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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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一、关于“以个人名义”问题2001年解释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两条内容,均要求公款挪用者“以 个人名义”将公款借出,才能构成挪用公款。显然,“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出,是挪用 公款罪的重要特征和构罪要件之一。该行为一般具备以下特征:一是职务性。即公款挪用者利用自己经手、管理公款的便利或者主管财务、全盘管理 的职权便利将公款借出。其“便利”只能是职务上的便利。因此,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 是非常特定的特殊主体,只能由具有某种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二是违法性。即公款挪用者未经批准或者许可,违反财务规章制度,擅自将公款借岀。 其行为方式主要有:直接挪用公款,动用库款

2、;以公款放贷,以公款取息;冒名贷款,自批 自贷;私自截用公款等。其违法性的核心内容是“擅自”借用。三是由秘密性向公开性转化。挪用公款在过去往往是秘密进行的,主体一般限于单位 财务人员,而现在挪用公款者系单位负责人的情况较多,这类单位负责人往往允诺用款者 的请求,冇的只要用款人打个借条,即将公款借出;冇的连借条都不要,直接向财务人员 打招呼,将公款借出。当借出的公款不能按期归还时,这类负责人冇的指派单位人员追讨 公款;有的其至通过诉讼渠道追索款项,其前期挪用公款行为完全公开化。二、关于用款者的问题根据2001年解释的规定,公款的使用者如何,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重 耍内容。尽管自然人、不具有

3、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单位,都 可能成为挪用公款的使用者,但其范围存在前捉条件的限制。1、自然人。98年解释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木人使用或者 给他人使用”。而现行2001年解释规定公款使用者Z为口然人。这一规定在表述 上使用“自然人”称谓:将不规范的用语法律化,使之与其他法律、法规在法律术语上统 一起來;在内容上确定为“其他自然人”,应理解为除挪用者本人以外的自然人。显然,98年解释规定的用款者包括挪用者本人,而2001年解释将其排除在外,也就是 说,挪用者将公款挪作自身使用,不属挪用公款罪的范畴。这是2001年解释的重大 变化之一。根据2001年解释第

4、一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的使用者如果是“具他自然人”,其 挪用者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前提条件即是“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出。2、不具冇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作为挪用公款的使用者,这一 规定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金业、私营合伙企业与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区别开 来,改变了98年解释中“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屈于挪用公款 归个人使用”的规定,将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与其他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企 业平行对待,体现了不以“所冇制”不同而区别对待的平等原则,反映了有关私营企业与 其他经济成份,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贡献者的精神。3、其他单位。从法律意义上讲,“其他单位”是指除上

5、述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 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以外的所有单位。这个范围很广,看似所有的单位都可 以构成挪用公款的使用者。但是,正如上述自然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 营合伙企业可以成为公款使用者,要受公款挪用者“以个人名义”借出公款的限制一样,“其他单位”也要受这一条件的限制,并且述冇一个附加条件,即公款挪用者“为谋取个 人利益”而将公款借出。2001年解释第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 用。”只有公款挪用者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出,符合上述两项条件,其 公款使用者才能不受限

6、制,即“其他单位”均可作为挪用公款的使用者。三、关于“为谋取个人利益”的问题根据2001年解释第二条及其他冇关法律的规定,笔者认为,“为谋取个人利益” 是指行为人谋取个人某种好处的主观动机。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一是既包括谋取个人不正当、非法的利益,也包括谋取个人正当的、合法的利益。二是既包括个人已经实现了的利益,也包括个人尚未实现或者正在实现的利益。无论 个人利益实现与否,只耍行为人有谋取个人利益的动机,即符合“为谋取个人利益”的要 件。三是既包括个人物质利益,也包括个人精神、名誉、荣誉利益。除了物质利益外,个 人利益本身还包括精神、名誉、荣誉等方面的利益以及相关的权益。如了女招工升学,自 身提职提级,劳动模范表彰,解决配偶工作等,都应属于个人利益范畴。文章來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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