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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0103【发布文号】2000京房改办字第079【发布日期】2000-04-28【生效日期】2000-04-2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国土资源和 房屋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延长1999年向 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成本价执行期限的通知 (2000京房改办字第079)各区县政府房改办公室、房屋土地管理局、物价局,市政府各委、办、局房改办公室,各市属单位房改办公室: 经研究决定:我市1999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成本价执行期延长至2000年12月31日。住房折旧年限计算到1999年,不计算提前付款折扣。房改部门审批单位售房方案的时间延长至2000年11月30日。 从2000年开始,取消现住房折扣;计算购房的工龄折扣,职工已建住房公积金,工龄计算到建立住房公积金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工龄均计算到1999年。公共维修基金的缴纳标准按京房地物字19991088号文件规定执行。 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的通知99京房改办字第129号第五条规定从2000年4月1日起执行的出售现有可售公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延至2001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二000年四月二十八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