只冇拥冇了律帅惩戒权 才能够保证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的实施。我国目前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共同行使律师惩戒权。针対上述律师惩戒权方面 的不足,笔者建议应当将我国律师协会的行业惩戒权扩展为: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定时间的停止执业、一定时期的停业整顿、吊销律师执业证 书调查建议权。司法行政机关只保留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决定权,即除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权力,由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行使外,其他权力均归律师协会所有,这样

12、能更好的 促进律师行业的自治发展。(三)明确“两结合”律师管理体制下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职能(1)同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协会的监督。对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进行审杳发布。律 师业的行业规范由律师协会制定后由司法部进行审查并颁布实施,通过这两个管理主体运作 程序的结合来赋予其以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对律师资格审查权。如前所述,律师执业资格 证的审核和颁发由司法行政机关行使,申请律师人员的实习、初步审查等程序由律师协会來 组织进行。对律师协会惩戒权的监督。司法行政机关对同级的律师协会作出的惩戒认为不当 时可以要求其说明理山,认为理由不成立时可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可以自行作出处罚决定。(2)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

13、协会的指导。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应当体现在以下儿个方面: 制定行业发展政策,主要包括组织制定律师行业的发展规划,推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出台以完善律师制度的法律体系。协调改善执业环境,主要是协调公安机关、法院、检察 院等相关部门保障律师的调查取证、会见、阅卷等执业权利。调整法律服务供需关系,履行 法律援助义务,解决法律服务供需才盾的问题。在坚持“两结合”的前提下,笔者分析了我国现行的律师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并提 出了完善的建议,对律师执业资格审杳权、律师行业规范制定权、律师惩戒权等权力进行了 重新划分。提出以上权力主要应当山律师协会來行使,同时在具体权力的行使过程中体现司 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协会的监督和指导。这样就使律师协会拥有更多的口治权力,同时司法行 政机关也站在更高的角度,对律师协会进行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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