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合同法》违约金相关条款的人性化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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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我国合同法违约金相关条款的人性化体现随着我国合同法的施行,新的违约金制度也开始运行。其相关条款在基于契约口由和公平正义的原则上,富有了更多的人性化元素,通过对“契约自由”的合理限制,从公平正义的角度保证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本文就围绕有关“违约金相关条款”进行分 析,浅析出违约金相关条款的人性化的具体体现。关键词契约口由主体平等违约金人性化我国近代民法确立了 “主体平等”的原则,所谓主体平等,是指在民事活 动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其内容主耍包括: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3、民事主体在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

2、必须平等协商4、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平等受法律保护。本文就“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 为核心,借此阐释我国合同法中违约金相关条款的人性化体现。一、人性化体现的提出:在合同法中,我国尊重契约自由,即缔约自由、选择契约相对人自由、 确定契约内容自由和缔约方式自由四个方而的内容。1但是对丁双方当事人,特别是负有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时候, 出于某些方面的考量(如急于订立合同等)或者对自己履约能力估计过高,在订 立合同时,对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所能预见的违约后可能造成的实 际损失的事实置Z不理,造成当事人即违约方在违约后赔偿较高的违约金,让违 约方的平等

3、主体的地位荡然无存。2另外,对于债权人,亦可能在订立合同之时,基于对对方当事人的信赖亦 或急于达成合同,对合同订立过程中,对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数额明显低于所 能预见的违约后可能造成的实际损失的事实置Z不理,待违约方在违约后所赔偿 的违约金额明显低于由于违约所产生的实际损失,为此,非违约方的权益亦未得 到相应的保证。3. 一方当事人在违约并造成损失后,另一方当事人并未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 以防止损失的扩大,此时扩大的损失应该由谁进行赔偿才能使双方当事人的权利 得以保障,这也是法律所应明确的问题。上述三项内容均是基于契约口由签订的,但是却存在极大的缺陷,如果法律 不加以约束,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亦或其中

4、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将可能受损,其平等 主体的地位也将荡然无存,更将导致“主体平等”的原则毫无意义。二、违约金的相关内容所谓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违约行为放生后独立于履行行为 Z外的给付。其特征为:1. 事先约定2. 数额确定3 .违约后方才生效4 独立于履行行为由于其第二条,数额确定性,在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不可预见性,导 致违约方在违约后自身的合法利益未得到保障,或者非违约方的损失无法得以保 全,因此,我国法律为了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平等主体的地位,讲违约金就其性质 划分为补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所谓补偿性违约金,是指违约方在自己违约后对非违约方所造成的损失的一 种经济补偿。当

5、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丿应就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为前提,对 违约金的数额做个预定,并且在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直接获得预先约定的违约 金数额,以弥补具遭受的实际损害。1所谓惩罚性违约金,是指对债务人的过错违约行为实行惩罚,以确保合同债 务得以履行的违约金。法律Z所以将两者进行划分,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三、人性化具体体现浅析1.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的立法例都规定了违约金数额可以调低。瑞士债 法典第163条第3项规定:“对不合理的违约金,法院可以予以减少。”俄罗斯 联邦民法典第333条第1项规定:“如杲债务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与债务 人违反债务的后果相比显然过高,法院有权减少。”德国民法典第343条

6、规定: “失效违约金金额过高的,可以根据债务人的申请,以判决减至适当金额。在评判 适当性时,应考虑债权人的一切正当利益。违约金给付后,不得请求减少。”依美 国统一商法典第2-718(1)条的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法官对违约金数额的 干预是十分有限的。如果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则该金额将被视作罚金,从而导 致违约条款的无效。欧洲合同法原则第509条规定:“(一)如果合同规定没有 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应为其不履行向受害方当事人支付一笔特定数额的金钱,则受 害方当事人应得到该笔金钱而不管其实际损失。(二)虽不论有任何相反约定,如 果该笔特定数额的金钱与因不履行而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情事相比井常地过分,

7、则可以减轻至一个合理的数额。” 2我国合同法第一白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 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 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从各国以及我国对于违约金的干预中,我们能够清晰的看到当事人所享有 的合同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自由,他是有限制的,而这种限制,却极其有效的保证 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保证了双方当事人平等主体的权益。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谙求人民法院 或仲裁机 构予以适当减少。我国合同法订立的根本冃的是要促进合同交易的进行,保证合同双方当事人 达到共赢,故法律在契约自由的

8、前提下,对违约金进行了限制。如果当事人双方 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一则可能违约方无能力赔偿,二则将可能严重恶化违约方的 财产状况,使得受害方从中得到较多利益,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因为这可能滋 生一方当事人故意使对方当事人违约,自己从中获利,鼓励了当出人依靠不正当 的方式取得利益与收入2 o因此,法律规定了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的条款,有效限制受害方从中得利。更为 重要的是法律从违约方个人的资金状况和平等主体的和度出发,考虑到违约方的 感受及其权利地位,充分体现了人性化的一面,在保证了受害方在得以补偿的前 提下,切实的维护了违约方的利

9、益,使其平等主体的地位得以真正的落实。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 增加;如果法律基于对契约口由的绝对尊重,无干涉违约金数额的保留权利,那么 当一方当事人基于对对方当事人的信赖亦或急于达成合同,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对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数额明显低于所能预见的违约后可能造成的实际损失的 事实时,非违约方的受损利益并未能得到真正补偿,(这里所谓真正补偿即指达 到合同得到严格履行时的状态),而这种现象,我国法律也是不允许出现的,因 为这明显使得一方当事人处丁不平等的地位,而使得另一方处丁优势地位,这可 能纵容了随意违约的发生,并不能实实在在地促进交易的进行,这对市

10、场经济井 然有序的发展是不利的。因此在考虑到了受损方的自身利益和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方面,法律对其进行 了适当干预,即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 裁机构予以增加;这就使得当事人有为口己伸张正义,恢复其受损利益的渠道, 从而保证了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及其它利益,并且有效防止了随意违约的发生。2另外,我国对丁损害赔偿的减轻有如下规定:一方当事人在违约并造成损 失后,另一方当事人以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应对扩大 部分的损失负责。法律作此规定,亦有其特殊的意义,这能够有效的保证双方当事人平等主体 的地位得以保证,若一方当事人纵容事态的恶化,其损失完全由违约方承

11、担,这 对违约方是不公平的,因为对于违约损失的扩大,并不是违约方有意为Z的,并 且其可能没有相应的能力进行止损,而受损方却具有相应的物质能力进行止损, 但是此时受损方由于利益的驱使,对此状况视而不见,最终致使了损失的扩大。 在此情况下,如果法律支持了受损方的赔偿请求,即纵容了非诚信事实的发生, 严重有悖了诚实信用原则,并且对违约方也是不公平的。因此法律基于公平正义 的原则,强制规定了扩大的损失由故意造成损失扩大的一方负责,这有效保证了 另一方的利益,这也是我国法律关丁违约金的赔偿相当人性化的一个方面。3. 我国合同法第一白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 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

12、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 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这里值得注意 的是“请求”二字,也就是说,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或明显低于造成的损失时,并 非法院强制执行,而是由双方当事人主动提出,这个明显有别于我国的许多其他 法律,在充分尊重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后,来保证了双方的利益均得以保全。这 也是我国合同法违约金相关条款中最为人性化的体现。结论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我国的法律制度会更加健全和完善, 许多不足的地方会得到不断修正,合同法中更多人性化的方面更加得以突出, 这就会使我国在严格法律治国的前提下,融入了更多的人性化因素,但是其结果 是更加明显的促进了各方当事人达到共赢的效果,并且促进了交易的进行,维护 了经济市场的稳定,社会必将更加和谐。参考文献:1 崔文星关于违约金数额调整规则的探讨以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为中心J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 2期(总第125期)2 韩世远违约金的理论问题J法学研究,2003, (4)3 王利明王轶房绍珅.合同法(第三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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