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选题,英文注释和中文注释的写法,肖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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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文选题,英文注释和中文注释的写法,肖永平 第十四讲法学研究的学术规范与注释规则 肖永平 一、中国法学研究不规范的历史成因 学术规范是学术人进行学术活动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严格说来,没有规范的知识积累和演绎不能称为学术,至少不能称为学术系统。但在中国的法学研究领域,学术失范问题严重存在,“不良文风横行,学术行为失范,天下文章一大抄,猫腻作品太多,一稿多投问题严重,办刊收费情况突出法学学术行为失范的典型体现,就是有些文章缺少引注洋洋洒洒几千字甚或上万言竟连一个注释都没有。”i尽管法学是关于规则的学问,但我国关于这种学问的研究活动本身并没有严格的规则可循。可以说,学术规范性不强是中国法学20多年来

2、取得巨大成就的一种主要负产品。 上述情况与我国法学的历史发展密切相关。在我国,“法”和“学”字出现得都很早,至今有3000年的历史了。但把“法”和“学”连在一起,作为一个专门用语“法学”来使用,最早是在南北朝时代。南齐书孔稚珪传中云:“寻古之名流,多有法学。”不过,“法学”一词虽然出现,使用得却极为罕见。在表示对法律之学问时,人们一般使用“律学”一词。因为自公元前4世纪商鞅将李悝法经携入秦国,改法为律以后,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直至明清,历朝各大法典都是以“律”冠名,使用“律学”而不使用“法学”一词是很自然的事情。另外,在古代中国,“法”、“刑”、“律”可以相互诠释,在实质意义上可以通用,“

3、法学”、“律学”和“刑名之学”因此也是可以通用的。更为重要的是,秦朝灭亡以后,秦代禁止私人学习、讲授和解释法律的局面被打破,律学研究开始勃兴,出现了许多以此为业,并世代相袭的家族。魏晋以后,我国在中央开始设立律学博士。以此为开端,律学博士成为国家的重要官职之一,从而使“律学”不仅成为一门约定俗成的学问、选官考试的科目、一个公认的研究领域,而且也是一种国家认可的职业、社会地位和谋生手段,并有了具体担当者“律学博士”。在这种情况下,就没有必要再使用“法学”这一用语了。ii 我国古代“以刑为主”的法律体系使我国古代律学显示出重刑轻民的倾向。从某种意义上说,律学就是刑法学,主要内容是刑法学和与之密切相

4、关的刑事诉讼法学。尽管它很早便摆脱了宗教神学的束缚,但其发展始终受到国家的宏观控制,律学基本上是官学,私家注律只是国家注律的补充。因此,中国古代律学立足于实用,阐述国家的立法意图,概括国家的法律原则,注释法律的概念术语,评介条文的源流得失与演变,揭示律与例及其他法律形式之间的关系,使法律得以统一适用。其实质就是解释现行法律之学,它重视统治者的权力意识,强调臣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2页 共2页第 2 页 共 2 页第 2 页 共 2 页第 2 页 共 2 页第 2 页 共 2 页第 2 页 共 2 页第 2 页 共 2 页第 2 页 共 2 页第 2 页 共 2 页第 2 页 共 2 页第 2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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