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主任工作中的法律风险规避与班主任权益保护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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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班主任工作中的法律风险规避与班主任权益保护(二)班主任工作责任重大,麻痹不得,大意不得。如果学生有异常,班主任第一时间要通知家长知情,将家长监护人的责任激活,这样做不是为了逃避,而是为了让家长更好地履行监护责任,真正保护孩子的安全。离开学校以后,学校和老师的管理和保护义务也就结束,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应承担起责任。但这里班主任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学生上学放学路上,虽然学校教师的管理保护义务没有开始,但也有风险存在,比如,对于不能及时到校的学生,班主任有责任及时通知家长,如果及时通知家长了,学校和班主任的责任不会产生,如果学生真的是上学路上发生了意外,未及时到校,而班主任发现后没有及时通知家长,可能要

2、承担法律责任。下面,我以十一年前我们学校前身煤子校发生的一个案例为例,具体分析一下一线教师遇到特殊情况该怎么做。教室里来了不该来的人2005年,我们的学校是一所半寄宿制学校,有一部分学生寄宿。学校规定:参加晚自习的孩子可以读通学,每天回家,也可以寄宿在学校;而离家很远的孩子还可以选择不到校,在家晚自习。初三女生小青,家离学校比较远,回家要沿一条渠道走很远的路,所以她选择了不到校、在家晚自习这种学习方式。大半学期过去了,大家都按部就班地学习工作。那一天,班主任当班,小青突然来到班上上晚自习的教室里。晚自习不该来的人小青突然来了,班主任当时不好直接要她回去,恰好有习题要做,班主任就让她留在了教室;

3、学校值班老师查班级人数时也没多说什么了,便让她上完了晚自习,和其他学生一样正常回家。第二天晨读,小青没来上课。班主任与家长联系,家长说小青没有回家。学校紧急向当天上晚自习的同班、同届学生了解情况,寻找最后见到小青的每一个细节与线索。有两位同届同学反映,他们与小青下晚自习后一同出的校门,大公路上一直同行;只不过他们俩人在前面走,小青一人在后面走。一直走到一个分岔路口的公路桥时,才与小青分路,她一个人沿着一条两米多宽的渠道往前走。几天后,亲人、老师们在水渠下游看到了浮起的小青,所有人都不愿意看到的事实是:小青溺亡!后来,公安机关出面调查,给出的结论是:小青在回家途中,与一辆货车相遇,由于路面狭窄,

4、小青被货车逼迫,跌入渠道中溺亡。家长大闹学校,最后政府出面协调,学校赔偿五万元。年轻生命的陨落当然可惜。但为了不分散主题,恕我只从班主任风险规避的角度进行论述。在这个案例中,不上晚自习的学生“小青”来了怎么办?小青突然来上晚自习,作为班主任,发现后应第一时间问清来校原因,劝回小青。如果小青执意要留下,班主任应第一时间与家长沟通,让家长知情,如果回家的路途确实较远有危险,应劝说家长来接小青。这样做的目的就是将家长“监护人”的责任激活。用时下网络上的一句话来讲,就是“孩子是您自己的,自己的孩子要自己疼”。孩子安全是您监护人的责任,老师不能帮您送孩子回家。如果班主任在当晚做到了以上各点,从法律角度看

5、,后来发生的后果,班主任没有责任,也就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学校也就相应没有责任。班主任的失误在于:认为“小青”是自己班里的学生,来上一个晚自习也无所谓。他没有预想到的是这个孩子下晚自习以后回家路途的安全问题。这让我联想到另一个案例,是我的同事遇到的。我的同事当时是一个初三的班主任,中考已经结束了,学生已经全部安全地离开了校园。没想到的是,因为参加学生毕业以后的一次活动,我的这位同事惹上了官司。当时学生干部们商议,初中毕业了,要好好庆祝一下,于是,就约了一个地点聚餐。学生干部们出于感激,邀请班主任一起聚餐。班主任见是自己班级学生聚会,因此就欣然前往。学生吃完饭以后,一些学生意犹未尽,提议去滑旱冰

6、。一些学生积极响应,于是一部分学生去了旱冰场。没想到的是,在旱冰场,意外发生了,一个学生在滑冰的过程中跌倒,造成左腿骨折。花费医药费两万多元。后来家长将班主任告上法庭,说是班主任组织了这次聚会活动,因此要对活动过程中的学生安全问题负责。班主任百口难辨,我只是应学生邀请参加他们的活动而已,怎么要告我呢?当时很多老师也都觉得不可思议,家长你这不是红口白牙,冤枉人吗?但事情就是这样真实地发生了。后来的几届毕业生,我们学校都统一由学校向家长发出书面通知,学生毕业以后,禁止任何形式的聚会活动,任何老师都不得参加学生聚会活动,请各位家长在家看护好自己的孩子。发这样一个通知的目的,就是将家长监护人的责任激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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