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强制事项登记表(共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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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罗湖区审计局行政强制事项登记表及流程图(共4项)序号21行政权责编码行政权责名称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可能 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 资产进行封存实施主体罗湖区审计局行政权责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一、二款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 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 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 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 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 人批准

2、,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 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 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 一款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封存被审 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应当 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 知书,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 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 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 过7日。3.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审计机关有根据认为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 改

3、、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 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有权采取取证措 施;必要时,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暂时封存 被审计单位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 支有关的账册资料。行政强制对象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 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可能被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行政强制种类封存受理条件(选填)办理部门罗湖区审计局办理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1008号罗湖管理中心大厦18 楼联系电话0755-25666581服务表格(选填)常见问题解答(选填)相关职责要求事前:1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

4、律、法 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 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 施; 2 行政强制措 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 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 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 不得实施;3.实施行政强制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发现被审计单 位可能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 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 得的资产行为之一的,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 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事

5、中: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 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 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 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 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 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 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情况 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 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

6、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 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 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封存的有关财物一并移 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2. 依法行使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封存与违法行为无 关的财产,不得封存个人及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 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应妥善保管查封财物, 符合解除封存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封存决定; 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3. 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 资产,须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持审计机关负责人 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 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7、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 为7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 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审计机关采取相应的措施不得 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对 封存的资料、资产,审计机关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负 责保管,被审计单位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事后: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权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 计法沢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 规相关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监督电话0755-25666907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有权: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

8、政机关实施行政强 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 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 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 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 依法要求赔偿。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保留(法律法规授权)审核意见(审核部门填写)序号22行政权责编码行政权责名称对有关审计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予以 登记保存实施主体罗湖区审计局行政权责依据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财政 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 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9、、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 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 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 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九十五条 被 审计单位的相关资料、资产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 毁弃并影响获取审计证据的,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证据保全措施。3.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审计机关有根据认为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 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 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有权采取取证措 施;必要时,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暂时封存 被审计单位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

10、 支有关的账册资料。行政强制对象有关审计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行政强制种类登记保存受理条件(选填)办理部门罗湖区审计局办理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1008号罗湖管理中心大厦18 楼联系电话0755-25666581服务表格(选填)常见问题解答(选填)相关职责要求事前:1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 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 施;2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 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 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3.审计机关依法

11、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在有关证据可 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审计机关负责 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事中1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 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 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 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 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 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 或者盖章

12、;(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情况 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 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 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 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 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封存的有关财物一并移 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2. 依法行使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封存与违法行为无 关的财产,不得封存个人及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 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应妥善保管查封财物, 符合解除封存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封存决定; 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审 计机关采取相应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 业务活动和

13、生产经营活动;3. 审计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在有关证据可 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审计机关负责 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 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 毁或者转移证据。事后: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权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 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监督电话0755-25666907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有权: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 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 者提起行政诉

14、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 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 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 依法要求赔偿。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保留(法律法规授权)审核意见(审核部门填写)序号23行政权责编码行政权责名称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加处罚款实施主体罗湖区审计局行政权责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行 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第 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 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 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 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

15、超出金钱给付 义务的数额。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 罚款。行政强制对象到期不缴纳罚款的行政强制种类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加处罚款受理条件(选填)办理部门罗湖区审计局办理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1008号罗湖管理中心大厦18 楼联系电话0755-25666581服务表格(选填)常见问题解答(选填)相关职责要求事前: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 (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事中:1加处罚款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 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2.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 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没有行政强 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事后:加强对履行审计强制权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 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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